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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签订及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仿冒贸易协定》即是发达国家这一努力下的直接产物。欧洲议会负责ACTA议会报告的书记员卡德·阿里夫在欧盟签署ACTA的当天怒而辞职,以示抗议。在民众的压力之下,波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捷克共和国相继宣称将停止批准ACTA。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以478票反对,39票赞成、16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ACTA。与TRIPS相比,ACTA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所提高。首先,ACTA规定边境措施的对象不仅涉及进口商品,也包括出口商品,甚至包括转口商品。

《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签订及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在借助区域性贸易协定造法之外,发达国家试图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另一努力方向便是知识产权诸边协定。《反仿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即是发达国家这一努力下的直接产物。诸边协定不同于多边协定,其成员范围相对更小。根据WTO的规定,WTO部分成员可以自愿加入诸边协定,协定的效力只及于加入的成员。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是利用WTO的这一规定,为在全球范围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联合部分志同道合的WTO成员推出了《反仿冒贸易协定》,形成了与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齐驱并进的另一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

(一)ACTA的出台过程

ACTA的最初构想是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在2005年6月举行的G8峰会上首次提议的,[18]2006年美国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2008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前期准备,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新加坡、墨西哥等缔约方在瑞士正式举行了ACTA的第一回合谈判。经过了11轮的秘密谈判,2011年10月1日,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的代表在日本东京签署了ACTA,欧盟、墨西哥和瑞士派代表参加了签字仪式,但没有签署该协议。三国代表重申将继续支持该协定,但需要在完成其内部的一些程序后再签署。2012年,墨西哥、欧盟及欧盟22个成员也在日本签署了该协定。2012年10月4日,日本成为第一个获得国内正式批准加入ACTA的国家,该协定一旦在6个成员获得批准即可宣告生效。

然而,在欧盟于2012年1月26日签署ACTA之后,欧洲却掀起了大规模的抗议浪潮。2012年2月11日,反对ACTA的示威活动席卷欧洲200多个城市,[19]并有数百万人在网上签名请愿反对ACTA。[20]人们认为ACTA将威胁公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并对谈判过程的不透明表示强烈不满。欧洲议会负责ACTA议会报告的书记员卡德·阿里夫在欧盟签署ACTA的当天怒而辞职,以示抗议。在民众的压力之下,波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捷克共和国相继宣称将停止批准ACTA。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以478票反对,39票赞成、16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ACTA。2012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撤回了其向欧洲法院提交的ACTA合法性审查的申请,这意味着ACTA在欧洲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已十分渺茫。缺少了欧盟的参与,ACTA的前景堪忧。但是,尽管如此,美国和日本仍然坚决支持ACTA。它们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缔约方的协调,促使ACTA尽快生效,将“生米煮成熟饭”,继而按照其预定的策略,逐步吸引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加入其中。2013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向国会表示,“美国将与日本一道,共同努力确保ACTA尽快生效”。[21]

(二)ACTA的主要内容及其TRIPS递增条款

ACTA最终文本(2010年12月3日文本)的内容共包括六章,分别是第一章:初始条款和定义;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第三章:执法实施;第四章:国际合作;第五章:机构安排;第六章:最后条款。其中第二章“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是协定的核心内容,分为五节:“一般义务”、“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和“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一般义务”概括性地规定了缔约方应当遵守的知识产权执法原则性义务。“民事执法”部分主要涉及民事程序的获得、禁令、损害赔偿、其他救济措施(如销毁假冒商品)、与侵权有关的信息、临时措施等。“边境措施”则规定了边境措施的范围、小件托运物品和个人行李、权利人的信息提供、边境措施、权利人的申请、保证金或等价担保、侵权裁决、救济措施、费用和信息披露。“刑事执法”部分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界定、刑事处罚、扣押、没收和销毁以及依职权采取刑事执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主要规定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至少涉及商标、版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www.xing528.com)

与TRIPS相比,ACTA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所提高。其超出TRIPS的规定,即所谓的“TRIPS递增”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禁令和临时措施的效力范围从当事方扩大至第三方。ACTA规定:“在适当情况下,甚至可以阻止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第三方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相比之下,TRIPS第44条“禁令”和第50条“临时措施”中均没有规定其效力涉及第三方。

第二,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TRIPS第61条将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而ACTA将达到“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定义为“那些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行为”。这意味着,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侵权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强化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1994年达成的TRIPS并没有强调数字环境下的执法问题,而ACTA此次则辟出专节,专门就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强化了网络环境下的执法措施,规定缔约方主管机关有权命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权利人及时披露足以识别账户涉嫌用于进行侵权行为的用户信息;二是加强了对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且保护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尽管在ACTA早期泄密文本中出现的“三振出局”规则以及中期文本中曾出现的“通知-删除”等争议性条款在最终文本中均未见到,但即便如此,公众仍然担心ACTA的上述规定将威胁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

第四,边境措施执法力度明显提升。首先,ACTA规定边境措施的对象不仅涉及进口商品,也包括出口商品,甚至包括转口商品。而TRIPS只限于对进口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对于出口商品,TRIPS并未作硬性要求,对于过境转运商品,TRIPS更未提及。其次,ACTA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将商业性质的小件托运货品纳入到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在措辞上较之TRIPS更为主动和严格。此外,在对侵权货物的处理上,ACTA也较TRIPS也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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