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宁波保险业发展报告:财产保险产品回顾

宁波保险业发展报告:财产保险产品回顾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宁波解放初期,私营保险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主要为火灾保险,火灾保险包括普通火灾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两种。

宁波保险业发展报告:财产保险产品回顾

1.财产保险产品发展概述

(1)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宁波解放初期,私营保险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主要为火灾保险,火灾保险包括普通火灾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两种。

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况同年4月24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核准公布施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指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等6种强制保险条例。6月16日,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办强制保险通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开办财产强制保险业务。当年首批投保的有中国花纱布、煤建、盐业、中百、土产公司等系统在宁波地区的所属公司,次年石油化工原料、交电、医药、食品、茶业、粮食、油脂、畜产等公司,浙东针织厂、宁波榨油厂等工商企业也先后投保。至1952年3月推广至县级合作社,是年,全区除个别县国家机关公产尚未投保和部分县合作社资源投保普火险外,已全部投保,保险金额为2119万元。当时宁波地区企业自愿投保火灾保险的投保面也较广,至1952年底,除新昌、余姚两县缺资料外,全区投保的企业达21334户,保险金额占工商业资金总额的比重为63.89%。

1955年8月,强台风登陆象山,侵袭宁波全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首先代理重大赔款,仅商业供销系统就理赔20余万。

1958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同时,财政部发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财务处理的通知。1959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善后清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接办的联合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决定:宁波地区的财产强制保险(包括运输工具强制保险)停办,自愿投保的普通火险业务也同时停办。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年4月,国务院国发〔1979〕99号文件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行长会议纪要况批准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以〔1979〕银保字第16号文件发出《关于恢复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我市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并组建人保宁波支公司,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9年9月颁布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当年全市承保企业488户,工业企业基本上参加了保险,机械纺织电子冶金、二轻等系统所属企业,全部投保,一轻、化工、粮食等系统也有80%以上的企业参加了保险。

1981年4月下旬,该支公司承保的宁波绣品厂原材料仓库发生火灾,各种绣衣原料付之一炬,损失惨重,经查勘核损,共赔付42.5万元,系全市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的第一笔企财险赔款。

1981年10月1日,该支公司执行总公司规定,企财险保险费率平均降低20%。

1982年2月,该支公司根据国务院“要巩固和发展国营企业财产保险”的精神,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地区中心支行、宁波市二轻工业局、社队企业管理局、轻工业局、纺织局联合发文,要求其所属企业积极参加财产保险。

1982年7月1日,全市统一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订后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同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指定的《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

1984年1月,该支公司实施“企业财产保险续保无赔款优待”办法。

1985年11月,该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特约条款》。

1989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新颁《企业财产保险条约》和经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条约》。

1990年10月,该分公司制定《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约》,并开办该保险。

1991年7月,该分公司制定《产险业务实务管理规程》,第一次比较系统、全面地规范了财产险(除运输工具险和货运险外)业务实务管理。同年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设立保险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险种、保险责任和费率基本与人保公司一致。

1992年6月29日,该分公司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签订“北仑发电厂财产保险协议”,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仑区支公司承保北仑电厂一期2号机组财产,保险金额为17.6亿元,保险费123.5万元。

1993年5月,该分公司为适应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需要,调整企财险各类财产的承保方式,在承保时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承保依据:流动资产按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账面余额承保;一般较小规模的在建工程可按账面余额承保,较大规模的应按建工险条款承保;账外财产可采用估价方式承保,但须列明清单。

1995年5月,该分公司对沿江(河、海)和易洪易涝地区企业实行限制保险责任(不负台风、洪水暴雨责任)或划线(线下免赔)承保。同年6月,针对现行企财险条款存在的不足,重新制定并实施《企业财产保险特别约定况同年12月,为适应三资企业和国内外跨国企业等涉外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人保公司宁波分公司实施了总公司颁发的涉外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一切险和涉外保险机器损坏险条款。

1996年7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废止。同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执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1997年13号台风正面袭击我市,人保宁波市分公司、太保宁波分公司、平安宁波办事处承保的财产保险为此给予了巨额赔偿,并对大面积水灾、台风灾害在承保理赔上总结了风险管理经验,人保分公司针对1997年大灾理赔所反映出来的承保问题,对企财险承保条件进行调整。同年7月,该分公司财产险处在总结历次大面积水灾、台风灾害理赔定损经验的基础上,整理编纂了《财产保险理赔定损参考资料》一书,内容包括纺织服装类、化工类、机械及生产设备类、电子电器类、食品副食品及药品类、其他类和综合类共7个部分。该资料供财产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之用,成为大面积水灾理赔定损的主要参考资料之一。

1999年5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签署财产保险合同,此为该公司保额最大的一笔财产保险业务。

2000年3月,宁波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 的规定。

2001年5月17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电力建设总公司温电项目部签订温州电厂二期工程3#、4#机组保证期保险协议,保险金额达15.69亿元,保险费为125.5万元。此为该分公司成立以来所签保额及保费最高的一单。同年8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通知各支公司(部)应根据情况严格掌握地震这一特殊风险,在未经保监会批准前不得擅自扩展地震责任风险;经保监会批准同意扩展地震责任的项目,在承保时应加贴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并按要求加收保费;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附加地震责任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商业分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需求的增加,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也衍生了一些边缘险种,主要有:

①海塘保险。海塘保险是在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下开办的地方性险种。1992年7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宁波市标准海塘保险暂行办法》,开办海塘保险。海塘保险采取共担风险、建立风险基金的保险方式,由保险公司与政府联保。1997年5月22日,宁波市水利局与中保财产保险宁波市分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全面开办标准海塘保险的通知》。由宁波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处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险处分别负责组织落实、指导协调。当年承保海塘14.7公里,收取保费44.7万元。同年8月18日,因受11号台风侵袭,海塘受损严重,赔款达685.7万元。1998年后,政府采取措施修筑高标准海塘,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则因1997年11号台风造成严重损失而调整了海塘保险的承保条件,由于保险双方对海塘的风险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致使海塘保险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②现金保险。1992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复同意的《现金损失及解、提款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况该保险的范围是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现金(指人民币)。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和盗窃或抢劫;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意外致伤、残和死亡。同年9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市工商银行系统开展“基层金融机构综合保险”。2000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金保险条款况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分别于1994年、1997年开办现金保险。2001年,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办现金保险业务。

电脑保险。1998年7月,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开办电脑设备保险。主要保险责任为: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操作失误、供电及电器原因和盗窃、抢劫等所致的损失。次年,承保电脑设备保险业务84笔,保费收入179.9万元,赔款56.4万元。200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产险)开办电脑保险,当年保费收入7.5万元。

变压器保险。1996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办电力变压器综合保险,保险对象为:经电力部门核准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乡(镇)、村所有的电力变压器。主要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和外来强电流(电压)的冲击、线路短路等电器事故以及支撑物体的倒塌、全部或部分盗窃等意外事故损失。2002年,收取保费483万元。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1997年7月开办变压器保险,该保险可单独投保,也可作为《财产保险综合险(基本险)》的附加险投保。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还开办了个体工商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电话盗打话费损失保险和无线移动电话、传呼机保险等企业财产保险的衍生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作为标的的保险。相对于法人财产保险而言,它是涉及家庭财产的各类保险的总称,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组合型家庭财产保险及其他家庭财产保险。

①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公民财产保险,属于火灾保险。195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办火灾保险(以下称普火险),保险条款及承保办法按上级公司统一规定。

1959年,宁波地区的火灾保险业务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

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按197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

1981年,人保公司试办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保险,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一致,保险单一份附投保家庭财产坐落地址、投保人和保险金额等,保险费率比个人投保优惠。全市承保921个单位,投保人数158798人,保险金额16648万元,保险费收入182781元,固定职工承保率达71.44%,退休工人承保率为65.98%,同年12月10日,浙江省总工会生活女工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出《关于开展职工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况“联合通知”推广宁波“集体家庭财产保险”的经验,要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此项险种的宣传工作,动员组织职工参加家庭财产保险。

1982年6月,该支公司执行总公司颁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和《家庭财产附加盗窃险条款》。

1983年5月100,该支公司与宁波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职工集体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职工集体参加保险,保险费率可优惠,即:家财险为每年每千元1元,附加盗窃险为每年每千元2元。

1984年5月,该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重新修订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1985年10月1日起,宁波市支公司对农村集体家财险的优待费率从原订的1%。调整到1.5‰。

1988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区分家庭财产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财产,修改《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新条款自是年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修改《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和费率。

200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此条款系恢复国内保险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次推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家庭险条款。

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在于: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均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199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下发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的《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储金率规草和实务,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同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也开力、《家庭财产保险》和储金还本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1996年10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修改,相应修改《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险条款(试行)和储金率。是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开办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200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推行总公司开发的“人保理财-金牛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销售“金牛产品”保单27021份,资金收入5403万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I过年末储金余额为576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年承保还本类家庭财产保险714户,折合保费49万元,年末储金余额361万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年开办还本增值型“幸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年末储金余额501万元。

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简称“房屋信贷保险”)是为满足银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和保障借款人利益的双重需求而推出的险种。房屋信贷保险包括房屋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1997年2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率先开办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1998年,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按总公司颁发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开办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及其贷款保证保险。2000年和2002年又分别执行总公司先后两次修改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分别于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开办商品住房抵押保险业务。2002年,全市共承保房屋信贷保险5.15万户,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为139.13亿元,保费收入为3892.34万元。

④组合型家庭财产保险

在发展家财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家财险品牌产品,以适应居民保险需求。2000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推出一系列新世纪家庭保险,包括关爱型、温馨型、超越型、全能型和自由型等,与旧的家庭财产保险比较,新险种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将现金、金银珠宝、手提电脑等均列入保险范围。2000年8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办《安居综合保险及2001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推广总公司统一冠名的品牌产品——“金锁”家财险。

此外,在国内业务恢复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支)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拓展业务需要,先后开办了个人建房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家庭平安保险、液化石油气用户保险、自行车盗窃保险等。

(3)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公司相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后,宁波经济迅猛发展,大厂房桥梁高速公路工程不断出现,各家保险公司比较重视此项保险,积极拓展工程保险业务。

1980年2月6日,宁波北仑港建设指挥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保险,保险标的为引进设备安装,保险费12.09万美元。同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承保浙江炼油厂从国外引进30万吨合成氨成套设备和52万吨尿素装置的安装工程险,保险总金额为7055.49万美元。

1987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制定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1994年1月,该分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1995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省分公司涉外建筑工程险和涉外安装工程险条款。

1997年6月12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共保“北仑电厂二期扩建3×6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的安装工程一切险。

1999年4月21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宁波株社机场二期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共保协议。

200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4)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以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车辆为标的的保险。该保险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对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的汽车,均按照财产强制保险的规定投保车辆保险。

1951年7月1日,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汽车保险条款》及费率。

1955年1月1日,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规定,对汽车险的条款、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1958年8月18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动车辆自愿保险修改意见》,宁波有少量的汽车参加保险。

1959年,宁波的汽车保险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

1980年12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恢复开办汽车保险业务。

1981年11月29日,该支公司与宁波市车辆监理所发出《关于开展汽车保险的联合通知》。

1984年1月,该支公司与康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出《关于开展我市汽车、摩托车保险的联合通知》,要求各汽车客运、货运专业单位和社会车辆积极参加保险,对轻便摩托车,必须参加保险。同年3月,该支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985年4月25日,该支公司与宁波市城郊农机监理站根据国发〔1984〕151号、省府〔1984〕63号文件精神,联合发出《关于农村经营运输的拖拉机参加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通知》。

1986年5月,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988年1月30日,宁波市公安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联合发文转发省公安厅、省保险公司《关于实施全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23日,该分公司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1991年4月,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驾驶员伤害及承运乘客责任保险条款》。同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办机动车保险业务。该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基本与人保公司一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复。

1993年5月,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1995年3月,全市保险机构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996年7月,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同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条款同时废止。同年9月,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1999年4月,统一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以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况同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建立理赔中心,支公司建立分中心,分权限处理各类赔案;实施小额赔款快速处理,对单证齐全、理赔金额无异议的3000元以下的案件,保证保户在1小时内得到赔款(绿色通道)。

2000年2月,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002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产险)、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商达成《关于迅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理赔问题的意见》。

自国内保险业务恢复至2004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迅猛发展,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第一大险种,2004年全市车辆保费收入120626万元,占财产保险业务总收入的60.50%。

(5)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分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1951年6月,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船舶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开办船舶强制保险。同年7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木船船舶保险条款》,该支公司开办木船自愿保险。

1959年,宁波的船舶保险业务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

1951-1958年宁波地区运输工具险累计收入保费34.78万元,其中船舶强制保费21.90万元,占62.97%。其余为木船自愿保险。渔船保险拖欠保费情况比较严重。

20世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暂行条款》。

1984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与宁波市航管所签订国内船舶保峻业务代理合约。同年12月,该支公司与宁波港务监督签订国内船舶保险业务代理合约。

1985年2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保险事业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入宁波港的船舶实施法定保险。

1988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重新修订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

1990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区支公司开办国内船舶保险附加主机保险。

1993年3月,该分公司下发通知,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渔船保险条款》和《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

1994年6月,该分公司制定国内船舶(渔船)保险特约条款。同年12月,该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对国内船舶(渔船)险业务的承保实行收权,由市分公司财产险部组织统一核保、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统一经营管理

2001年7月,该分公司下发《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大众保险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办事处)先后在其公司成立后开办船舶保险业务。

(6)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种。

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代理处开办货运险业务,通过向货运量较大的花纱布、粮油、百货等专业公司发出开办货运险的通知,将开办的货运险种、费率等情况主动向企业介绍等展业手段,使货运险迅速铺开。

195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支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轮船、木船、火车、汽车、航空等运输保险条款、破碎或渗漏险特约条款、仓库至仓库特约条款、舱面险特约条款、偷窃及提货不着特约责任条款、水上运输险特约条款(甲种)、雨淋险特约条款、兵盗险特约条款、牲畜运输死亡险特约条款、木船运输水渍险特约条款、轮拖铁驳及木驳特约条款和联运运输险保险期限特约条款等12种附加条款。

1958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在县境以内统一运输险费率”。

1959年,宁波的货运险业务因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

1980年9月,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在全省率先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条款按197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

1983年1月,该支公司与浙江省糖烟酒宁波分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合约》。随后与浙江省宁波地区果菜公司、宁波市航运管理所、宁波港务局客运站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合约。

1984年8月,该支公司与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签订协议。

1985年3月,该支公司与民航浙江省管理局商定,在宁波等地全面开展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同年7月,开办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业务。

1986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开办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鲜活货腐烂、死亡责任特约保险业务。同年10月,执行总公司颁发的新《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987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开办机动车辆载运货物保险。同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推出《机动车辆载运货物保险条款》加贴特约条款。

1988年3月,该分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修改后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同年7月1日起,该分公司统一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7月,该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修订并经人民银行批复同意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况同年7月,开办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鲜活货腐烂、死亡和污染、串味保险。同年9月,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特约条款》、《附加盗窃险条款》及费率。

1991年1至3月间,该分公司先后与宁波市纺织批发公司、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宁波市商业贮运公司、宁波食品冷冻厂等单位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约》。同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开办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公路运输盗窃、抢劫保险。同年11月,与宁波市雅戈尔制衣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办法》。同年12月,与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联合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通知》。

1992年12月,该分公司制定并实施《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办法》及《费率规章》(暂行)。

1995年4月,该分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998年5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重新制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相应的费率、货物分类表。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下发总公司制定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自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

2002年12月,该分公司执行总公司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自20世纪90年代起,宁波保险市场经营主体逐步增加,各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②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1978年10月,中国银行宁波市支行开办涉外保险业务。

198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修订本。 (www.xing528.com)

1982年11月28日,宁波市进出口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支行、宁波市对外贸易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外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有关企业在制订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进出口贸易的计划和对外洽谈这些业务时,要努力争取各项保险(包括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和财产保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以保护我国权益,并为国家争取外汇收入。

1987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签订《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1995年1月,该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规定的《进出口货运险出具保单最低收费标准》。

1998年4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原油运输保险协议》,为首次办理进口原油运输保险业务。

自90年代起,全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先后开办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7)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四个大类。

①公众责任保险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广泛运用于各种公众活动场所。

a.公众责任保险

1995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按总公司下发的《涉外公众责任险条款》,开办公众责任保险。

1999年8月,该分公司执行总公司颁发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国内)》。

b.供电责任保险

供电责任保险是指供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等现象,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电力法》,供电企业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1999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按总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开办供电责任保险。

2002年,该分公司保费收入249.7万元。

c.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行社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险种。

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开办旅行社责任保险。

2001年6月,该分公司执行总公司新颁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同年8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办旅行社责任保险。

d.校(园)方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2000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先后开办校(园)方责任保险。

②雇主责任保险类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以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法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贡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994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按总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开办雇主责任保险。

1995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1997年4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试办雇主责任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及雇主责任还本保险。

1999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新颁的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③产品责任保险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87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试办宁波空调器厂生产的新乐牌空调器产品责任(质量信誉)保险。此外,先后还试办了东海牌电脑电子琴、金友牌贮式淋浴器、北仑牌如意美容器具等产品责任(质量信誉)保险。

1990年3月,该分公司执行省分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及其费率表,先后在郊县、江北和象山等支公司开办产品责任保险。

1991年12月,该分公司发文规定,要求各地开办产品责任保险业务时,基本条款可执行省分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及其费率表;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及个别条款的批改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但须报市分公司审批。

1994年3月,该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

1995年12月,该分公司下发涉外《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于1993年开办产品责任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21.30万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办事处于1997年开办产品责任保险,当年保费收入749万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1年开办产品责任保险,当年保费收入4.00万元。

④职业责任保险类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20世纪末,宁波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先后推出建设工程设计、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责任险系列逐渐完善。

a.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开办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2年,保费收入292.10万元。

b.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责任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增加医疗费用、诉讼律师费用等由保险人在承保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200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开办医疗责任保险。当年保费收入69.50万元。200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修订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新《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年,保费收入316.40万元,赔款265.30万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0年8月,开办医疗职业责任综合保险,当年保费收入1.54万元。2002年,根据相关法律环境变化,该分公司对条款及费率相应作较大调整,保险条款改为《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况是年,该分公司保费收入54.77万元,赔款3.37万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1年10月开办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当年保费收入3.26万元;2002年保费收入24.55万元,赔款2.3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10月开办医疗责任险,当年保费收入43.50万元,赔款26.74万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12月开办医疗责任险,当年保费收入1.48万元。

此外,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在发展责任保险业务中,相继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以适应市场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先后开办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等多个责任险产品条款,并从宁波保险市场的实际出发,研究制订营销方案,上述保险产品陆续上市。2002年9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8)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①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其险种有出口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个人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原因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1989年上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作为第一批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5家分公司之一,率先在浙江省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承保机电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002年8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宁波设立营业管理部,2004年6月升格为分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专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4年,保费收入达到3442.00万元。

②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预期应得到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到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证保险主要险种有“履约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宁波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先后开办房屋信贷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辆信贷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还贷保证保险等。

a.车辆信贷保证保险

车辆信贷保证保险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贷款购买车辆的公民或法人组织提供担保保证的保险。该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为投保人提供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

1997年2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宁波首先开办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

1998年后,宁波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相继开办车辆信贷保证保险业务。

200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总公司颁发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至2002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产险)、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累计承保车辆信贷保证保险30962辆,保险责任限额为30.23亿元,保费收入为6572.54万元,已决赔款支出4631.89万元。尚有为数不少的未决赔案和未了责任。

b.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996年1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办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先后为宁波卷烟厂“大红鹰”牌香烟,美乐门百货商店商品提供产品(商品)信誉保证保险。当年保费收入9.40万元。

2002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印发的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c.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还贷保证保险

2002年5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试办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还贷保证保险。该保险试办后,业务发展迅速,当年保费收入247.74万元,赔款支出12.84万元。

⑼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生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①种植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是以各种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

a.水稻保险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郭县、奉化支公司试办水稻保险。

1990年,鄞县在部分乡镇实行大面积统保,共承保水稻0.533万公顷,保费收入25.4万元。

为探索农业保险发展路子,1990年3月20日至2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会同宁波市农经委召开农业保险研讨会,邀请市农业部门和科研、教育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商发展农险的策略。市分公司为鼓励支公司开办农险的积极性,专门拨出100万元资金,用于贴补农险的赔款,另拨6000元用于奖励。

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水稻保险试行条款〉〉。当年,勤县、奉化两地开展大面积水稻统保,共承保水稻12万亩(0.80万公顷)。

由于人们对水稻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加上地区间灾害发生的不平衡性及保险责任的测定问题等原因,该险种1992年后停办。

b.棉花保险

1952年,余姚曾试办棉花保险,于1953年停办。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镇海支公司重新试办棉花保险,当年承保棉花3154亩,保费收入9000元,赔款支出3.80万元。

1986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棉花保险试行条款》。是年,承保棉花15542亩(1036.65公顷),收取保费4.70万元,因慈溪、余姚两地遭受龙卷风袭击,损失较大,支付赔款18.60万元。1987年起暂停棉花保险。

1990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通过对保险条款的修订,恢复办理棉花保险。当年承保棉花8104亩(540.54公顷),保费收入3.20万元,赔款1.80万元。

1994年后,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停办棉花保险。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还先后试办了芦笋种植保险、茶树及茶叶收获保险和柑橘成本保险等。

c.林木保险

1988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下发《森林火灾保险试行条款》,试办森林保险。

1990年,该分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浙江省森林火灾保险试行条款》。

2002年12月,该分公司印发总公司新颁发的农险条款,包括农作物种植雹灾保险和附加收获期火灾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苗木保险、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和林木火灾保险等。

②养殖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是以有生命的陆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a.耕牛、奶牛保险

1951年底,宁波开办耕牛保险,执行浙江省统一规定的《牲畜保险契约修正本况至1952年承保的耕牛达126469头,分别占全区耕牛总数和可保耕牛的60%和67%,1952年承保的耕牛死亡1503头,占承保头数的1.2%,因展业方法不当,保费拖欠严重(1952年欠费达31.3%),于1953年7月停办清退,至1953年底承保数下降至38875头。

1955年2月,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耕牛自愿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耕牛投保畜龄为2周岁至13周岁以内。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1982年12月制定下发《奶牛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于1984年开办此险。

2002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下发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总公司颁发的《奶牛保险基本险条款》和《奶牛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

b.养猪保险

198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执行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养猪保险条款》。

1988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制订《关于发展农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5月,该分公司制定《养猪保险试行条款》。

1994年11月,该分公司下发《生猪五号病保险的通知》。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下属支公司还试办了养鱼保险、山羊饲养保险、养兔保险和养鸽保险等。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于1995年4月开办家禽、家畜死亡保险,2002年保费收入32.20万元。

多年来,由于地区的差异性、自然灾害的多变性和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宁波市的农业保险难以形成规模,一直处于试办、停办、再试办的摸索状态。

(10)分保

分保也称再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是保险人的保险。分保包括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①法定分保

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我国法定分保业务起始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1995年6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在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于1996年制定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和《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以及相应的《分保业务实施细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保再保险公司履行法定分保职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消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再保险公司履行法定分保职能。

1999年,宁波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新的法定分保条件。

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制定法定分保实施细则,凡符合法定分保条件的业务,须通过市分公司再保险职能部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法定分保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保险协议。

②商业分保

商业分保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1998年1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试行系统内溢额分保办法。

200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根据总公司颁发的“再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设再保险部。同年12月,该分公司转发总公司《2002年系统内巨灾超赔分保合同条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产险)、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分别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11)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职能之一,是防范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采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降低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抑制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幅度,不仅能直接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世纪50年代的保险防灾以防火、防洪和牲畜防疫为重点,防火工作主要是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防火检查,尤其是冬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组织所属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大检查,仅1952年宁波市本级就检查了282个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宁波、绍兴、余姚、临海等县(市)在保险公司的建议下先后成立防火检查组织,使防火检查工作经常化。另外每年拨给社会防灾经费,仅1952年至1954年3年中,该中心支公司拨出消防补助费34561元,用以添置消防设施。

由于宁波地处沿海,防洪抗台是防灾工作的重中之重。该中心支公司在每年汛前均向所属公司发出防洪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公司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防洪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企业单位隐患检查。同时向当地党政部门和防洪指挥机关提出防洪检查报告,针对防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954年该中心支公司向所属支公司印发了《防洪工作做法》,对防洪工作的检查步骤、内容、方法和不同行业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使防洪检查落在实处。1955年,该中心支公司在充分调查掌握水文资料的基础上向宁波市财委提出了《防洪工作意见》,在这一意见中开列了要求进行水位测量的企业名单,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支公司坚持将防灾防损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履行。

1985年10月,该支公司为加强防灾工作,设立专职防灾防损工作人员,工作要点包括防火宣传检查督促,防汛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行车、航行教育,通报和交流防灾工作情况,建立防灾防损档案等。

199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防灾防损实务(试行)》。同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1990年防灾防损工作意见》。

1990年5月和6月,该分公司先后与市商业系统和市经济委员会所属的冶金局、纺织工业局、轻工局、机械局、二轻局、电子仪表局、化工局、海洋渔业公司、医药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电业局签订《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合同》,为上述单位提供防灾服务。

1991年6月,该分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及宁波市公安局、商业局、纺织局、医管局、共建文明街协调管理办公室联合开展“防灾一条街”活动。同年9月,该分公司会同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街道、房管所、居民会、公安、消防、电业等部门对江东区百丈街道后塘居民区进行电气防灾专项治理。

1992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全国防灾防损工作会议在宁波召开,会议总结了1991年的防灾防损工作,其中对宁波的防灾工作成效作了充分的肯定。

1995年,该分公司把承保前的验险和承保后的安全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改变了防灾防损与承保理赔脱节的状况。

1996年7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制定印发《大灾理赔预备方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坚持把防汛防台作为防灾防损工作的重点,制定责任落实、分工明确的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防灾工作中坚持“严防死守,有备无患”的原则,在灾前制定预案,进行安全检查,采取防灾措施,灾后分析受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保险公司在拓展保险业务、履行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为社会安全管理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防灾资金,增强防灾能力。据统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1987年至2002年累计资助防灾经费4109.9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1992年至2002年累计资助防灾经费941.10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