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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国际合作研究商业贿赂问题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化,中国政府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反腐败合规管理的国际合作。亚太经合组织合规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此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合规管理原则的再次确认。该报告显示,全球企业风险认知排名中名列第一的是“监管与合规”,中国企业排序与全球排序明显不同,前四项依次是新技术、人才管理、政府职能加强和成本削减,全球企业最为关心的“监管与合规”在中国企业却只排名第七。

我国与国际合作研究商业贿赂问题

针对企业腐败犯罪而进行的合规计划在逐步得到实施,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对国家和企业而言,建立起完善的合规计划,主动预防、配合调查犯罪行为无疑是多赢的选择,更多国家接受了美国以合规计划为核心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举措,不仅纷纷将其纳入刑事立法,将企业合规建设法律责任相衔接,更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加强合规建设的浪潮。与此同时,合规经营已成为当今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企业合规经营已不仅仅局限在本国、本地区,更是将视野投向了全球。在普华永道公司定期发表的一项研究中,1166家德国公司受访,多达87%的公司称对经济犯罪采取了预防措施。[57]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了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美、英等国加大跨国商业贿赂执法力度,全球企业反腐败合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是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和高额罚金,让企业高层切实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纷纷设立首席合规官职位,将合规职能提高到公司最高管理层。二是出现新的执法趋势。除了对企业的高额罚款,执法机构还越来越多地向有失职责任的高管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罚结束,一些案件还引发了后续的股东诉讼,追究董事会未履行合规风险控制这一忠诚注意义务的责任。三是直接推动各国立法和国际标准的形成。各国立法开始集中关注如何将更为有效的刑法机制引入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通过在企业反腐败合规与刑事责任之间建立联系,使得企业能够明确预测其贿赂犯罪的法律后果,从而推动制定更严格的反贿赂规则。[58]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也纷纷出台各项法律、公约、准则和指南,推动企业合规纳入刑事法制的进程。

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化,中国政府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反腐败合规管理的国际合作。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京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中国是该宣言的发起和参与者。此外,中国还参与发起并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预防贿赂和反贿赂法律执行准则》《亚太经合组织有效和自愿的公司合规项目基本要素》等重要文件。亚太经合组织合规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此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合规管理原则的再次确认。[59]我国一些企业也积极融入全球合规浪潮,截至2017年8月,共有430余家企业和组织加入全球契约中国网络,包括中国石化国家电网海航集团等央企,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巴斯夫、雀巢等外资企业和华为联想等著名民营企业。[60]

我国企业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但从总体上来看,企业对合规风险认识不足,对于有效合规体系如何建立、合规职能如何发挥作用、第三方及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如何开展等都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2011年底,安永发布了《2011年全球企业十大风险与机遇报告》。该报告显示,全球企业风险认知排名中名列第一的是“监管与合规”,中国企业排序与全球排序明显不同,前四项依次是新技术、人才管理、政府职能加强和成本削减,全球企业最为关心的“监管与合规”在中国企业却只排名第七。[61]对合规风险认识的不足,难免导致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松懈,许多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容易引发腐败犯罪。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国有企业合规风险空前暴露;一些民企成为商业腐败活动的重要来源;外资企业在华面临的合规风险加大;海外中国企业合规风险加剧。[62]根据前文调研显示,近年来,中资银行频繁遭遇海外反洗钱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也凸显了中国金融业在企业合规方面的普遍不足。(www.xing528.com)

除了自身开展业务的合规意识缺位外,对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也较为空白,很多企业往往有禁止员工收受供应商或合作伙伴贿赂的规定,但对员工对外行贿行为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另外,很多外资企业尤其是美资企业有针对FCPA禁止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规定,但并未禁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片面禁止受贿而不禁止行贿,片面禁止公共部门贿赂而不禁止私营部门贿赂。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也并未规定企业合规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导致这一规制手段明显缺位,功能发挥受限。2017年4月9号七部委[63]联合制定的《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出台,要求中资企业在境外从事商业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杜绝商业贿赂,严格禁止向东道国公职人员、关联企业人员行贿,更不得通过串标、围标等违法方式获取商业利益。这一禁止性法令也从反面折射出当前中资企业合规管理的失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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