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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政策:文化权利内涵及重要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联合国大会认为,仅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全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并采用黎巴嫩和印度的倡议,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所列人权,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文化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是文化权利和文化利益的结合体。

公共文化政策:文化权利内涵及重要性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将保护个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草案提交审议。但是,联合国大会认为,仅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全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并采用黎巴嫩和印度的倡议,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所列人权,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述两份公约,与两份任择议定书和《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权利定义为:“每个人在客观上都能够拥有发展自己个性的途径;通过其自身对于创造人类价值的活动的参与;对自身所处环境能够负责——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全球意义上。”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权从个体扩散到整体,提出文化社群参与文化生活、教育训练等权利。文化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是文化权利和文化利益的结合体。从以上五要素看,文化权利是公民或群体,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提出自己的文化要求,并得到国家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和满足,享有文化自由并进行选择的能力,能够获取、支配和享有文化利益[1]。《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宣言和公约中规定,文化权利包括参与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文化创造者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文化创造和国际文化合作权。同时,有学者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涉及的受教育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涉及的发表意见的权利,也都属于文化权利的构成范畴。将文化权扩展到受教育权、文化认同权、文化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权、文化创造权等维度[2](www.xing528.com)

斯塔温黑根则从三个层面探讨文化。第一,作为资本的文化,文化权利是获得累积文化资本的平等权利,例如文化古迹、遗址等;第二,作为创造力的文化权利,指艺术和科学创作过程,不受限制自由创造自己文化作品的权利;第三,作为生活方式的文化权利,社群物质和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3]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视阈中,文化权利更多表现为亚文化群体、边缘性社会群体等少数群体在新社会运动中的诉求与抗争。当然除劣势团体对主流社会诉求的认同与差异外,文化权利还在公民与国家协商中存在、产生。更多表现为自我意识文化领域的制造和生成。[4]这也正是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和立法的追寻方向。利用公共文化,塑造公民共同的文化意识、提升文化素养,令文化成为除经济、政治外的强大软实力。因此,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利不仅是个体在艺术领域,更是技术、法律、教育等领域享有的资格、权能、自由和主张,还是社会群体共同的意识、素养、观念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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