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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物权法 第2版》成果直接输出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相邻关系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无论是提供便利,还是接受限制,都是针对相邻的不动产而言的。相邻关系的产生虽然与自然条件有关,但相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则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物权法 第2版》成果直接输出

1.相邻关系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内容,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通常在《物权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一节中规定,但这并不排除不动产的使用人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不动产相邻不局限于地理位置的直接毗邻,而应扩大至凡因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可能遭受损害的不动产。

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及于所有权的每一个权能,是对所有权的概括性的限制和延伸,从所有权中派生出去的其他限制性物权或者债权性利用方式,并不能排除相邻关系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和利用,它及于所有权的全部,自然也就及于使用权。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在强调利用中心的今天,不动产价值更多体现在使用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上,而相邻关系的本旨就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如若排除使用人相邻关系的主体地位,必将有碍于物尽其用目标的实现,相邻关系制度的建构也就毫无意义可言。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以及产生的相邻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人之间,包括建设用地使用人之间,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等,他们自然应当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的不动产(www.xing528.com)

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的客体就是相邻人的不动产。换言之,相邻关系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无论是提供便利,还是接受限制,都是针对相邻的不动产而言的。

3.相邻关系的内容就是相邻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

相邻关系的产生与自然条件有关,如土地使用人甲因其土地为乙所包围,甲得主张通行权,若甲有其他到达其土地的道路,则不产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产生虽然与自然条件有关,但相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则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法律对相邻关系内容的规定,一般是权利角度着眼的,总体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之便利,对他方相邻不动产行使一定权利,比如为通行之便利开辟道路,为用电需要铺设电线等;二是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方为特定行为,以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比如禁止相邻建筑物的屋檐雨水直注于其他不动产,禁止他人建造房屋时妨害权利人合理的采光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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