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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与机构-《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贸总协定的职能机构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发展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对总协定的职能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建立职能机构的程序也未作规定。与此相应,缔约方全体大会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总协定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在缔约方全体大会上决定的。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会议过程是保密的,这与一般的国际组织不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与机构-《国际商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职能机构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发展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对总协定的职能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建立职能机构的程序也未作规定。因而,总协定的职能机构是随着实践的需要而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的,这使它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有很大的区别。

(一)缔约方全体

缔约方全体(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作为一个整体的关贸总协定所有缔约方。只要是以缔约方全体的名义进行的任何行动,不论参与的国家的多少,都代表了全体缔约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协定全体缔约方承担。与此相应,缔约方全体大会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总协定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在缔约方全体大会上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各成员派驻日内瓦关贸总协定总部的常驻代表作为大会代表出席缔约方全体大会,重大事项,需要各缔约国派部长级代表参加(称为部长级会议)。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会议过程是保密的,这与一般的国际组织不同。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缔约方全体大会享有广泛的权力,概括起来有:

(1)修订和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实际上是缔约方全体的立法权。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后签订过9个附件,其中一些是对《总协定》具体条文文字的解释,另一些则实际上对条款的内容作实质性的补充规定(如附件七到附件九)。

(2)接受新成员。GATT第33条之规定,一个国家(地区)要加入协定,经由缔约方全体大会2/3通过,才可按程序成为总协定的成员;

(3)监督各国政府实施《关贸总协定》的情况。如,缔约方全体,可要求一缔约方检查它在进出口税和国内税以外的任何规费、手续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豁免缔约方的某项义务。在关税总协定设有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以参加投票国的2/3多数,并不少于全部缔约方的半数以上通过,豁免某个缔约方承担的某项义务;

(5)参与调解缔约方之间的纠纷。一国认为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可以享受的利益由于他国的某种行动而受到损害,在与他国磋商无法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时,可以将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可进行研究,向有关缔约方提出建议,或酌情作出裁决。如其认为必要,可与缔约各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有关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

(二)代表理事会

代表理事会(The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是关贸总协定于1960年才成立的职能机构,它由“所有愿意承担关贸总协定义务的国家的代表组成。”代表理事会的权力主要来自缔约方全体大会的授权,代表理事会“有权处理缔约方全体在大会期间可以处理的问题。”其主要权力包括:

(1)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它在会议期间所讨论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www.xing528.com)

(2)负责监督缔约方全体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安排,并最后批准大会的日程;

(3)根据需要建立附属机构,并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审查其工作报告并负责向缔约方全体大会提出意见;

(4)根据总协定解决争议的程序,任命专家调查小组成员,决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审查专家组的报告;

(5)负责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1989年4月12日,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时,缔约方部长级会议授权代表理事会对各缔约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根据缔约方的外贸规模,每2年、4年或6年审查一次。

代表理事会对所有问题都以“协商一致”来确定,自成立以来的30多年,从未采用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问题。

(三)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

委员会(Standing Comittees)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与各个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有关的事务

关贸总协定授权代表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成立工作组(Working Parties)。工作组根据其建立的目的和任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种意见,写出工作报告,作出审议结论,提交代表理事会。在其报告得到通过以后即完成其使命,即告撤销。

专家小组(Panel of Experts)是代表理事会或各委员会为解决缔约方之间在某个贸易政策问题上的纠纷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自总协定成立以来先后成立过100多个专家调查小组,解决了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不少矛盾。

(四)秘书处、总干事

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由拟定的原国际贸易组织(后未成立)临时委员会演变而来。它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在总干事的领导下负责总协定的日常事务,如为总协定的各种会议进行会务安排,负责出版秘书处各种文件,对贸易政策等进行分析等等,其所有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它本身没有决策权。

1965年,关贸总协定决定设立总干事(Director-General),总干事同时兼任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长。由于关贸总协定没有对总干事的职责作任何规定,因此其职责也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缔约方施加影响,促使它们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不受一国国内政治事务的制约,考虑预见总协定的发展方针,为更好地实现总协定的宗旨而起引导作用;鉴于他的地位,他可以召集缔约方的非正式会谈,尽量避免争端扩大;可以使用自己能用的一切手段,帮助缔约方解决贸易争端;他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管理总协定预算,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总干事是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当然主席,当缔约方在谈判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他要从中进行公正的裁断。由于总干事没有法定的权力,因此,他解决和处理问题只能靠自己的威信及工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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