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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研究成果分享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就能被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高校图书馆属于教育科研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存在因其公众号擅自转载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因此,如果高校图书馆对于擅自转载行为不引起重视,会很容易踏进著作权侵权的泥沼。

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研究成果分享

2.1 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来看,文字作品、图片、音频视频,乃至表情包和字体,都能在客观上被识别,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因此都属于作品的范畴。推文一经发布,所有人都可以轻易进行转发、传播。几番转载后,大部分作品已经很难追溯其作者。通过搜索引擎,海量作品的获取变得轻而易举,从中获取推文的素材也成了大部分图书馆微信小编的选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品的转载并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这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在信息碎片化的时代背景下,即使有心寻找作者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有线或无线信息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即构成侵权。虽然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方式与传统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必须通过登录微信阅读终端才能浏览作品,而后者则只需连接网络即可直接阅览下载,但是从本质上看,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依旧符合法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义。首先,从阅读平台上看,虽然公众号传播改变了传统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但是公众通过公众号阅读到的作品形式、作品内容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公众号与传统网页浏览作品的方式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受众面看,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普通公众都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关注公众号、获取推文在线浏览。综上可以得出,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2.2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抗辩是否适用(www.xing528.com)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第22条已明确列出12种适用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行为人可以无须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作品,其中包括针对高校教学科研、图书馆收藏的著作权保护例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就能被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发布推文虽然是本着为学生提供资讯、拓展知识面,含有教育的目的,但是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学校课堂,也不属于教学任务,更不是为了保存图书馆藏品的需要。因此,将合理使用抗辩强加于公众号传播作品行为上确实过于牵强,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法定许可则允许行为人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仍需支付报酬。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将作品转载、摘编的情形作为法定许可情形之一,但此类转载仅限于报刊,并且必须从报刊转载至报刊,这也意味着行为人未经许可从网络上擅自搬运作品至公众号这一行为无法适用于法定许可,不属于免责的范围。

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依然有必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高校图书馆属于教育科研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存在因其公众号擅自转载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但是既然存在侵权的风险,就不应该放任“拿来主义”的转载传播行为。况且,现实中,是否存在商业目的本身就很难定义,公众号所带来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点击数可以转化为对于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如果高校图书馆对于擅自转载行为不引起重视,会很容易踏进著作权侵权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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