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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修订前应严格遵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伊世顿公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其行为方式是否利用了高频交易,而在于操纵市场的标准的认定。出现这种尴尬的根源在于,《刑法》规定对高频交易的罪与非罪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法律界限,高频交易的罪与非罪还是一个灰色地带。

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修订前应严格遵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依据新闻报道的证据,伊世顿公司实施的大量违规交易,违规获利达到20多亿元,但将之定性为操纵期货市场罪,证据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将伊世顿公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其行为方式是否利用了高频交易,而在于操纵市场的标准的认定。通过前文的分析也可以发现,按照《追诉标准(二)》前八款的规定,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伊世顿公司的交易行为达到了操纵期货市场的标准。如果证据确实不充分,只能按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个标准来,才能认定伊世顿公司的高频交易行为操纵了期货市场。

倘若据此定罪,既用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兜底条款,又用了《追诉标准(二)》第三十九条的兜底条款,有滥用兜底条款之嫌,进而呈现出来的是这样的表象:伊世顿公司主要是因为获利太离谱才被整治的。

出现这种尴尬的根源在于,《刑法》规定对高频交易的罪与非罪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法律界限,高频交易的罪与非罪还是一个灰色地带。

美国之所以能够将考西亚和豹能公司送上刑事法庭,并作出罪名成立的裁决,关键就在于美国的几部法律在高频交易行为的罪与非罪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限,使得监管部门执法有据。(www.xing528.com)

然而,中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法律法规,除了《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几近空白。2015年10月,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程序化交易监管为名,行高频交易监管之实。[27]由此可见,我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还是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而且监管机构对高频交易的利弊、监管细则尚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28]

在《刑法》及《追诉标准(二)》中,对高频交易也是从未有所涉及,对高频交易是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犯罪,仅能套用其中明确列举的标准,甚至直接将“兜底条款”派上用场。

监管细则失位、刑法未更新,导致规制无力,这对于高频交易的有效监管、发挥高频交易对市场的积极刺激作用,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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