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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票据时效与丧失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票人对支票发票人的追索权,多数国家规定,自提示期间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间不行使,因丧失时效而消灭。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对票据的补救措施,即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丧失票据的当事人仍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此外,失票人还得提供相应担保金,以补偿一旦有善意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而使票据债务人遭受到的损失。

国际商法:票据时效与丧失解析

(一)票据时效

1.票据时效的定义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所谓消灭时效,就是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就可以拒绝他的权利请求。该“一定期间”就是指消灭时效的期间。

2.票据时效的期间

按不同情况,票据时效的期间分述如下: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多数国家规定,自到期日起算,3年间不行使(我国2年),因丧失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发票人的追索权,多数国家规定,自提示期间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间不行使,因丧失时效而消灭。

汇票和本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多数国家规定,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1年间不行使,因丧失时效而消灭。支票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从提示期间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间不行使,因丧失时效而消灭。

背书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多数国家规定,自背书人为清偿之日或背书人自己被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间不行使,因丧失时效而消灭。

(二)票据丧失

1.票据丧失的定义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情形。例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抹而毁灭,或因遗失、被盗而失去等。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本身的占有。为此,票据丧失对持票人的利益影响很大。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对票据的补救措施,即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丧失票据的当事人仍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www.xing528.com)

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取公示催告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则大都采取诉讼方式。下面分别表述。

丧失票据的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采用公示催告这一补救方法的国家,大都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告的具体程序。一般情况下,公示催告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失票人既包括最后的持票人,也包括清偿了后手追索权而取得票据的前手。失票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票据的誊本或讲述票据上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讲清票据遗失、被盗以及其他毁灭的事实经过及证明自己有申请权的事实原因。

(2)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裁定。法院接受了申请之后,便开始调查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审查合格,准予申请,法院即裁定进行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法院应采用通常的公告方法,如登报或张贴公示等,明示此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及申请内容;催促现有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并且告知如不在该期间内申报权利,就将丧失其权利。

(4)权利的申报和对票据的检查。如果有人持票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申请人,约定时间让他检查票据。如失票人与持票人就票据问题无争执,公示催告程序便可终结,如果失票人与持票人就票据权利有争执,应另行以诉讼解决后,再进行除权判决或驳回申请。

(5)除权判决。所谓除权判决,就是宣告无效的判决。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凭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或拒绝负担票据义务。

丧失票据的诉讼。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丧失票据的人可以通过他对票据债务人的诉讼,以解决票据权利的问题。但是,失票人在提起这种诉讼时,要对自己的票据所有权、丧失票据的事实经过和票据的主要内容等负举证责任。此外,失票人还得提供相应担保金,以补偿一旦有善意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而使票据债务人遭受到的损失。《英国票据法》也规定,失票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票据权利的问题。对于支票失票人,《美国商法典》还规定了一种“请求止付”的补救方法。即失票人有权向其存款银行发布停止支付命令(如果银行在接到该命令以前已经支付,则不受命令的约束),如果银行违反停止支付的命令而对支票持有人付款,由此使失票人遭受的损失,失票人可向该银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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