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承担着设计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公平分配文化资源,并保障公共文化利益实现的重要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应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保障、服务供给便利性、公益性和均等化的文化性公共文化产品。
(一)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文化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和成果。人类不仅仅局限于满足物质层面的需求,也在逐渐关注到精神层面的需求。其中基本性文化需求是精神需求中最普遍且最重要的一种类型。
我国将满足人民的基本性文化需求作为基础性目标。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满足人们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但是,由于文化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民文化水平的差异,难以满足公民全部的文化需求。因此,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实,我国政府当前以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只有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得到满足,才能最大程度、最广范围地让人民感受到文化的力量,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公众的文化需求因个人背景经历、文化程度、兴趣爱好不同,呈现出不同的需求层次。面对基本性的文化需求,政府致力于生产基础性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基础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基础性公共文化设施。在基本性文化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民可以通过更广泛、丰富的文化市场自行选择合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更高层次的文化需求。
(二)提供便利性公共文化服务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文化的服务对象是公民,这表明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艰巨性和特殊性。为了保证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享受到有效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坚持文化服务便利性的目标。2004年,胡锦涛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可以看出“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想要实现“以人为本”,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就必须提供令人民满意的社会文化,特别是能让全体社会成员便利享受到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便利性的目标,不仅体现在文化资源的配置上,还包括文化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分布等,还体现在为实现文化产品的享用,人民需要付出的金钱和时间消费。所以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时,为保证服务的便利,应结合以上的内容考虑人民多样的文化需求和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从而提供惠及全社会成员的公共文化服务,让公民通过最简单、最便利的渠道获得文化产品。
(三)追求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https://www.xing528.com)
公共文化服务一旦被公众普遍认可并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后,公共文化服务就成为社会共同的文化财富,理应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3]也就是说,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向公民提供公益化的服务和产品,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公益性不仅是文化服务的特征,也是政府想要且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以免费或优惠的形式提供服务,通过公益的方式,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享受到文化服务的惠果。同时由于公共文化服务本身的特性,单纯的市场提供往往会造成缺失,或具有不良导向性的文化市场,难以满足公民对正确价值观文化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供给形式的出现和施行,必须坚定公益性的目标,以弥补市场自发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不足。
为实现公益性这一重要目标,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供给体制需要在供给主体、供给方式以及供给对象上都做到公益性。在供给主体上,需要由政府或者政府采用外包、合同等方式提供,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从出发点即保持公益的特性,公共文化服务市场供给主体需受到具有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组织的引导与监督。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文化市场的日益发达以及供给主体的逐渐多元,收益和成本成为非政府文化服务机构的衡量内容。政府应加强对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制与引导,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适当补贴。在保障它们合理利润的同时,防止市场化和社会化下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行为。充分维护公共文化服务应有的“公益性”。[4]在供给方式上,区分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的差异,政府或公益机构采用免费或优惠的途径,并最大范围地由公民自由选择是否享用该文化服务、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结束。在供给对象上,公益性的目标要求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服务全社会成员,文化成果惠及全体公民。
(四)实现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
均等化是指在政府供给文化服务时以全体公众为目标,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5]尽可能地为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公民提供相对公平、一致的服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有由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机制,才能保证均等化的实现。
1998年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对农村文化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将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上日程。随后发展过程中,相继制定《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1999)、《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2000)、《“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工作实施方案》(2004)、《文化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的通知》(2014)等政策。重视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不仅为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平等享用文化资源的权利。
为保证均等化实现,政府需投入大量人力、财政支持,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接受度,优化城乡区域之间的文化资源配置,重点扶持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等一系列文化资源相对匮乏并流动性较差的区域;同时关注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如:老人、儿童、残障人士,注重有针对性、专门化的文化设施建设,坚持以便利的文化接受方式来提供基本文化服务,让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公共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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