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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转向中的激进平等主义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尼尔森表示,自己主要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来建构这种激进平等主义理论,特别是受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正义问题的阶级分析思路及共产主义社会中两种分配正义原则的思想的启发。[96]在阐明了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之后,尼尔森提出了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98]尼尔森继而解释了激进平等主义的第二正义原则。

与科恩相同,尼尔森在批驳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所作的种种辩护之后也提出了一种社会主义立场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尤为重视平等价值,他称之为激进的平等主义。尼尔森表示,自己主要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来建构这种激进平等主义理论,特别是受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正义问题的阶级分析思路及共产主义社会中两种分配正义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思想的启发。他指出,自己对正义的阐明就是以某种方式析清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宣布的平等主义主张:一旦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每个人按照他的能力来给予,每个人的需求都可以尽可能充分地得到满足,同时,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也符合恩格斯的著名论断,即“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94]。

尼尔森首先指出,一般而言的平等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包括四个基本理念:

第一,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无论应得与否,每个人都应得到同等尊重的对待;无论应得与否,每个人都对有益于其自尊的社会条件享有权利。

第二,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每个人都应当被如此对待:尽可能地接近于做到使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满足,并且平等地承担为实现我们共同认定的目标而必须承受的痛苦。

第三,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每位社会成员在所有方面的利益与责任完全平等。

第四,社会正义总体上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建构,以使每个人都能在与同样行事的其他人保持最大程度的相容中满足他或她的真正需要。[95]

尼尔森认为,平等主义的社会正义观的基本旨趣在于,人类在各个重要方面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重点在于为每个个体实现基本的平等条件。平等主义者都认为每个人应当在某些方面被平等对待,但持不同主张的平等主义者所强调的平等方面也各不相同,比如较保守的平等主义者仅仅将平等目标限于实现生活目标的机会必须平等,而持更激进平等主张的左翼学者则在此之外还要求实现个体在环境、教育等社会起点上的平等。如果将这些平等在不同方面的内容表述为F1,F2,F3,…,Fn方面,而将人类个体用X来指代,那么,平等主义的要求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种形式:在F1,F2,F3,…,Fn等方面,所有X都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尼尔森强调,这一要求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应像平分馅饼一样机械式地得到平等数量的F1,F2,F3,…,Fn。这一平等要求在逻辑上的同义表述应当是:无论如何,只要存在X,那么X就应当享有F1,F2,F3,…,Fn。这是因为,在自尊、需要的满足、实现最优生活等方面,仅仅谈论相等的数量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当人们说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时,这意味着人人都应当被尊重,都不应当被作为二等公民来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同等尊重地对待每一个人时,都必须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对待他们。因此,平等主义的目标在意的是人人都应当有F1,F2,F3,…,Fn,而不在于人们必须在所有平等的方面拥有完全平等的条件,因为对于平等的有些方面来说,数量并不具有意义。[96]

在阐明了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之后,尼尔森提出了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为了突显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正义观之间的差别,尼尔森用罗尔斯正义论的话语方式表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于由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包括有意义的工作、自我决定,以及参与政治和经济的平等机会)所构成的最广泛的整体体系都应当享有一种平等权利,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这一原则表达了对于获得和/或维系平等的道德自主和平等的自尊的承诺。)

第二,在为社会(共同体)公共价值和为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能力预留出所需的资本之后,并且在兼顾有差别的非人为控制的需要和偏好以及适当权衡个人的正当权利之后,收入和财富(财富的公共积累)应当如此分配:每个人都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为增进人类的福祉所必需的负担也要平等承担,但这种承担要受能力和境况差别的限制。(这里所说的境况是指不同的自然环境及诸如此类,而不是指阶级地位等。)[97]

尼尔森认为,他的第一原则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区别不大,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平等的道德自主和自尊,但他的原则又优越在对平等的自由这样一个承诺中所包含的东西说得更清楚。他的第一原则致力于这样一种社会秩序,即在这种社会中,所有人都被同等地尊重,社会制度展现出对每个人的平等关注。也就是说,在一个彻底公平的社会中,除了儿童、智障者或高龄老年人,每个人都能够掌控他们对自己生活的设计,都能够在集体决策中有同等的发言权。[98]

尼尔森继而解释了激进平等主义的第二正义原则。这一原则的主旨是尝试减少在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产生差别的根源,而这种差别会给予一个人控制他人的权力。尼尔森认为,人们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差别是不应被允许的。虽然存在不同的道德行为,但每一个人都应当被作为道德主体而获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都应被视为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因此,他的第二原则致力于实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同的群体之间在生活前景方面没有太大的不同。这一原则主张平等地分配利益与责任,使它们与人们所拥有的不同能力和需要相协调。在实现第二原则的社会里,一部分社会产品用来满足诸如医疗、教育等公共需求;一部分产品用于满足子孙后代的需求;还有一部分产品用于维系社会生产力以保障持续而充足的产品供应。社会不再被生产主义所控制,不再如同被“经济独裁主义”所控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为了积累利润和资本而生产,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生产,并且人们将民主地决定关于生产需求等各方面的问题。[99]

尼尔森强调,第二原则主张的平等并不同于严格的平等主义,它并不要求所有财富都应该被完全平等地分配,或人们应该拥有同样数量的一切东西。人们有着不同的年龄、不同的风俗、不同的需要和偏好,因此人们的需要应当被区别对待。平等并不是平均,而是一种关于保持平等对待的根本意图的信念。例如在某些情形下给予一个人他想要的旱冰鞋而给予另一个人他想要的小提琴,各人的偏好都得到满足,如此便通过不同的对待方式而将他们平等地予以对待。尼尔森指出,这种同等重视地对待人们的信念是最符合我们的公平感的。虽然第二原则也要求在对需要的满足上人们都有平等权利获得资源,但由于人们的需要不同,所以在分配资源时,人们并不是得到一份基于机械的平均分配的平等份额,而是得到一份基于需求被同等地满足的公平份额。[100]

尼尔森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共同确保了社会中平等的自由体系。如果不存在第一条原则中提到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那么就不存在所有人之间的平等的生活前景,也就不会有需求的平等满足。如果没有在第二条原则中提到的严格的财富和资源平等,那么社会中将存在权力和自我设定方面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将破坏使平等的生活前景和使需求得到平等满足的社会条件。此外,如果没有大致平等的负担的分担,那么将无法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活前景或有平等的机会满足各自的需求。在尼尔森看来,平等主义必须从一条基线开始,在这条基线以内人们的基本共同需要都应被满足。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品”包括于这条基线以内,而这些基本需要的内容会随着文化和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在超越基本需要的基线之外,不同的偏好和需要也应当尽可能得到平等的满足。尼尔森承认,“尽可能”的提法不是一种清晰的表达,但它预示着一种公平的意见:在一个人希望自身需求得到满足且能其需求能与其他人的需求兼容时,那么他的需求就应当得到满足。尼尔森认为,人之间的差别的确有时候是产生冲突的根源,但是,这些差异通常也是人类丰富充实的源泉,通过强调平等满足所有人共有的希望,就能同时实现公平和人类繁荣。[101]

尼尔森指出,对于激进平等主义的最持久的一种批判在于,激进平等主义可能导致一个同一、无个性的世界,从而毁掉人们的自由、创造力和多样性。对此,他认为,基于马克思主义所建构的激进平等主义完全可以避开这种批判。首先,他同意马尔科维奇(Mihailo Markovi图示)对于马克思的如下理解:“马克思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个体之间的天然不同,意识到当支持社会歧视和不平等的公共机构消失的时候,这些不同的重要性将会增加。他绝没有把共产主义构想成为这样一种严格平等的社会:在其中所有个体得到平等的报酬并且被培养成有着同一生活方式的人”[102]。尼尔森指出,他对激进平等主义两个正义原则的阐释已表明,这一理论绝不是要把人们控制在一个千篇一律的环境中,以至于人们在资源、志向、兴趣、行为等方面都一模一样。他的第二条正义原则正是在承认人在需求和非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差别的前提下再进行财富的平等分配。尼尔森强调,他并不忽视人们需求存在差异的重要性,当社会足够充裕时应当将需求作为分配的标准,但是,在处于适度匮乏(moderate scarcity)的世界中,在考虑需求差别之外,每个个体应当有权获得平等份额的可用资源,所以他才提出社会主义正义的一般观念,即每个人在有着大体同等的需要的情况下,对能够被共享的可用资源有权拥有平等的份额。在尼尔森看来,一种正义理论在设计正义社会时必须首先从正常情况出发,然后为特殊情况增加必要的条件限制。因此首先应当从一种展示对所有人的平等关切的信念出发,这种信念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是权益和责任的整体水平的平均,然后基于不同的真正需求、次而基于不同的偏好来体现原则的正义性。因此总体来说,激进平等主义的精神是,人们的基本共同需要必须被尽可能地满足并且尽可能平等地满足,而一个特定的人的特定需要的满足必须尽可能与其他人的需要能够得到类似地满足相协调。[103]

尼尔森指出,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和激进的平等主义虽然都主张平等,都相信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生活条件,每个人的利益都同等重要,但这两者的关键区别体现在哪种社会安排对于使平等条件成为可能而言是必要的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设定资本主义制度为平等的稳定背景,并保留市场行为,它主张资源平等,却将权力的平等搁置一边;但激进的平等主义相信,如果允许市场自由运转,即便能通过再分配来保障资源平等,权力将仍会流入少数人之手,他们将操控多数人的生活并决定社会的基本规划。没有权力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道德平等和自治;而从现实来看,即便是在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为之辩护的福利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平等始终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尼尔森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他所提出的激进平等主义正是以社会主义为制度背景。在描述社会主义正义的现实环境时,尼尔森对马尔科维奇的社会主义的正义必须在无阶级的社会中得到实现的观点表示赞同。马尔科维奇提出,马克思的平等观要求废除阶级剥削、废除资本和雇佣劳动、废除商品生产;对于平等的明确要求就是要求废除阶级和社会地位的差别。马克思没有描述无阶级社会的具体样态。马尔科维奇个人的观点是,在无阶级社会中,必须避免涉及统治形式和经济剥削方面的不平等,但不能消除社会角色的差异,因为人们的天赋和秉性是天然不同的,消除这些差异等于阻碍人们实现自己的潜能和自由。虽然保留不同的社会角色,但必须避免社会角色中的差别具有或转化为社会分层的形式,特别是涉及政治或经济等级的分层。就此而言,仅仅废除阶级差别是不够的,还要废除基于不同的社会角色的社会分层,比如各种管理者、技术专家和知识分子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特定角色,获得特殊的地位、声望和权力,他们可能成为掌握很大权力的新精英阶层。在赞成马尔科维奇观点的基础上,尼尔森进一步提出,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不仅是无阶级的,而且也应当是没有社会分层的社会,但它不是一个没有社会角色差别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有些人会因为天赋的出色而具有某种天生的权力,但这不是政治权力或控制别人的源泉,用马尔科维奇的话来说,他们仅仅是“精神上的杰出人物,道德上的杰出人物,品味上的杰出人物”[104]。对于平等主义而言,任何其余种类的、类似于在阶级社会或精英政治和经济统治条件下的杰出人物都是不可接受的。尼尔森强调,社会主义正义最需要避免的不是收入的差别,而是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成员在整个人生前景方面的不平等。正是伴随这种差别,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控制、支配和特权得以产生,而这些控制等因素又使得一些群体的生活比另一些群体的生活要有更多的自主性。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必须有一种平衡策略以便使社会在没有阶级也没有阶层的情况下存在,实现一种“无阶层的社会”(statusless society),这样的社会才能在本质上实现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平等。[105]

尼尔森指出,激进平等主义的实现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他所倡导的平等主义着眼于未来,即生产力得到更大发展,生产关系及政治和法律形式发生转变的时期。由此,他区分了作为目标的平等和作为权利的平等。平等首先是一种目标,是一种应当实现的理想状态,这一平等理想就是为每个人平等的生活前景提供社会基础,以规避在当前现实中所存在的总体生活前景方面的巨大不平等。具体而言,这一目标在于提供给每个人自主决定生活的条件,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能力来控制自己的生活,使每一个人的需求和愿望最大可能地得到满足,使人们平等地分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并且使每个人对于决定这些义务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尼尔森强调,平等最初作为目标,在当前的历史环境中只能是一种启发式思想,只有当这种平等理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后,平等才能成为人们的权利。关键在于为平等创造条件,即取消阶级划分,致力于一个无地位差别的社会:尽管这一社会在物质方面很丰富,但并不会造成一些人因为有比其他人多得多的收入、权力、威望而在生活前景方面存在广泛差别。这样一个社会,不仅使人们的福利和需求得到最大化满足,而且为所有人都寻求这种有利条件。尼尔森指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没有这些平等权利,因为它们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实现,所以,平等并不是自然权利,人们应竭力为平等创造社会经济条件,使目标转变为权利。[106]

尼尔森强调,激进平等主义的理论目标在于为社会主义作道德辩护。他指出,阶级意识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来说固然是重要的,如果工人们能够清醒认识到他们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将会看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明显更具有可欲性。然而,对于一个有着不明确的阶级地位的无所寄托的知识分子群体来说,他们对平等主义特别是激进平等主义的道德说服力的认可,将展现出社会主义的深厚的道德基础。在平等主义成为实际的政治纲要之前,它必须获得大量的支持,因为它需要道德权威,必须获得更为严格的一致性同意。在尼尔森看来,资本主义秩序从道德上看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因为它是一种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自由主义却以“彻底的平等会损害自由”为由对资本主义的不平等进行辩护以及对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进行攻击,而他所提出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正是意在破除这些观点。由此可见,尼尔森对激进平等主义理论所作的探索和论证体现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宗旨,即对社会主义在道德上的优越性作出清晰论证,以引导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和追求。

[1]Allen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178,此段引文括号中的内容为笔者所加。

[2]傅强:《平等、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载《理论探讨》,2008年第6期,第49页。

[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前言,第7页。

[5]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

[6]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Rowman &Allanheld,1985,p.78.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8]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03页。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2页。

[10]袁久红:《平等、正义与社会正义:略论尼尔森激进平等主义政治哲学》,载《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36页。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页。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9—540页。

[13]〔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14]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59页。

[1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59页。

[16]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5—456页。

[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7页。

[18]参见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41-46.

[1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106页。

[20]参见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34-135.

[21]〔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23页。

[22]参见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78-79.

[23]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

[24]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

[2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26]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

[27]参见Ronald Dworkin,“The Original Posi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no.3,1973,p.533.

[28]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

[29]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101页。

[30]关于原初状态下人们缔结正义契约的具体论证,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29页。

[31]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74.

[32]参见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77.

[33]〔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34]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Briefer Restatement,Harvard University,Typescript,1989,p.140.转引自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21.

[35]〔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注释13。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37]参见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84.

[38]参见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26-127.

[39]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过:“我们的题目……是社会正义。对我们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

[40]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303,罗尔斯在此处表示,差别原则是一种“用于制度的原则”。另参见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29,footnote.

[41]参见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29-130.

[42]〔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4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2页。

[4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

[4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页。(https://www.xing528.com)

[46]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

[47]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48]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Blackwell,1974,p.1.

[49]〔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50]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2页。

[5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

[52]即诺齐克权利理论的三个原则:正义的获得原则、正义的转让原则和正义的矫正原则。具体内容详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9页。

[53]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Blackwell,1974,p.150.

[54]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页。

[55]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169页。

[5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

[57]〔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58]更为详细的论证细节,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4页。

[59]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60]注意,市场此时只是“可能”成为公正的,并不是说,只要满足了一切后果对主体而言是可知的这一条件,市场就一定是正义的。此处简化了科恩的论证,但并不影响结论,因为市场连这一基本条件都不能满足。具体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6页。

[61]〔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6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0页。

[63]〔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64]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章,注释5。

[65]科恩认为,要人们完全放弃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的,他举出一个强制人们抽签为盲人捐献眼睛的案例对此予以证明。具体的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66]更具体的案例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62页。

[67]〔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页。

[68]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章。

[69]〔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1页。

[70]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7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7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73]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0页。

[74]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

[7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

[76]参见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 and Equality,”in F.Lucash ed.,Justice and Equality:Here and Now,Cornell University Press,pp.108-135.

[77]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1页。

[78]〔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4—95页。

[79]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5—96页;〔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7页。

[80]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287页。.

[81]〔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0页。

[82]〔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83]〔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7页。

[84]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8页。

[8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8—329页。

[86]在这本小书中,科恩以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野营旅行中表现出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享等精神为例,来探讨社会主义的可欲性(desirability)和可行性(feasibility)。详见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87]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15.

[88]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20

[89]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45.

[90]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p.40-41.

[91]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77.

[92]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p.81-82.

[93]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80.

[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9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96]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97]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4页。

[98]〔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99]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100]〔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101]〔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102]〔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

[103]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7页。

[104]〔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105]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7页。

[106]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4—315、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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