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社会组织稀少且不具有多少管理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讲,我国政府开始在经济管理权力上大力放权,培养市民社会自身的管理自我能力。从国情上说,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就是一个政府逐步释放手中权力的过程,将权力交给社会,其分权的对象就是各类社会性组织。通过政府对外放权取得市场监管权力的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消费者组织等。经济法理论中将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承担服务市场职能的主体称之为社会中间层主体,除了前述的行业协会、交易所和消费者组织之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工会、仲裁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计量和质量检验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价机构、交易中介机构”等。政策性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干预和协助职能”主要集中在宏观调控、产品检查、企业资质认定、经济鉴定、法律服务等方面,与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联系并不密切,而行业协会、交易所和消费者组织依据法律、自律性章程对会员企业或者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主动监督,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目的明确,手段主动,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与“行政性市场监管权主体”并列的、独立的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称之为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是由市场主体自愿组成的,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者按照章程的规定,对会员企业或者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主体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依附于政府而存在,不属于行政主体,与具有市场监管权的行政性经济管理机关形成对比。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的是社会性公益服务,不属于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属于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2)依法拥有市场监管权。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拥有一定的市场监管权,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有些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以市场监管为其主要社会职能,如交易所;而有些却是将市场监管仅作为其多种社会职能的一部分,如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
(3)以自律性管理的方式进行市场监管。经济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是一种强制性的他律监管,监管规则有明确立法规定,被监管的对象必须服从。社会性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权是一种协议性的自律监管,其监管权来源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是法律将其监管规则认定为是组织成员一致同意的结果,其监管权在效力上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除法律规定外,大量地以组织章程或者内部规则的方式存在。(https://www.xing528.com)
(4)市场监管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与经济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不同,不是针对一般性市场主体,而仅仅适用于组织内部会员性企业或者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因此,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属于功能性社会团体,在设立目的上需要有明确的职能行使范围。
(5)主体属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部分。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三个部分:经济行政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行政主体既可以在宏观调控规制关系中成为宏观调控权主体,又可以在市场规制关系中成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同样,市场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既是宏观调控受体又是市场监管受体。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第三类主体,其作用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协作提供中介服务。在主体地位上,社会中间层主体既是协助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管理主体,又是需要接受政府监管的被管理主体。
以下我们对市场监管权横向社会性配置的论述将主要围绕行业协会、交易所和消费者协会这些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为例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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