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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种类与责任:国际商法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权代理可分为不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和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大陆法认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在经本人追认以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与之交往的代理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而且对于这种不知,第三人并无过错。在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无权代理的种类与责任:国际商法解析

无权代理可分为不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和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在前一种情况下,本人无须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通常被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但这种无权代理行为,也不是绝对地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因为本人可以对它加以追认。如果本人没有追认,则这种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本人就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负授权人的责任,这通常被称为表见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里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完全无根据地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依各国法的规定,这种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这里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大陆法认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在经本人追认以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①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②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回他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大陆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①赔偿责任说。即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如《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即采用此说。②选择权说。即主张当狭义的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时,如本人拒绝追认,则善意的第三人既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在两者当中选择其一,如《德国民法典》即采用此说。

英美法系把大陆法上的狭义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依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如果某人声称自己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而该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含义(www.xing528.com)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既然属于无权代理,本来是不应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但是,如果本人的言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换言之,如果由于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象,并引起善意第三人的信赖,那么,本人就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使本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不同于明示授权产生的代理,后者是本人明确(口头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实施某一行为,而前者则是指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存在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表见代理也不同于默示授权产生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关心的是第三人有无合理的根据相信存在代理权;默示授权则不是对第三人而是对代理人而言的。表见代理与追认的代理也有区别,追认是本人事后对无权代理的一种认可,它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本人行使权利的表现;表见代理的产生则不取决于本人的选择,它是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所创立的一种制度。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在萨默斯诉索蒙(Summers V Solomon)案中,被告曾雇佣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在该商店转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的名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对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2)相对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与之交往的代理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而且对于这种不知,第三人并无过错。因此,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却仍与之为法律行为,显然不能要求本人负表见代理之责。不仅如此,即使第三人非故意但因过失应当知道而不知,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亦同样不能要求本人负表见代理之责。例如,第三人以往从未掌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现仅凭无权代理人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不能使本人负表见代理的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的效力表现为本人须对无权代理人的有关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能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如果本人也有一定的过失,如授权不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为代理行为而不否认等,则应根据双方过失程度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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