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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 第2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单一性不同,采矿权在权利构成上明显地具有复合性。4.采矿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就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而言,权利人原则上可以自由行使或处分其物权;即便权利人违法行使物权,法律也极少规定剥夺其物权的制裁方法。

采矿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 第2版

采矿权,是指矿山企业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其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此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矿产资源的所有人往往难以亲自开采矿产资源,所以采矿权就成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有效形式。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相比,采矿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采矿权的主体须具备特殊的要求

采矿权虽然在性质上可以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但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不同,采矿权的行使往往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如何配置采矿权,不仅涉及采矿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少国家对于取得采矿权的主体,往往在资格上设有相应的限制。在我国,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开办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4)有矿山设计方案;(5)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2)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3)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5)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当然,我国也允许外国的公司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我国领域投资开采矿产资源。

2.采矿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www.xing528.com)

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其客体通常具有单一性。采矿权的客体不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因为土壤对于采矿权人而言并无实际价值。采矿权的客体也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为在我国,抽象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的客体更不是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因为开采出来的矿产品作为特定之物,已经成为采矿权人的所有权的客体。实际上,采矿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是由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和附存于土壤中的矿产资源结合而成的,其中以矿产资源居于最有价值的地位。[4]仅仅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或者仅仅是特定土壤中的矿产资源,都不能独立构成采矿权的客体。

3.采矿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

采矿权作为特定主体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权利构成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占有和使用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空间的权能,亦即地下使用权。它随着采矿权的产生而当然取得,并为采矿权服务,不需要采矿权人另行办理设立地下使用权的手续。二是开采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的权能,这是采矿权的核心要素。[5]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的采矿权。可见,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单一性不同,采矿权在权利构成上明显地具有复合性。不过,在采矿权的权利构成中,并不包括对矿区地表的土地使用权。为了顺利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还需要另行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

4.采矿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就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而言,权利人原则上可以自由行使或处分其物权;即便权利人违法行使物权,法律也极少规定剥夺其物权的制裁方法。与此不同,因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所以《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的主体资格、采矿权的取得、行使、转让乃至消灭等方面,设有严格的限制,采矿权人承担着许多公法上的义务,留给采矿权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范围十分狭窄。可见,采矿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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