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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337调查的现状与问题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政府应对337调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另外,在向国外申请专利以间接应对337调查方面,政府部门虽有资金补贴,但是在专利质量、资助程序等方面则存在问题。另外,在应对337调查等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方面,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还收集在驻国的中国企业遭受的或者可能遭受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风险信息并向商务部通报。

我国对337调查的现状与问题

针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应诉形势,我国政府近年来通过发布政策性文件、设立相关援助机构以及其他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应对337调查,对企业的应诉态度、应诉能力等方面都有极大的提升,我国企业的胜诉率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我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仍存在许多困扰,例如巨额的应诉资金、诉讼应对能力普遍较低、专业的诉前咨询服务等。这也与我国政府在援助企业应对337调查方面的措施或不完善,或有措施缺位等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政府应对337调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补助相对零散,难以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在直接应对337调查方面,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应诉资金的补贴来援助企业,尽管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地区对个别企业有过资金补助,但企业实际收益有限。另外,在向国外申请专利以间接应对337调查方面,政府部门虽有资金补贴,但是在专利质量、资助程序等方面则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仅有零星且个别的诉讼补贴,没有体系化的资金援助机制

随着国际诉讼的增加,政府为企业提供相关诉讼补贴。各省市所进行的单独的、零散的资金扶持。例如我国部分省市也从财政收入中划拨部分款项作为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如2010年江苏省财政厅和知识产权局对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公司和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发放了人民币50万元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

然而,由于此类诉讼补贴相对零散且数额不高,难以对应诉企业起到实质性的援助作用。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境外维权援助资金的通知中,要求能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仅限于在江苏省注册且在2007年和2008年赢得诉讼或者和解,将补助的条件设立为胜诉或者和解,这就极大的缩小了援助的范围,对应诉企业而言难以起到援助作用。与此同时,对涉诉的企业而言,如果应诉,整个337调查的诉讼过程结束,律师费用一般在200万美元以上;即使以和解结案,一般也须花费100万美元左右的律师费,而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则一般在30万美元左右。影响重大、持续时间长的案件花费则更多,就“捷康案”而言,整个诉讼过程中,捷康公司就花费了300多万美元。因此,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应诉企业而言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2.对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提供补贴,但实际效果不佳

据统计,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一件美国专利授权通常需要4万到6万元人民币,欧洲专利则需要8万到1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方案的复杂程度、权利要求的个数以及修改的次数,而有所不同。考虑到企业的负担过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进行专利申请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适时制定或修订当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例如北京市规定,单位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并且单位申请人年度内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在该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如果还满足其他条件,还能得到其他的奖励和资助。厦门等城市对向美国等发达国家申请专利的资助最高更是达到了5万元/项。在各种资金政策的扶持之下,我国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各项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1811件发展为2011年的10 097件。

尽管我国政府对海外专利申请设有资金补贴,该项资助也为企业海外专利的申请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但是,就专利申请的质量、补贴金的申请程序的规范等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专利申请的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缺乏对质量的把关,有些单位或个体盲目申请,造成质量低下的专利申请较多,资源低效使用和浪费,偏离了真正的政策目标。而我国从2003年至2011年的境外专利申请量虽然发展迅速,但是授予量却仅从181件增长为3447件。

(2)重复资助难以预防。据调查,目前重复申请的现象仍然较多,包括一案两申请(将一个专利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进行申请)、一案多申请(一个专利项目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重复申请等,影响了专利资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3)专利资助设定有失公平。以上海市为例,目前上海市的专利资助主要分为普通制的申请费资助、优惠制的专项费资助两种。上海市政府为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重点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政策导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小企业等迫切需要资助的对象,造成对这些客体的不公平待遇。

(二)所设专门机构已发挥作用,但相关机制和职能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国内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援助工作主要由两个部门分别开展,即商务部进出口贸易局下的贸易壁垒处和地方相关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地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尽管,主管部门各有开展相关工作,但是,各部门协调不够,专业资源未能有效利用;其他机构如商务部和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的“维权援助中心”则在应对337调查等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援助方面则未能充分开展工作。

1.商务部贸易壁垒处、地方商务厅相关机构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但是实际援助作用有限

目前,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下设的贸易壁垒处是我国政府层面主要负责应对美国337调查的专门机构。贸易壁垒处应对337调查的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在其官方网站上有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信息的公布,历史案件信息的查询以及针对337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第二,建立了337调查应对工作机制,会同有关商会、协会为涉案企业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案件的应急应对。第三,通过外交途径,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谈判代表办公室、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就中国出口美国产品涉诉337调查进行对话磋商和交流。

另外,在应对337调查等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方面,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还收集在驻国的中国企业遭受的或者可能遭受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风险信息并向商务部通报。除此之外,商务部于2011年11月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目前其主要是以网站的形式进行援助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在应对337调查方面基本与商务部的工作一致,主要还是发布337调查的预警信息,设立专家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协调337调查的应对工作等。但是,对国内许多中小企业而言,它们并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为之提供意见,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聘请专业律师为之答疑解问。因此,政府部门设立的专业的咨询渠道就显得十分重要。就目前而言,商务部及其相关机构在应对337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资源,难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咨询及预警服务。由于商务部并没有专利管理、专利审查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因而,也无法对产品输出国的相关行业的专利信息进行统计并做出分析报告,也就无法为国内企业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诉讼咨询以及诉讼预警服务,其援助活动也仅以协调各方参与应对337调查为主。

(2)协调、统筹功能的发挥有限,难以顾及大部分的涉诉企业。由商务部以及地方商务部门和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发起的协调会都是在国内多家企业涉诉,并且涉案产业有可能被判决普遍排除令从而被永久排除出美国市场的情况,例如“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罗斯柴尔德发起的“LED产业337调查案”等。在更多的案件中,各地区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还是处于无作为的状态。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求商务部以及地方商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每一个案件都发起应诉协调会、研讨会也是不现实的,这也说明,对个案指导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形式并不是援助企业应对337调查的长效之策。

(3)驻外经商机构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工作范围相对狭窄,难以为企业提供第一线的专业咨询服务。例如,韩国建立的IP-desk机构就有专利厅派驻的海外知识产权官员,为本国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而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专业资源有限,对我国企业在涉诉337调查的前期过程中不能为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咨询意见,也就不能使企业做到及时反应,从而丧失应诉前期的黄金准备时间。

(4)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工作开展不够充分,实质性援助作用较为有限。首先,援助中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作为一个非法定化的管理机构存在并委托非政府部门办理日常工作,难以规范、有序、合理合法地开展日常工作。[23]其次,中心仅以网站的形式在进行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工作,而且,网站中对337调查的案件预警信息也仅限于对案件新闻的通报,并没有起到提前预警的作用。除此之外,专家库也只是专家的列明,并没有起到实质的咨询解答作用。

2.发布指导性文件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但中心海外维权工作开展不充分,难有实际援助作用

目前,我国主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维权援助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涉及337调查方面,其援助内容主要包括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提供资金援助以及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方案[24]

然而,尽管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在应对337调查等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援助方面都有较为针对性的动作,但是在专门机构的工作开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针对性文件的实际援助作用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的涉及337调查的援助工作有限,海外维权工作未能形成体系化的机制。从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现状来看,中心的援助工作重点领域还是在于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方面,而对于以337调查为代表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则未能形成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没有指导或者专门规定应对337调查工作的具体制度文件的出台、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工作机制。尽管有个别地区的维权援助中心在其官网上开设“337专栏”,但是,其具体工作仍然仅限于对337调查知识的普及、案件信息的通报等,并且相关信息滞后,对相关企业的援助也是极个别的事后援助。此外,各地区的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地区则没有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官员,维权援助工作开展流于形式。

(2)多部门同时负责337调查应对工作,但各部门工作有重叠和交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没有形成统一的援助机制。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主要涉及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两个部门,然而,商务部目前通过对337调查案件的应急协调援助国内企业应对337调查。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地区维权援助中心为基础为企业应对337调查协调各方力量参与。二者工作划分不明确且有交叉,多部门同时参与且交叉工作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同时,条块分割也不利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统一的有效援助机制。

(3)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一职能部门各具专业优势,但是却分离地参与则无法有效发挥二者的综合功能。由于涉及337调查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专利侵权案件,商务部即各地区商务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专利管理、审查知识,不能对相关工作提出即时且专业的反应措施,在诉讼咨询和诉讼预警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商务部在应对以技术壁垒为代表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协调各商会应对337调查方面则更具优势。反观国家知识产权局则拥有大量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审查员,此外还有复审委员会和法律研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熟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现状和技术发展情况,熟悉专利技术文件和相应的法律技术知识,在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解答和预警方面则更具优势。

(三)已建立应对337调查的相关机制,但相关基础设施仍不健全

在应对337调查的相关机制层面,产学研互动是企业储备技术、主动防御的基础,我国政府部门也为促进产学研互动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在地区层面,北京市区域创新体系逐步完善。以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题,以强大的科技基础设施和丰富的专业服务资源为依托,中关村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势力最强、结构最完善的“三位一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另外,由北京市政府倡导并出资的国有控股知识产权商用化公司——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知公司”)则围绕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储备、开发、推广、转化等环节提供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以便支撑公司的业务体系。

尽管我国产学研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相关机构建设以及法律制度的健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www.xing528.com)

1.产学研互动氛围不够活跃,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缺少连接桥梁

国内专利技术较为活跃的机构多为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研发也仅以一些具备研发资金投入实力的大型企业为代表。目前我国的产学研现状大致是:企业需要技术成果,并且研发机构有技术成果,但是,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缺少连接的桥梁,企业和研发机构双方的需求都没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业的专利运营管理公司的缺乏,这也导致了一种十分不好的现象,即一些高校研发机构与国外专利NPE(Non Patent Entity)公司联合研发,或者将技术转移给NPE公司,使得一些核心技术外流。例如,高智公司进入中国之后,就与中国多所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等,都签署了联合研发协议,以“支持”这些科研机构的基础科技研究,并协议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归属。

2.我国规范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滞后且不成体系,成型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建立

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于1996年,至今尚未有修改,滞后于时代发展,尽管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以及其他关于促进产学研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等,但是,以基本法的形式来促进技术成果的研发与转化则更具指导方向意义。除此之外,在基本法之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体系,包括出台具体的实施法规、引导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建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的产学研互动氛围和产业环境等。

【注释】

[1]本附录内容摘编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13年6月编撰的《知识产权信息速递》,该文是在本书作者指导下,由研究生刘松亚撰写完成。

[2]Report on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irdcountries,Brussels,5.2.2013.

[3]“Strategy for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ird countries”,《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6.5.2005.

[4]Survey on IP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in Third Countries.

[5]Public hearing on the Commission strategy for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P rights in third countries.

[6]本附录内容摘编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13年1月完成的《知识产权信息速递》,该文是在本书作者指导下,由研究生唐江华、刘松亚撰写完成。

[7]“Out-of-Cycle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s”,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121312%20Notorious%20Markets%20List.pdf.

[8]可能有用的信息包括:地点;主要业主/运营商(如已知);销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产品的类型;某一网站的互联网流量信息(例如最近的Alexa排名);对某市场进行的任何已知的民事或刑事执法活动;消除或限制侵权材料的其他努力(例如,某一网站对请求删除或禁止访问涉嫌侵权材料的要求的反应);任何其他有关信息(如与市场运营商在打击侵权行为中取得的积极进展有关的信息、任何包含定量损失索赔的意见书应同时包含用于计算上述预估损失的方法)。

[9]例如,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为进一步规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为我国今后充分利用刑事手段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10]例如,菲律宾的奎阿坡能够在2012年摆脱“恶名”,很大程度上是当局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结果。

[11]本附录内容摘编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14年3月编撰的《知识产权信息速递》,该文是在本书作者指导下,由研究生孙松撰写完成。

[12]本附录内容摘编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3年完成的专项研究报告——《337调查应对的实证分析报告》,该研究报告系在本书作者指导下,由研究生唐江华、王宁、鲁甜、李妍、揭静、冯夏菲、谢明雪、曾强等撰写完成。

[13]有的案件可能涉及不止一种类型,如调查号为337-TA-696的案件中,原告对被告青岛奥昂特工贸有限公司提起337调查的诉由包括专利侵权、版权侵权、虚假广告与虚假描述。

[14]为方便统计,此表中的“其他不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商业外观侵权、仿冒、虚假指定原产地与虚假广告与错误描述;此表中的商标侵权包括:注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与普通法商标侵权。

[15]在涉及我国的182起337调查案件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25起未结案。包括:已于2013年结案的(17起)337-TA-752、337-TA-781、337-TA-791、337-TA-794、337-TA-800、337-TA-804、337-TA-808、337-TA-812、337-TA-813、337-TA-820、337-TA-823、337-TA-824、337-TA-826、337-TA-829、337-TA-831、337-TA-855、337-TA-858;2012年立案但截止笔者统计时(2013年8月)仍未结案的(7起)337-TA-830、337-TA-832、337-TA-849、337-TA-850、337-TA-853、337-TA-859、337-TA-861;2010年立案的337-TA-739。

[16]以上数据仅包括笔者统计时(2013年8月)已结案的案件,2013年8月以后结案的案件并未统计在内。

[17]2000年之前(含2000年)涉华案件数量有限(仅14起),2000年之后涉华337调查的数量开始逐渐增多,我国也逐渐提高了对337调查的重视程度,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都开始积极地探讨337调查的应对之策。因此,本书以2006年为界线,对2006年前后的应对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8]在直接涉及我国企业的102起337调查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为部分被告企业与原告达成和解,部分企业被判侵权,如:337-TA-522、337-TA-575、337-TA-588、337-TA-590、337-TA-600、337-TA-603、337-TA-780等。

[19]2007~2010数据摘自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专业版》(2011年第1期),http://www.junhe.com/uploadpic/PDF/20118101433153574.pdf.

[20]此数据的出现也许与被诉案件的规模与类型有关。2007年出现了涉及12家国内企业的三氯蔗糖调查案(337-TA-604),同时也有几件涉及多家企业的较大调查案,其他年份也有相似情况。由于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等原因,同样的案件中通常为集体应诉或集体不应诉,因而单个案件对某一年的应诉企业数量有一定影响。

[21]数据来源:2013 PCT Yearly Review-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WIPO Economics & Statistics Series.

[22]http://www.faqs.org/patents/assignee/zte-corporation.

[23]“人大代表左延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建议”,载http://www.ipr.gov.cn/gndtarticle/updates/otherupdates/201203/1282060_1.html.

[24]例如,江苏省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中开设337调查专栏,并对相关行业的专利信息提供分析报告、预警服务。2009年6月还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应对337调查方面则主要包括:企业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等。除此之外,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厅还对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公司和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应诉337调查分别发放了人民币50万元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则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下简称《指引》)。并在《指引》附录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表,针对企业情况、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和案件审理国的不同情况分析风险情况等,为企业在应对337调查等海外专利侵权诉讼上,提供全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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