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企业对337调查的应对现状

我国企业对337调查的应对现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企业总体败诉率较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涉及我国的182起337调查案件中,已结案157起,在已经结案的157起案件中,败诉和和解是主要的结案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经验和能力与国外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这表现出近年来面对337调查时应对方式的多样化。这显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热情回落,而这通常以企业乃至行业失去美国市场为代价。

我国企业对337调查的应对现状

(一)我国企业总体败诉率较高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涉及我国的182起337调查案件中,已结案157起,在已经结案的157起案件中,败诉和和解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如图附4-6所示,被告被判定侵权的有52起,占所有已结案案件的33.12%;和解的有60起,占所有已结案案件的38.22%;被告胜诉的有30起,占所有已结案案件的19.11%;原告撤诉的有15起,占所有已结案案件的9.55%。

图附4-6 我国所涉337调查案件结果分析[15]

1.纵向对比——近年应对情况有所好转

根据我国历年337调查结案情况来看,我国经历337调查的前21年(1986~2006年)胜诉率仅为7.32%,和解率也仅占34.15%,而败诉率则高达53.66%(见表附4-1),而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于缺席审判造成的败诉,使我国厂商在懵懂中丢失了大片美国市场。近年来,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愈演愈烈,仅2007~2012年,6年间涉华337调查总数(仅指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结案的案件)就达到了61起,超过了前21年调查数量的总和。与前21年的数据对比,近6年我国厂商在337调查中的胜诉率、撤诉率、和解率均有所提高,而败诉率大幅降低(胜诉率从7.32%提高到了19.67%,撤诉率从4.88%到8.20%,和解率从34.15%提高到37.70%,而败诉率从53.66%降到了34.43%)。[1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大量的诉讼中我国政府和企业不断总结经验,理解、适应并逐渐学习运用337调查的规则,使得我国应对337调查的能力有所提升,应对效果也有所好转。

表附4-1 1986~2006年、2007~2012年直接涉及我国企业的337案件处理情况[17]

2.横向对比——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通过将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与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即产品来源于我国但没有我国企业作为被告的337调查案件)进行横向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的最终情况好于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见图附4-7、4-8)。这主要体现在前者的撤诉、和解、胜诉案件的比例远高于后者,而败诉案件的比例远远低于后者。在55起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中撤诉、和解、胜诉、败诉的案件分别为8起、24起和15起,分别占该类案件的14.55%、43.64%和27.27%,在102起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中,撤诉、和解、胜诉、败诉的案件分别为7起、36起和15起,分别占该类案件的6.93%、35.64%和14.85%;在败诉方面,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的败诉数量为8起,占该类案件的14.55%,而直接涉及我国的案件的败诉数量为52起,占该类案件的42.5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经验和能力与国外企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图附4-7 直接涉及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结果分析[18]

图附4-8 产品来源于我国但没有我国企业作为被告的337调查案件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作为337调查的最主要目标国,尽管近年来我国应对337调查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整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这也说明了我国政府和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在应对337调查的过程中仍有不足。

(二)我国企业的应诉率下降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近年来对337调查的应诉率在经过几年上升期之后,开始出现回落的趋势。表附4-2和图附4-9分别为我国自2006年到2012年间涉案企业与应诉企业的比较以及我国企业应诉率的变化曲线:[19]

表附4-2 2006~2012年我国企业应诉数量变化

图附4-9 2006~2012年我国企业应诉率变化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6~2008年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均较稳定地在72%~77%之间增长,而2009~2012年四年之间,除了2010年的应诉率为78.94%外,其他几年的应诉率均出现回落迹象[20]。其中,一些企业选择不应诉而与申请人进行和解,从而避免支付高额诉讼费用以及承担败诉责任。这表现出近年来面对337调查时应对方式的多样化。但总体而言,企业不应诉的结果中,最终败诉而遭受有限或普遍排除令、禁止令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这显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热情回落,而这通常以企业乃至行业失去美国市场为代价。

(三)我国企业专利拥有量不断增长

据统计,我国企业在337调查中被诉的绝大多数为专利侵权,在涉及我国企业的182起调查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有167起,约占案件总数的91.76%,因此,企业的专利储备可以说与企业在337调查中的实力息息相关。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企业的专利拥有量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专利申请的受理量达205万余件,是2001年的10倍,年增长幅度超过23%。其中,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65.3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53.5万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1.7万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4.4万件。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量约为292万,其中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约为244万件,占到了总数的83.5%。企业已成为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授权的主要主体。(www.xing528.com)

从我国企业海外专利拥有量看,在来源于我国的PCT申请中,企业递交的申请数量占到了总申请数量的75%以上,成为我国PCT专利申请的主力。我国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荣登企业PCT国际申请数量榜首,以3909件申请超越日本索尼公司将近1000件(日本索尼公司的申请数量为2951件),我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也以1801件的申请量名列第四。[21]

(四)企业已开始着手在美进行专利布局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不断应诉337调查的过程中已逐渐认识到了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并且正逐步展开在美专利布局。根据WIPO在2013年PCT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来看,我国在美专利授权数量不断增加,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在美授权专利数量从2008年的1225件上升到2012年的4637件,并且已开始针对产业发展趋势及337调查发展方向进行专利布局。

机电行业为例,自2000年起,历年机电行业涉案数量均占该年度涉华337调查总数的50%以上,个别年份(2010年)甚至高达96.7%,我国机电行业企业被诉现状严重。因此,近年来我国企业着重在机电行业进行在美专利布局(见图附4-10),我国在美电器工程方面的授权专利数量从2008年的516件在4年内迅速飙升到1577件,其他类别也有不同幅度增加。

图附4-10 中国在美授权专利分布图

另外,我国企业在电子通信技术领域也已着手进行在美专利布局。以中兴通讯股份公司为例(见图附4-11),自2010年起,中兴通讯开始着手在美进行专利申请,至2012年达到在美专利申请授权量最高峰,全年累计达到809件,截至2012年12月12日,中兴通讯在美专利申请授权量在所有专利申请企业中排第22位。

图附4-11 中兴通讯在美专利申请数量图[22]

(五)行业组织在应对337调查中的作用日渐凸显

作为企业基于共同利益成立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一些涉华337调查应对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商、中国木地板工业协会、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广东省商业联合会、温州市总商会等。目前行业组织在应对337调查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帮助企业解决应诉费用

由于应对337调查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为支撑,这笔费用对我国大多数涉案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实际中一些行业组织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为涉案企业筹集应诉资金以鼓励、支持企业应诉。例如,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曾通过协会理事委员会带头踊跃认捐的方式为涉案企业筹集应诉资金;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其产业联盟曾鼓励成员单位和行业内其他企业能顾全大局,理解并积极支持应诉企业的行动,以自愿、量力的原则为应诉企业募捐。

2.组织行业内企业、专家、律师以及科研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集体应对337调查

在“337-TA-493案”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出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在以企业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了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资源联合应诉,为我国应对337调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中国电池协会、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在获悉行业内企业遭受337调查后都曾召集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律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召开了关于337调查对策的研讨会。

3.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的信息包括国内、美国就本行业涉及的相关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信息、美国对337调查相关法律的修改情况等;通过开展对本行业企业的对337调查的知识培训,帮助企业做好预防工作,例如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预先做好市场调查及知识产权检索工作,充分了解该产品涉及的技术或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使用情况,以防被提起337调查;通过行业自律公约以及相关刊物,对企业进行管理,应对337调查。

4.注重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在诉讼企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与其他行业组织及涉诉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应对337调查。行业组织积极与国外行业组织交流,调动多方资源,从而增加应对337调查的筹码。例如,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简称CSA)曾在企业接到应诉通知后及时与我国台湾地区涉案企业以及工业研究院及相关组织联系,共同商讨应诉方案,同时还与日韩企业保持沟通,并寻求共用一家律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