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第2版:所有人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2版:所有人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人抵押为德国法所首创,并为《瑞士民法典》所采纳。以下对所有人抵押的阐述,若无特指,则是针对狭义的所有人抵押权而言的。所有人抵押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保全抵押权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二是就不保全债权的所有人抵押而言,由于没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因而所有人不得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版:所有人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人抵押(Eigentuemerhypothek),是主张不动产抵押权投资功能的产物。它是指在所有人自己的土地上存在的、由自己享有的抵押权。所有人抵押为德国法所首创,并为《瑞士民法典》所采纳。作为一种投资抵押,德国法上的所有人抵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所有人抵押,泛指抵押权属于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被担保债权存在与否,或同一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并存与否,在所不问。因而在广义的所有人抵押中,事实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urspruegliche Eigentuemerhypothek),即抵押权设立之初,就不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的、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享有的抵押权。这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国法上称为“所有人土地债务”。[158]二是后发的所有人抵押(nachtragliche Eigenttuemorhypothek)。即抵押权设立之初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且有被担保债权的实际存在,但后因被担保债权不成立、被撤销、无效、混同、清偿等而归于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时,而归抵押物所有人享有的抵押权。[159]狭义的所有人抵押权是专门针对后发的所有人抵押而言的。以下对所有人抵押的阐述,若无特指,则是针对狭义的所有人抵押权而言的。

所有人抵押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保全抵押权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1)保全抵押权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因而称为他主抵押权;而所有人抵押权则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因而称为自主抵押权。

(2)保全抵押权以保全债权和媒介融资为目的,对主债权有强烈的附随性,因而属保全担保;而所有人抵押权则主要以媒介投资为目的,完全可以脱离主债权而存在,以证券化形式在不同主体间自由流通,因而属流通担保。(www.xing528.com)

(3)保全抵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而后发的所有人抵押权,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在德国法上不以登记为必要。[160]

(4)从抵押权的效力看,保全抵押权人在被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后发的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就保全债权的所有人抵押而言,由于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因而在该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依抵押权的实行方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但如果该债权同时为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时,依照《德国民法典》第1197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权人同时为债权人的,不得为了取得清偿而申请对自己的所有物为强制执行。所有人破产时,其不动产虽然纳入破产财团,但所有人可以基于其抵押权行使别除权。二是就不保全债权的所有人抵押而言,由于没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因而所有人不得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上有其他抵押权的存在,则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拍卖该抵押物,但卖得的价金必须为先顺位的所有人抵押权人作出保留后,方可由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物的所有人破产,该抵押物将纳入破产财团,由于没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因此,所有人无债权也就无别除权。[161]

所有人抵押制度虽然为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承认,但其存在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