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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简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塞尔委员会设主席职务,主席由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因为此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协议,所以通称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经过6个月的咨询期后,于1988年7月经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且经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后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是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简介

一、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底,经美国、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简称“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由“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瑞士等12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的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巴塞尔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国际清算银行办公。巴塞尔委员会设主席职务,主席由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巴塞尔委员会是在国际货币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之后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建立各个领域能够认同的最低监管标准、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堵塞监管中的漏洞,改善监管水平,提高全世界银行监管质量。”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之后,根据国际金融发展的现状和成员国监管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等。由于这些规定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除成员国广泛执行外,许多非成员国监管部门承认并自愿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协议和规定,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比较高的国家和银行组织。所以,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二、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当时的金融业发展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并颁布了《银行国外机构监督协议》。因为此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协议,所以通称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责。

三、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1987年12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制定并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经过6个月的咨询期后,于1988年7月经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且经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后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是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即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

1.资本的构成

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构成。

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组成。其中,实收资本包括实收普通资本和不可赎回、不可累计收益的优先股资本;公开储备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反映的资产,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新增储备,但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计收益优先股。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账准备金以及带有债务性的资本工具、次级债务等。其中,非公开储备是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银行损益账户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此项不能超过附属资本的45%;资产重估储备必须由官方认可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重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防备目前还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用于弥补;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既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有一定的债务性质;次级债务具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并且债务清偿时不能享有优先清偿权。

为保证银行资本合格,《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第一,在核定银行资本实力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从资本总额中扣除对不合并列账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扣除对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第二,核心资本应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的总额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普通呆账准备金的数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1.25%;在重估储备中,对历史成本的账面价值与市值的差额要打55%的折扣。

2.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巴塞尔资本协议》将银行的全部资产划分为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两大类。表内项目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项目,表外项目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又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的项目。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要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不同风险程度挂钩,并按资产权数计算银行的总资产。以风险资产为基础,计算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

为合理计算银行资产的风险额度,《巴塞尔资本协议》根据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存在的相对风险,确定了不同的风险级别,并且规定了风险权重

(1)表内项目的资产风险划分为4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

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包括:现金;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此货币融资的债权;从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以经合组织国家中央政府债权作担保,或由经合组织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

风险权重为0或10%或20%或50%(由各国自行确定)的资产包括: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行证券为抵押的贷款

风险权重为20%的资产包括: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对在经合组织国家内注册的受到监管(特别是风险资本要求)的证券公司的债权以及由这类机构担保的债权;对在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1年以内的贷款;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或以其所发行的证券作抵押的贷款;托收现金。

风险权重为50%的资产包括:完全由借款人使用或以居住为用途的房屋为抵押的贷款。

风险权重为100%的资产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在经合组织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1年以上的公共债权;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值和以此融资的除外);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办公楼、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由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资产。

(2)表外项目资产的风险,按信用转换系数划分为4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

信用转换系数为0的资产包括:原始期限为1年以内的类似承诺,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信用转换系数为20%的资产包括: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有相应货运单作质押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转换系数为50%的资产包括: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保函、投标保函、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承购包销便利;期限为1年以上的承诺(如正式的备用安排和信贷额度)。

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资产包括: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一般债务担保(包括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承兑(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在有追索权情况下出售的资产;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对远期存款和部分交付款项的股票证券。

3.标准化比例的目标

标准化比例的目标是指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资本充足率。《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到1992年年底,签约国中较具规模的商业银行,全部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全部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上述公式中: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

附属资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

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的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务

表内风险资产=∑(资产额度×风险权重数值)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项目合约额×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的资产风险权重数值)

4.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

《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从1987年年底到1992年年底的5年为过渡期,并确定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在1990年年底达到7.25%,为中期目标,以便让各国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补充和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颁布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规避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为适应这些变化,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些补充和完善客观上促进了监管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1)199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账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2)1994年,巴塞尔委员会改变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的简单化衡量方法,根据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不同状况重新规定风险权重,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3)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有关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

(4)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认为,市场风险是一段时期内由汇率和利率的变化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进行约束。

《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提出了两种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即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是基于银行内部风险价值模型的计量方法,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算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

(5)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内容共有25条,可归纳为7个方面:第一,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应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要具有履行责任和实现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和法律支持。第二,获准经营的范围和机构。要明确界定银行经营行为的定义和审批银行开业的标准及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与决策否决权。第三,审慎管理和要求。要求银行达到最低限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提留充足的贷款呆账准备金,设定单一借款人、关系人贷款的上限。督促银行建立内部控制系统、风险防范系统及综合风险管理程序。第四,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法。有效的银行业监管系统应由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方式组成。第五,信息要求。要求银行的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和会计惯例,上报材料要真实、准确、具体和具有可比性。第六,监管人员的正当权限。除一般性的正常监管权限外,监管人员应具有在特殊情况下干预银行业务与经营的权力。第七,跨国银行业务监管。主要是对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和系统化。

四、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安排于2006年12月底正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形成过程

1988年以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金融风险的定量管理技术发展迅速。在这一背景下,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了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同时,于2000年进行第一次定量分析。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并于2001年1月第二次征求意见。2001年4月进行第二次定量分析。2002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定量分析。2003年4月至6月,在分析修改的基础上,第三次在世界范围内征询意见。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并于2006年12月底正式实施。(www.xing528.com)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框架沿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监管思路,合理地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原则,发展地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突出强调三个支柱必须协调配合使用才能真正满足新协议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一大支柱。

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做了适当修改。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要求保持不变。修改的内容主要反映在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上,一是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在计量风险资产时,不再单纯地考虑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要加上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二是改进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信用风险计量采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关于标准法,在前面已经详细介绍,此处重点介绍内部评级法的相关内容。

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IRB法),是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根据风险因素的确定方式,IRB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在初级法下,由银行自己估计违约概率,其他的风险因素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估计值。在高级法下,银行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敞口和期限,经监管当局确认后实行计算。

IRB法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敞口(EAD)和期限(M)。运用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可推导出一组法定资本风险权重,以此作为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

IRB法下合格的评级体系应有独立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维度:借款人违约风险,以违约概率为核心变量;特定的交易风险,以违约损失率为核心变量。第一维评级必须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违约风险,第二维评级必须客观真实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评级时,必须满足协议关于评级结构和评级标准的要求。对借款人评级时,基本的考虑对象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情况,同时,也要考虑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区域特征、市场竞争、管理水平以及产权结构等因素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在IRB法中,计算一个授信组合的风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计算授信组合中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进而计算出风险资产,将所有的风险资产加总即可得出基本的风险资产总额。其次,根据组合内容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做进一步调整,集中度高的风险资产必然高,银行所提准备也就比较高。

在初级IRB法中,由于所有公司敞口的平均期限均定为3年,因此其风险权重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RWc=(LGD/50)×BRWc(PD)或12.5×LGD,取两者中较小的值。在高级IRB法或有明确期限组合的初级IRB法中,公司敞口的风险权重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RWc=(LGD/50)×BRWc(PD)×[1+b(PD)×(M-3)]或12.5×LGD,取两者中较小的值。

IRB法对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BRWc)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所谓标准风险权重,是指授信期限为3年,LGD为50%的情况下,以PD为唯一变量的风险权重函数,其基本公式如下: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

另外,巴塞尔委员会也对LGD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应遵照执行。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检查,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二大支柱,是首次被纳入资本协议的框架。

监督检查要贯彻四项原则:一是银行应建立一个根据自身风险状况评估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及长期保持资本充足的策略;二是监管者应检查、评估及监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体系和策略;三是监管者应期望及要求银行保持资本额在最低标准之上;四是监管者应在尽早的阶段介入可能出现风险资本额小于最低标准的银行,要求其即时进行补充。

基于上述四项原则,监管者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正确判断面临的风险,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性。监管者对银行资本的监督检查,既要注意量的方面,也要强化质的方面,包括管理层的才能、系统控制的能力、经营战略的活力和潜在的获利能力等。监管评估过程与最低资本标准应保持一致。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管者对银行的评估可采用现场检查、场外评估和与管理层讨论沟通等方式。为提高监管评估的效率,应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会计标准。还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3.市场纪律约束(Market Discipline)

市场纪律约束作为最低资本要求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补充,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此外,监管机构要对信息披露工作本身加强管理,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市场纪律约束适用于使用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集团最高层次并表。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如果集团公司认为集团内某银行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便银行在集团内部转移资金或资本时,应遵守资本协议和其他限制。第二,财务业绩信息,包括财务业绩的基本数量指标、收入支出细分以及管理层对财务业绩的讨论和分析。第三,财务状况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及附注。第四,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信息。第五,风险敞口和评估信息。第六,会计政策信息。第七,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基本信息。

在披露的时间安排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国际活跃银行每季度披露一次,普通银行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银行风险管理打造了一个新的“神圣条约”,必将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促使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了将各种风险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之中,银行需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对各种风险进行量化,以便对各种风险合理配置资本。

其次,激励银行量化风险,开发有效的风险内部评估模型。除了传统的风险加权估算风险资产的方法外,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运用内部模型,估测各类业务的风险值VaR,在此基础上计算银行所需经济资本CAR。这实质上是鼓励银行建立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的机制,从银行内部产生降低风险,从而降低资本金占用的动力。

最后,引导银行确立组合风险管理的理念,即“风险分散和抵消效应”的管理思想,鼓励银行在贷款中运用资产组合技术。

五、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始于2008年9月15日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银行业监督者都认真总结和反思了银行监督工作的得失。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已增加到27个)就《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达成一致。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该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仍然坚持了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坚持以宏观和微观审慎兼顾,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为原则,提出了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与监测的两个方法。其核心理念是以资本抵御风险,信贷等银行资产按风险大小作为权重量化出所需资本总量。贷款的风险越高,对其征收的资本金就越高;反之,贷款的风险越低,对其征收的资本金也就越低。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完善和强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显著增加资本数量要求。《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各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还需建立“反周期资本缓冲资金”,总额为银行风险资产的0~2.5%。这样,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可以达到9.5%(对全部资本的要求高达13%),对于大型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更高。

第二,继续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声誉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等都提出了资本覆盖的要求,较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监管,其范围更加宽泛和严密。

第三,仍然以资本的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经济周期)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如要求银行从利润总额中留存一部分作为资本储备,用于吸收未来可能出现的超过最低资本要求的不可预期损失,当银行达不到资本留存储备要求时,将面临限制分红和发放奖金等相对温和的监管措施。银行应建立反周期资本缓冲资金,具体标准由各国监管当局根据本国经济周期变化相机抉择。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更审慎、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等。

第四,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以表内和表外资产简单加总之和为分母计算的核心资本比率),作为以风险权重计算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重要补充和反周期监管工具;要求银行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逐步向预期损失理念靠拢;引入两个新的流动性指标,对短期和长期的流动性提出更严格的定量要求,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银行业流动性的管理和流动性的监管标准;为提高资本质量,对于核心资本外的资本计算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限制一级附属资本和二级资本在总资本中的占比,强调二级资本在出现清偿危机时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引入强制转股条款等。

从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看,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越来越广,监管要求越来越严,特别是对银行资本的约束正在逐步强化。

【注释】

[1]施兵超,杨文泽.金融风险管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

[3]宋清华,李志辉.金融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50.

[5]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61.

[6]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62.

[7]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82.

[8]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83.

[9]付正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北京:经济时报出版社,2005:66.

[10]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79.

[1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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