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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产品责任法,即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所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产品责任法主要解决产品有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受害者应向谁获取何种赔偿的问题。因此,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多为强制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概念与特征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有几种不完全相同的立法形式处理产品责任问题。一种是民法规定产品责任;一种是刑法对于劣质产品产销责任者的处罚的规定;再一种是专门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还有一种是我们国家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和法律相应发展的产物。在没有产品责任法之前,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一般是用合同调整的,也就是由买卖合同中担保责任所制约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品责任法兴起,在法律上发展成为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产品责任法,即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所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特征(www.xing528.com)

(1)它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有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加以调整的,若卖方违反了对所出售货物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义务就须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主要解决产品有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受害者应向谁获取何种赔偿的问题。

(2)它主要调整不以任何合同关系为前提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过去在产品责任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即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同产品的使用没有合同关系,对生产及出售的产品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这种将合同关系作为产品责任基础的理论依据极不合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就逐渐地放弃了这一要求,规定其调整无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从而扩大了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也扩大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范围。

(3)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多为强制性的。这是它与买卖法的一个区别。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是属于任意性的。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在他们的合同中予以排除或变更,法律不予干预;而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范畴,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多为强制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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