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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对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监管之时,需要对自己的不当监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做了违背法律的事情,应当像私人一样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现代责任政府的表现。我国市场监管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市场监管权的内容,强调了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并对经济管理机关在权力不当行使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作出了规定。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成果

政府在对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监管之时,需要对自己的不当监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马克思在阐释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性时曾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1]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伴相生的,都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理论也同样应该适用于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受托者,政府获得了治理国家的权力,人民在法律规定的治理权面前有服从的义务,然而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必须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极端情况下如霍布斯或者洛克所说,如果最高权力执行者玩忽职守和放弃他的职责,[2]违反与人民约定的法律,[3]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人们可以解散政府或者国家,使社会契约回到签订之前的状态。这种最终的权力当然属于全社会人民,但是它并不适合日常的状态,毕竟政府解散并不意味着受到权力侵害的个人就得到了权利的补救和补偿。法律代表着一种常规性的生活,表示人们希望在常态性的路径中解决发生的问题,包括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也只是一种均衡的权力义务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做了违背法律的事情,应当像私人一样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现代责任政府的表现。在我国大量的市场监管过程中,政府担负着监管权主体的角色,任务重、权力广泛,做得好有利于市场的繁荣,做得不好会毁掉一个市场,着实举足轻重。我国市场监管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市场监管权的内容,强调了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并对经济管理机关在权力不当行使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作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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