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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家赔偿法学-畲祥林案和张辉、张高平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因行政区划变更,畲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畲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例:国家赔偿法学-畲祥林案和张辉、张高平案

本讲旨在介绍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在回顾域外和我国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同时,使读者对于国家赔偿制度有一个初步的直观认识。我国法制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源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虽然颁布至今才短短二十几载,但是在一些广为世人关注的案件当中,我们却能够不断看到国家赔偿法的身影。

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让媒体和学界在反思收容遣送制度的同时,也使国家赔偿的理念开始在民众中得以传播和普及。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2003年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并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8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2003年3月20日李海婴等8人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孙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2003年4月至6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呼吁严惩凶手。最终,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同时,无辜冤死在广州市收容所的孙志刚的家人获得了国家赔偿。[1]

2005年曝光的湖北荆门的畲祥林案件真正使国家赔偿制度成为公众热议的中心。

【畲祥林案】

1994年1月2日,畲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畲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畲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畲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畲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畲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畲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该案在学界和公众中引起了有关国家赔偿的大讨论。[2]

而2010年轰动全国的赵作海案以及2012年浙江杭州的张氏叔侄冤案,尽管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案件所涉及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非法行为,但案件处理结果亦必然与国家赔偿制度诸多环节发生关联,从而使得中国当下的国家赔偿制度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赵作海案】

1999年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赵作海听闻无罪判决后失声痛哭,并于2010年5月11日向商丘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20万元国家赔偿。[3](www.xing528.com)

张辉、张高平案】

2003年5月18日晚,张辉、张高平驾驶货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同乡王冬经他人介绍搭乘车辆去往杭州。“二张”将王冬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驾驶货车前往上海。第二天早上,王冬的尸体在杭州一处下水道里被发现。在公安侦查审讯中,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市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二张”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冬实施强奸致死,并在路边抛尸。就是这所谓的“突审”,被张辉、张高平一致认为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二审后,张辉被判处死缓,张高平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此后10年“二张”在监狱里不断喊冤,并反映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其家人以及律师亦为之四处奔走。张高平还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这可能的真凶,早已在2005年就被枪决。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两人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问题意识与解决路径】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到国家赔偿制度已经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有效运行,首先要解决的是正当性问题。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必须在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等维度下予以解答,这就构成了国家赔偿制度理论基础的关注命题;同时,对于当下国家赔偿制度的解读与把握,必须从发生学的视角对其发展、流变的脉络进行梳理,因为国家赔偿的观念和制度并非一蹴而成,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变迁,其中伴随着社会观念和法制理念的变化和发展。本讲以下部分拟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前提性问题,即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演进和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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