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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保损失与费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从程度上分,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承保的费用包括损害防止费用和施救费用。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作出的正常牺牲或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如火势业已扑灭,仍打水入舱,就是不合理的,因这种不合理的措施而招致的损失,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

保险人承保损失与费用

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从程度上分,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的部分损失,从性质上分,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承保的费用包括损害防止费用和施救费用。现分述如下: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也称全损,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下的定义是:“如果保险标的物被毁灭或受到损坏,失去投保时的品种或丧失到无法复原,即是实际全损。”海上货物保险中,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保险标的物毁灭,如货物因着火全部焚毁;②保险标的物毁损已完全改变性质,不复为原物,不具有原有的使用价值,如水泥受浸泡而变质、水果、鱼类发酵而腐败;③丧失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而无回收希望等。

2.推定全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下的定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地予以放弃,或因不支出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损。”海上货物保险中,构成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丧失对货物的占有权,而且不大可能收复。即使能收复,收复的费用将超过收复后的货物价值;②修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和转运到目的港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等。

在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办理委付才能得到全损赔偿。“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只有保险人表示接受时,委付才能对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保险标的物毁灭或确实不能复原;而后者是标的物并未灭失,可以救助或修复,但救助费用或修理费用超过标的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所谓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某种危险只危及船舶一方或货物一方的安全,那么,即使作出了特殊的牺牲或费用,也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例如,船上冷藏设备失灵,将腐烂变质的冻肉抛入海中,这种牺牲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并且,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必须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到临头阶段!“危险”不能是想象的“危险”。(www.xing528.com)

(2)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作出的正常牺牲或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海洋中航行,收到台风警报消息,船长下令增加马力开动机器,在大风袭来前到达目的港,因此增加了燃料的消耗,这种多消耗的燃料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因为船方有义务把货送到目的港,是完成航程所必需。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在与大风作斗争时船上燃料烧完了,为了共同安全起见,只得把船上所装载的货物作为燃料,此项损失应认为是共同海损。

(3)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的。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的冲击,把甲板上的木材卷入海中,这种损失是由风浪引起的,不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不能算是共同海损。

(4)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共同海损的措施是否合理,应结合当时险情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船货遇到共同危险,为了减轻重量必须抛弃部分货物时,所抛弃的货物必须是体重、价低的货物,而不是体轻、价高的货物。前者是合理的,应作为共同海损,后者则是不合理的,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再比如,船舶失火,危及船货安全,船长在引水进舱灭火时,也应适当掌握。如火势业已扑灭,仍打水入舱,就是不合理的,因这种不合理的措施而招致的损失,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总之,措施的合理性要求行为人应尽可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的共同安全。

(5)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所谓“有效果”,是指采取措施的结果保证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如果船方作出了很大牺牲,支付了巨额费用,船货最终仍未能获救,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共同海损是由各受益人按其获救财产的比例共同分摊的,如果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未能获救,则构成共同海损的基础便随之消失。还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获救”,并非是指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应由船舶、货物或运费三方依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共同海以外的部分损失。构成单独海损必须基本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物单独遭遇风险损失,并非船方、货方共同遇到的危险导致损失。

(2)单独海损须是由于偶然或意外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是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承担,不能要求航海中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保险人对单独海损是否赔偿,须依承保的险别和保险单条款的规定而定。

(三)承保的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除保障风险损失外,还保障费用的损失,这些费用主要有:

1.损害防止费用

损害防止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将来发生的损失而花销的费用,如为避免航程中遭遇的特大风浪使货物丢失而额外添购绳索加固,这样的开销只要确实必要,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2.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alvage charges)包括:①营救费用,是指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费用负责赔偿;②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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