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 第2版》第二条: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失

《物权法 第2版》第二条: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失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的存在是以其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物权,自应遵循这一规定,因而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将此理论用于探讨抵押权的消灭问题,我们认为,标的物的灭失是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但标的物的灭失不以事实上的灭失为限,法律上的灭失也可能包括在内,如抵押物被公用征收等。这事实上就肯定了基于征收行为而造成的抵押物在法律上的灭失,也是在该物上抵押权消灭的一个重要事由。

物权的存在是以其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物权,自应遵循这一规定,因而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灭失分为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所谓事实上的灭失,是指基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再存在。在此情况下,不仅仅所有权人的权利因失去可支配的客体而归于消灭,而且他人存在于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会因为没有可支配的客体而归于消灭。所谓法律上的灭失,是指所有权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将该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从而使自己对该物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对于法律上的灭失,虽然会导致原所有权人对该物所有权的消灭,但因这种灭失是建立在该物的实体继续存在基础上的,因此,存在于该物上的他人权利是否继续存在,则取决于受让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时,究竟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如果是前者,则他人存在于该物上的权利应归于消灭;如果是后者,则他人存在于该物上的权利不受该物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继续存在于该物之上。将此理论用于探讨抵押权的消灭问题,我们认为,标的物的灭失是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但标的物的灭失不以事实上的灭失为限,法律上的灭失也可能包括在内,如抵押物被公用征收等。[123]当然,并非一切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关键要看这种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属于原始取得行为,还是属于继受取得行为。由于大多数转移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如买卖行为、赠与行为等)属于继受行为,因而,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而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该物之上,这是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抵押权作为物权,其追及效力的当然体现。但在个别情况下,如抵押物被公用征收,存在于该物上的抵押权则应归于消灭。这是因为征收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在民法上,它属于原始取得行为,自然应当产生原始取得的法律后果。所以,除抵押物事实上的灭失外,《日本民法典》第372条、第304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1951条均规定,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因抵押物被公用征收而消灭。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事实上就肯定了基于征收行为而造成的抵押物在法律上的灭失,也是在该物上抵押权消灭的一个重要事由。

抵押权虽然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能获得赔偿金的,获得的赔偿金将作为原抵押物的代位物,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由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所决定的,关于物上代位性问题,我们在前面已做过阐述,恕不赘述。(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