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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有的消灭:占有权推定效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占有以行使财产权为其成立要件,因此,准占有人对财产权行使的事实一旦丧失,则准占有便告消灭。取得占有包括直接占有的取得和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在物权法上,本权推定效力尤为重要。为稳定财产占有关系,法律上通常给予占有以相当于本权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除占有制度中与准占有不相容的规定之外,占有的规定均可准用于准占有。4.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准占有的消灭:占有权推定效力

准占有以行使财产权为其成立要件,因此,准占有人对财产权行使的事实一旦丧失,则准占有便告消灭。实际上准占有人对财产权行使的事实的丧失,可基于准占有人的放弃意思而消灭,也可基于其他事由而消灭,如地役权的准占有,因地役权被涂销登记而消灭。[55]

本章小结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现代占有理论上,成立占有须具备以物为客体、并对物予以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等要件。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多种类型。取得占有包括直接占有的取得和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在物权法上,本权推定效力尤为重要。为稳定财产占有关系,法律上通常给予占有以相当于本权的保护。在物权法上,对占有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占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准占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那些虽不伴随物的事实支配关系,但有财产利益的事实支配关系。一般情况下,除占有制度中与准占有不相容的规定之外,占有的规定均可准用于准占有。

思考题:

1.简述设立占有制度的意义。

2.简述占有的成立要件。

3.简述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意义。

4.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5.简述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关系。

6.简述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

7.简述准占有制度。

【注释】

[1]《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至第872条。

[2]《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919条至第941条。

[3]《日本民法典》第180条至第205条。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页。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1991年初版,第484—485页。

[6][日]我妻荣(有泉亨补订):《新订物权法》,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459页。

[7]日本民法原则上采取了此说。但是,对“为自己之目的的意思”、“所有者的意思”要件并未严格苛求,在解释上,也采取了较为缓和的态度。因此,在实质意义上,可以说,日本所采取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并不存在太大差别。参见[日]末川博:《物权法》,日本评论社1956年版,第184—192页。

[8][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25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77页。

[9]王利明等编:《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49页。

[10][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27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7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1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373页。

[13][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22页。

[1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1页。

[15]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16]所谓占有的权源,系指占有在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1页。

[17][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32页;[日]田山辉明:《物权法(补正版)》,弘文堂1995年版,第151页。

[18]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186页;[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19]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20][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80页;[日]田山辉明:《物权法(补正版)》,弘文堂1995年版,第152页。

[21][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37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82页。

[22][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39页。(www.xing528.com)

[2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5页。

[24]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216页。

[25][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43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26][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63页。

[27]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28]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27页;[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64页。

[29]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

[30]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8页。

[31]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

[32][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98页。

[3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5页。

[34][日]我妻荣(有泉亨补订):《新订物权法》,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491页;转引自田山辉明:《物权法(补正版)》,弘文堂1995年版,第22页。

[35][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46页。

[36][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98页;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37][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52页;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3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39][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55—156页。

[4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

[41]同上。

[42]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4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44]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57页。

[45][日]我妻荣(有泉亨补订):《新订物权法》,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495页,转引自田山辉明:《物权法(补正版)》,弘文堂1995年版,第22页。

[46]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5页。

[47][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59页。

[48][日]田山辉明:《物权法》(补正版),弘文堂1995年版,第185页。

[49][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成文堂1996年版,第195页。

[5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51][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59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

[52]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5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67页。

[54][日]远藤浩等编:《民法(2)物权》,有斐阁1995年版,第167页。

[55]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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