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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内在矛盾揭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的基本正义原则之一。[8]正是这种理念驱使罗尔斯致力于在其正义理论中实现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自尊。罗尔斯自己也表明过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是正义原则得到认可的基石。在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将处于与他们同样或类似的人组成的各种团体之中,在其中他们能得到与他们的期待相关的地位。尼尔森对罗尔斯所作的这种调和予以尖锐批判。

罗尔斯正义理论内在矛盾揭秘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的基本正义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7]但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正义理论中的其余主张是相矛盾的,具体表现在:

1.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是相冲突的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是彼此冲突的。他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为了确保一个平等的自由体系,但在他对第二条正义原则所作的解释中,却允许经济不平等的存在,这种经济不平等将阻碍任何对平等自由原则的有效运用。这二者的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差别原则使某一群体的人比另一群体的人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自由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由于贫困或缺乏资源、渠道,一些人无法行使自身的自由权利,从而使得广泛的自由体系无法实现。

尼尔森认为,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基于一个深刻的道德假设,即在社会(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制度设计中,人类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心,也就是说,必须用平等的道德尊重对待所有人,给予每个人平等的道德自主性。[8]正是这种理念驱使罗尔斯致力于在其正义理论中实现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自尊。但在尼尔森看来,由于差别原则的存在,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自尊根本无法被实现。首先,在差别原则的框架内,平等的自由不可能被实现。根据差别原则,尽管一些群体与另一些群体的生活前景差异很大,但只要最不利者的处境得到改善,这种情形就可以获得正当性证明,这就等于肯定一个存在阶级的社会可以是罗尔斯称之为良序的(wellordered)、正义的。然而事实上,平等的自由在容许阶级存在的社会秩序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若允许存在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由于经济现象与政治现象相互影响,当财富差别累积到一定程度时,自由和道德自主性将会遭到这种财富差别的侵害。在实现差别原则的社会(例如福利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差别和阶级间的控制使得大多数人没有平等的自由,因为一个阶级控制着生产资源并由此独裁地分配工作,必然导致实现生活目标的自由受到广泛限制。当人们没有做自己生活的主人的正常能力时,平等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其次,差别原则也无法保证平等的自尊。既然差别原则默认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就必然会构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自尊的损害。虽然差别原则保证了社会最不利者的经济处境得到了改善,但自尊并不是靠补偿更多的物品可以换来的。罗尔斯自己也表明过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是正义原则得到认可的基石。他说过:“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这一事实是原初状态各方之所以接受这一原则的强烈原因。”[9]但是当存在收入上的广泛不平等时,平等的自尊是无法实现的。尼尔森指出:“在财富、权力和自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0]拥有较多财产或财富的人,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权力,于是便拥有更多支配社会、控制他人的权力。如果没有财富和权力的平等,就没有平等的道德自主,那么平等的自尊也就无法实现。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曾试图解决差别原则会削弱处境不利者的自尊的问题,他的解决手段是规定“为了正义的目的应当避免对彼此的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作出任何评价”[11]。在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将处于与他们同样或类似的人组成的各种团体之中,在其中他们能得到与他们的期待相关的地位。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将存在很多社团,人们在这些不同的社团中过着安全无害的内部生活,这些社团“总是把社会分为如此之多的不可比群体,这些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人们不再注意他们之间的比较,正是这种比较使那些境况不佳者的生活不安宁”[12]。尼尔森揭露道,罗尔斯的观点完全是对当代阶级社会生活的带有倾向性的社会学描述。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如果要保留自尊,人们就会愿意保持无知,压抑他们的渴望,接受他们的地位和这种地位带来的义务以及他们各自的角色。这种观点不仅体现了精英主义和家长主义,而且还带有贵族式正义的色彩。“罗尔斯的所谓‘现实主义’的精神已经驱使他在为资产阶级社会进行一种粗糙的辩解。”[13]总之,在尼尔森看来,由于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上的不平等,那些通过再分配被改善处境的不利者,享有的或能实现的基本自由较之于在社会经济上有优势的阶级实际上要少得多,平等的自由原则受到损害,不能成为现实,因此,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尼尔森还指出,罗尔斯也曾通过区分自由与自由的价值这两个概念来解决两条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罗尔斯认为,人们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而不能利用自身的权利和机会,这并不是对自由本身的约束或限定,而只是影响了自由价值,这种价值指的是第一条正义原则所规定的那些个人权利的价值。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则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只要实现了第一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平等的自由,那么所有人拥有的自由便是一样的,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不同,这是由于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而具有更多达到他们目的的手段。(www.xing528.com)

尼尔森对罗尔斯所作的这种调和予以尖锐批判。他指出,即使承认自由和自由价值之间的区别具有相关性,也无助于说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会影响自由价值而不会影响自由本身,因为一种不能得以运用的自由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在现实中也完全不存在这种自由。尼尔森质问道,拥有一种自由却不能运用这种自由,这样的自由有什么意义?如果一个人有权去投票但现实永远不允许他去投票,那么他实质上当然就不具有这种权利。一种我们不能有效运用的“自由”,特别是因为一些强有力的外部限制而不能运用的“自由”,就不成其为自由,它也不具有价值。[14]他认为,罗尔斯所作的这种区分是无济于事的,对于理性的契约者或是对任何不会受到意识形态迷惑的人来说,如果他理性地去选择平等的基本自由的话,那么他必然会选择一种平等的自由的价值,即可以得到实际运用的自由。目标的实现理应包含着实现目标所要运用的必要手段。推定契约者选择平等的自由,然后又选择一种承认不平等的自由价值的差别原则,这种差别原则转而又使得平等的自由原则不能得以运用,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概言之,在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允许的权力、财富和权威上的不平等削弱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这些不平等侵袭着人们的自尊;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们不能有效管理自己的生活。因此,即使罗尔斯的第一原则体现出自由优先的信条,但他的差别原则与其第一原则却是冲突的,其差别原则应该被放弃。[15]

2.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特征相矛盾

在科恩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一些特征是相冲突的。首先,差别原则与正义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矛盾。从罗尔斯的论证中可以发现,他所说的正义社会,或他称之为一个良序的社会,是一个公民愿意遵从其正义要求的共同体。这种正义的共同体是指这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出于由正义原则赋予的正义感来行动。在罗尔斯看来,在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别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都肯定并且遵守那些正义原则。[16]罗尔斯还认为:“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尊重。”[17]科恩指出,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正义社会中的人们将不会利用自身偶然获得的自然和社会优势,那么,那些有才能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拥有更高的天赋而要求经济上的激励;如果他们这么做了,便是缺少这种社会结构所要求的对其他人的尊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之所以认可由激励机制造成的不平等,原因在于,如果取消了这种不平等,那么有才能的人将不努力工作,那么生产率将会降低,其结果是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得不到改善而且还可能更糟。科恩揭露说,这种思维方式与差别原则所表达的那种为最不利者着想的正义精神是相悖的,只有当有才能的人违反差别原则的正义精神时,这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才可以得到辩护。如果这些有才能的人乐意遵从差别原则的正义精神,他们就不需要额外的经济刺激。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的认同与他所说的作为共同体的正义社会的特征是相矛盾的,因为这种对不平等的默认预先假定了一种非共同体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获利的机会或障碍。[18]

其次,差别原则违背了罗尔斯所强调的博爱精神。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中,博爱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因为它致力于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但科恩指出,差别原则的实质精神是与博爱相冲突的,因为处境最差的人的较好境况只是由那些比他们处境更好的而且可能好很多的人对私利的追逐所附带造成的,根本不是博爱的表现。罗尔斯对博爱是这样解释的,他说博爱体现为“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19]。科恩反驳道,“只希望在能促进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与有才能者要求经济上的刺激的欲望是不相容的。换言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这两种动机是完全不同的。[20]罗尔斯认为基于博爱的精神,不平等应当有益于最不利者。他说:“天赋更好的人(那些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不是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以有利于较少天赋的人(那些在这种分配中占有更不幸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也不是应得)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21]但科恩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天赋好的人对其天赋的培养和使用应当贡献多少给天赋较差的人的善呢?举例来说,假设天赋好的人如果不积极发挥其才能,天赋差和天赋好的人都只能得到的受益程度为5;而如果引入激励机制鼓励天赋好的人努力生产,那么天赋好的人就将得到9,同时使天赋差的人得到6。根据差别原则,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并且体现了博爱精神,因为天赋较好者对其天赋的运用改善了的天赋较差者的处境。但如果相较于天赋较好的人得到8,天赋较差的人得到7,前一种情况就不是最好的选择。更甚的是,按照差别原则的博爱观念,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应被放在首位,那么天赋较好者与天赋较差者都平等地得到7.5,才应是最符合差别原则博爱精神的选择。[22]所以说,差别原则允许的不平等与正义社会的博爱精神是相矛盾的,罗尔斯如果要坚持博爱精神,就必须放弃对天赋更好的人的经济刺激,即放弃差别原则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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