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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GATT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主要规定在其23条中。故GATT第23条可以被看作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WTO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一)概述

WTO对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与它的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分不开的,正如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如果没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加强,正是多边贸易体制比许多其他国际组织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国际社会之所以重视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GATT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主要规定在其23条中。故GATT第23条可以被看作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端。GATT运行初期解决争端条款的适用中创造的第三方裁决专家组程序,丰富了第23条第2款缔约方全体的准司法规则,形成了不少很有价值且意义深远的案例。据对其顶峰时期1952—1958年的统计,引用23条投诉案件共40宗,有36宗获得明确结果,其中11宗是由专家组裁定的。然而好景不长,1959年起风云突变,此后近20年,第23条规则基本上被弃置一旁。这个时期的绝大多数争端,全靠第22条协商的外交程序,即经谈判达成政治妥协来结案,解决不了的就挂起来。出现如此反复的主要原因是:(1)60—70年代GATT实质规则的混乱,使依法裁定失去了共识的法律标准;(2)以欧洲和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派和以美国为首的务实派在国际经济法理论观点上的分歧尖锐化。尽管后来各缔约方又在“东京回合”达成妥协,但GATT被新的机制取代已是无法逆转的潮流,原有争端解决机制也因逐渐不适应形势发展而需要重新设计。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www.xing528.com)

从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日趋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产生贸易争端的缔约方提供了“双边磋商”和“总协定介入协商”两种程序,以期通过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以后,GATT体制不断对这两项争端解决条款加以修订和补充:1950年总协定设立“工作组机制”,由工作组将有关争端的事实和解决写成没有约束力的报告,作为一种咨询意见提交缔约方主体;1952年总协定决定设立“专家小组程序”,以回避争端当事方;1958年总协定通过决定,提出要强化总协定理事会在协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总协定又对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程序性机制的细分;1979年东京回合缔结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使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初具了“国际法院”的模式。然而,GATT争端解决与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缔约方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地解决争端,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比较全面、彻底地对GATT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WTO总理事会可以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名义召集会议,以处理因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所引起的争端。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小组审理;上诉审查;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等。

可见,DSU既保留了GATT历年来的有效做法,又对原来的机制作了重大改进,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

综上所述,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全面、从分散到统一、从模糊不清到明确具体、从“权力本位”到“规则本位”的发展过程。《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这一发展过程的结晶。它集中了人类的睿智,设计了一套“准自动执行”的程序,人类首次找到了一种较为文明有效的解决争端方法。几年来,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关对于那些在实践中出现的而DSU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阐明,并形成了若干原则作法,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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