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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定位:法律与文化政策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文化政策,对不良行为进行规制,使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格局中,政府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认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政府职能定位:法律与文化政策

中国传统文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国家对国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共文化服务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和体制环境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政府凭一己之力办文化造成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供给低效率等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日本这种政府主导型公共文化供给模式下,政府的主要任务也是运用宏观经济手段和文化政策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通过构建良好的制度与法律环境和政府的适度干预,保障市场机制配置文化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寻求政府体制外的合作伙伴,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实现政府职能的重心转移,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而具体的执行则交给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政府与具体的文化内容保持一定距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应逐步摆脱集生产者、提供者和管理者三种角色合一的状态,尝试转型为公共文化发展提供服务,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转变工作思路,减少行政干预,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规范为主转变。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配置资源。减少微观管理,逐步从竞争性的服务供给领域淡出,向社会提供均等的、普遍性、公益性的纯公共文化服务和关键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文化政策,对不良行为进行规制,使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掌舵者”,正如西方学者所言,“我们不需要重新创造政府,我们需要政府来执行游戏规则”,“推动私人组织的协调,以及提供私人部门无法有效完成的任务”[27]。(www.xing528.com)

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过程中,要引入治理模式而不是传统的管制型模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向社会力量开放,采取多种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构建多中心治理格局。社会中不同的主体都可以进入到治理的格局当中,各个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治理的结果由治理主体共同承担。由于社会力量本身是治理主体,即责任人,治理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过多地责备政府,减轻了政府压力。同时充分集中了公众的智慧,与单纯依靠政府管理相比,使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更加合理。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格局中,政府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认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政府要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起着规范引导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将具体的操作交给文化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之间基于平等对话和协商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活动,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资金和智力等支持,提供符合群众需求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解决供给的缺位和错位问题,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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