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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权特征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准物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准物权的客体为除土地外的各类自然资源。以此标准来衡量,准物权的客体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因而准物权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在不动产物权之外,称其为准物权,更为准确。二是准物权既然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关系调整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因而,物权法中对准物权问题应当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也用了几个条文对准物权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准物权特征及其法律规定

准物权虽然在性质上接近于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但若按照传统的物权理论来衡量,准物权仍然具有不少特殊之处。

1.准物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准物权的客体为除土地外的各类自然资源。从法律属性上讲,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对物权客体的要求。因为民法上所称“物”为有体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以此标准来衡量,准物权的客体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因而准物权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物权。但无论何种准物权,其客体均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与土地紧密相连,如采矿权的客体为矿藏资源,它埋藏于地下;水权的客体为水资源,它处于土地的上下;林权的客体为林木,它种植于土地之上;渔业权的客体为特定水域范围内的各类水产资源,而水域位于土地之上;……正是基于上述自然资源与土地密不可分,因而,各国立法将之视为不动产,对其上产生的权利,当作不动产权利看待。

2.准物权类似于不动产物权

准物权的客体均为除土地外的各类自然资源,与土地一样具有稀缺性的特点。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立法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均采取国家干预的态度,而不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规定各类自然资源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均需办理登记,这非常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权利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这非常类似于物权法定原则;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采用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等。正是基于上述特点,使得准物权更接近于不动产物权。(www.xing528.com)

3.准物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在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准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不仅应当办理登记,而且事先需要取得有关机构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在普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将之完全等同于不动产物权并不十分恰当。在不动产物权之外,称其为准物权,更为准确。

法律将对除土地外的自然资源利用权视为准物权,其意义有二:一是准物权既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有其特殊性,立法者就应针对不同自然资源利用的特殊性,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不能笼统规定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因而,有关矿业权、渔业权、水权、草原权和林权关系的调整,在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不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具体规定。我国也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就先后颁布了《矿产资源法》(1986年)、《水资源保护法》(2002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和《渔业法》(1986年)等多部涉及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单行法律,只不过上述法律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加以规定的,公法色彩较为浓厚。二是准物权既然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关系调整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因而,物权法中对准物权问题应当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也用了几个条文对准物权问题作了原则规定。[3]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当特别法对准物权问题没有规定时,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就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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