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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被海关查获|走私既遂案例|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解释》的规定,只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就一律认定为走私既遂。案例宋某应外国朋友的请求,答应帮忙收取从非洲寄过来的四个包裹,每个包裹三四百元的辛苦费,海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是阿拉伯茶,于是收其中两个包裹的宋某被抓获,还有两个包裹还在途中。

包裹被海关查获|走私既遂案例|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赖建东

假如你出境旅游归来,带了违禁品没有申报,你藏得很隐蔽,心存侥幸不会被查出来,结果还是被安检人员查获;假如你帮朋友收个国际邮包,朋友告诉你货物有点敏感,让你低调点,收到货藏好,结果,包裹一入关就被海关查出来,于是,海关人员跟着邮包一起到你家,将你抓获了……紧接着,海关说你涉嫌走私犯罪,你被刑事拘留,被逮捕了。最终判决下来,因“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你构成走私犯罪既遂。你是否觉得冤枉?

是的,你觉得很冤枉,就算你走私了,也没走私成功,凭什么既遂?你的律师也会为你感到愤愤不平,明明犯罪行为没有得逞,为什么既遂?

尽管你和你的律师都义愤填膺,但控方从来都很淡定,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就是既遂。最终,法院也都会判决走私犯罪既遂。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根据《解释》的规定,只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就一律认定为走私既遂。这个既遂标准自从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几乎在所有的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例如,(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涉案毒品在通关时被查获,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的标准。”又如,(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在海关监管现场,在通关过程中被查获随身携带的毒品,属于既遂。”(www.xing528.com)

案例

宋某应外国朋友的请求,答应帮忙收取从非洲寄过来的四个包裹,每个包裹三四百元的辛苦费,海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是阿拉伯茶,于是收其中两个包裹的宋某被抓获,还有两个包裹还在途中。

如果认定宋某的四个包裹都构成走私毒品犯罪既遂,是否符合刑法规定,是否符合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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