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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问题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通行主体在行使道路通行权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或被他人侵犯道路通行权的情况,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因此,针对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进行梳理和研究,能够有效地避免道路通行损失,预防道路通行损害。然而,在道路通行权行使中还存在其他道路通行侵权行为,由于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并未造成明显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因而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问题

道路通行主体在行使道路通行权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或被他人侵犯道路通行权的情况,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从道路通行领域的一般侵权行为到机动车交通事故,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行为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针对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进行梳理和研究,能够有效地避免道路通行损失,预防道路通行损害。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以及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为何将道路通行权中的侵权责任单独加以分析,其特殊性或必要性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一探究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说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个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被规定在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这些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且道路通行中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实践中社会危害性较大、数量较多的侵权行为。据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除此之外,在道路交通领域中仍然有与道路通行权行使相关的侵权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规定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认定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的赔偿责任、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在同意情形下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培训单位赔偿责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赔偿责任、在道路上实施妨碍通行行为(如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并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道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这些赔偿义务主体都是直接或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其侵犯了道路通行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也属于道路通行领域中的侵权责任。

然而,在道路通行权行使中还存在其他道路通行侵权行为,由于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并未造成明显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因而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在道路上实施妨碍通行行为(如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虽并未导致交通事故损害,但确实妨碍了他人的通行行为。这种妨碍他人通行的行为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或明显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失,因此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www.xing528.com)

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理论中,规定了“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害)”,是指“非因人身或物权等受侵害而发生的财产上损失”。[1]例如,交通堵塞或交通阻断,致使他人受困不能上班、开店、交货、签约受到的财产损失。王泽鉴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其中“堵塞商业大厦入口的卡车案”以及“被关闭的高速公路案”对研究通行利益有所裨益。堵塞商业大厦入口的卡车案:大卫将卡车停在通往彼得花园中心的入口,卡车在两天内未能移走,由此造成顾客不能进入花园中心,彼得花园中心由此销售收入下降而造成损失。[2]被关闭的高速公路案:一辆装满化学制品的卡车在交通流量巨大的高速公路上翻车,由于事故没有牵涉其他车辆,所以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但是该事故造成当局关闭高速公路12小时的结果,有些车辆被困交通堵塞中,另外一些驾驶人转向旁道,马里奥在高速上被堵塞5小时,到达目的地已经迟到,影响了当天的一个交付事件。[3]在这两个案例中,道路通行被影响的人所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而多支付的成本,属于纯粹财产损失。在这两个案例中,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于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而是由于其通行受阻,难以通过通行而完成其他事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可期待利益),或者由于既定的通行方式发生变化,而不得已采取其他替代方式而多支付的通行成本,以及由于等待或忍耐而多付出的难以用金钱所衡量的时间成本。这些通过道路通行才能实现的“可期待利益”则体现为一种通行利益。同时,在我国道路通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道路上实施妨碍通行行为妨碍了其他道路通行权利人通行,道路管理部门疏于提供道路通行条件或疏于治理通行环境造成通行不便等情形,虽然妨碍通行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没有明显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由于我们习惯用经济损失来衡量“损失”,一些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就被忽视了。在道路通行权行使过程中,权利人在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之前,首先是通行受到了阻碍,通行利益受到侵犯,进而造成后续的经济利益损失。权利人是存在通行利益的,通行利益是道路通行中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的前提和基础,通行利益受损首先表现出来的是行为人必须付出等待和忍耐等非金钱利益,其次是需要多支付通行成本以及其他间接财产损害,最后才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

因此,通行利益或通行权益是道路通行领域中侵权责任所侵犯的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权之外的合法权益内容,是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同时并存的另外一种合法权益,也是道路通行中侵权责任区别于其他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通行权益单独受到损害,并未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为通行权益受损的被侵权人提供救济则体现了我们探讨道路通行中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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