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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简介及统筹政策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制度简介及统筹政策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保由政府举办,是一种财富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社保作为居民保障的一种措施,其重要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社保的保费精算同时兼顾共济原则和公平原则,整体而言以共济原则为主。社保作为一种财富的再分配制度,通过共济原则保障整体居民的平等保障权利,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保障参与个体的权益。

我国现行的社保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保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保资金,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保事业。在此,我们主要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又称社会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又称社会养老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分别覆盖就业人口与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口。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非职工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近年来,政府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9年的520元[2]。政府补贴不仅大幅降低了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还有效防止或缓解农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2.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逐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分别覆盖就业人口与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构成。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其他非职工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当然,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虽然属于职工的福利,但从企业成本的角度来说,其相当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劳务报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企业缴纳部分可以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个人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www.xing528.com)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社会保险基金

对于筹集到的社保资金,国家要求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制度为“现收现付制”,所收缴保费无法满足支付养老金的需求,从而形成了巨大的隐形债务和“空账”。

为了解决这一大难题,《社保法》第71条明确规定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

为了弥补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和社会保障支出,部分国有资产被划归社会保障基金。2002年,国务院决定把部分国有股份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划拨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扫清了政策上的障碍。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划转方案”),确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标志着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在经历了国有股减持、转持政策后迈入了新的阶段。

随后,划转方案开始逐步落实,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划转工作。2019年9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其中明确提出: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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