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卢梭契约论,公民与国家达成契约,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共同体,以获得国家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保护,以及国防、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提升。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文化权积极与消极的二元属性,要求政府承担经济、立法、政策的义务保障。
因此,实现文化权利,首先需承认文化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国家元首或是政府官员,都需“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看待的权利”。《国际人权宪章》《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林堡原则》和《马斯特里赫准则》等,都提及对文化权利的保护,承认文化权是公民权利并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韩国《宪法》第十一条指出,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社会地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除宪法外,中国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韩国制定《文化基本法》、日本制定《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俄罗斯制定《俄罗斯文化艺术促进法》等保障公民享有国际公约和宪法赋予的文化权利。
其次,国家制定文化政策,履行国家义务、保障文化权利的实现。关于国家义务,日本学者提出,国家有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的义务。[8]国际法上,也划分为行为义务(Obligation of Conduct)和结果义务(Obligation of Result)。行为义务需要帮助实现特定权利,结果义务则要求能够满足某一具体的目标和标准。[9]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文化权利保护机构的职能有:推广教育和宣传方案、提高特定群体对文化的认识、认真审查现有法律和行政法令的草案及提案,衡量是否达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标准,提交文化权利实施报告等。公共文化政策(包含公共文化立法)实际是公民实现文化权利的制度保障。例如,正在审议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中,就明确提出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应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促使公众走进图书馆,促进全民阅读,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https://www.xing528.com)
最后,公共文化政策引导文化权利的实现。政策具有导向功能,成为引导社会、公民个体行为的方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民阅读”等都是基于政策本身权威性和导向性制定的整体目标。《电影产业促进法》,引导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提出听广播、看电视、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设施完善和服务,例如每个行政村都设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期刊,鼓励村民读书看报;《“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则重点加大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贫力度,到2020年,贫困地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改善,实现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