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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抑制市场地位效应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如果要提高一边用户的价格则需要考虑更多的约束条件。[46]因此负交叉网络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该因素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双边市场是两组独立和无关的两组消费者通过一个中介平台联系在一起的,一组消费者的数量将会影响产品的利润。对消费者索取的价格将会影响到两边的市场。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抑制市场地位效应

第一,价格策略的影响。平台企业定价策略的核心在于将用户的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以争取更多的用户,这会削弱平台企业运用进行价格加成获取垄断利润的能力。[44]在传统单边市场中,如果经营者想要凭市场支配地位提高产品价格,只需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和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而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如果要提高一边用户的价格则需要考虑更多的约束条件。[45]在双边用户中,平台企业实行低价或免费策略的一边用户是争夺目标的重点,平台企业对于这边用户的价格策略是非常审慎的。因为一旦对其中一边改变免费策略实行收费,或者提高价格水平,不仅将降低该边用户对平台产品的需求,而且基于双边用户需求间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在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下,将会导致另一边用户对平台产品需求的降低。而双边用户对平台产品需求的降低会导致平台价值的降低,用户很可能转而选择其他平台,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将减少另一边的用户规模,这将对整个商业模式造成较大影响。例如曾经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263.com 邮箱向网民收取邮箱使用费,结果在其他竞争对手继续采取免费策略的情况下导致大量用户流失,这说明在交叉网络效应的乘数效应之下,平台企业运用市场支配地位提高用户价格的能力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

第二,负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存在着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限制。例如网络搜索企业如果在网络搜索一边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用户就可以增强其在网络广告一边的市场力量,但是反过来广告量的增加却对用户量的增加产生负面影响。却不能无限制的提升网络广告的量。平台企业需要考虑基于负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广告量增加导致受众市场的萎缩。Wilbur 分析了美国电视媒体的相关数据,对广告量与收视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广告量每提高10%,该频道的收视量将减少25%。[46]因此负交叉网络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然而这种负的相关性仅与广告量有关,而与广告的价格无关。平台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提升广告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却不会损害网络搜索用户基础。该因素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注释】

[1]参见杨东、郑双十:《新经济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问题》,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 年第7 期。

[2]参见翟巍:《论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6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71 页。

[3]参见David S.Evans,Michael Noel.Defining Antitrust Markets when Firms Operate Two-Sided Platforms.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2005,(3):667-702。

[4]参见岳中刚:《银行卡产业规制研究探析》,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 年第3 期。

[5]参见David S.Evans,Michael Noel.The Analysis of Mergers that Involve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2008,4(3):663-695。

[6]参见时建中、王伟炜:《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兼论我国部分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载《重庆社会科学》2009 年第4 期。

[7]参见英国竞争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局《合并评估指南》(UK Merger Assessment Guidelines)(2010 年)第5.2.20 条相关规定。该指南指出:在双边市场中,假定垄断者测试会变得复杂。双边市场是两组独立和无关的两组消费者通过一个中介平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报纸行业和其他媒体),一组消费者的数量将会影响产品的利润。因为一组消费者使用该中介平台的价值取决于另一组消费者的数量(交叉网络效应)。对消费者索取的价格将会影响到两边的市场。难以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一个适用SSNIP 测试的单一价格;二是SSNIP 测试中对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将会随着间接网络效应的作用而变大;三是企业的产品面临的竞争约束不仅仅来自于双边市场的中介平台而且来源于单边市场中的企业。

[8]参见黄岩:《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双边市场分类为视角》,载《经济法论丛》(第25 卷),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128~129 页。

[9]参见Lapo Filistrucchi,Damien Geradin,Eric van Damme,Pauline Affeldt.Market Defin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Theory and Practice [R].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240850。

[10]参见王小芳、纪汉霖:《双边市场的识别与界定:争论及最新进展》,载臧旭恒主编:《产业经济评论》第12 卷第3 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8 页。

[11]参见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Free.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813193。

[12]参见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载《法学家》2012 年第6 期。

[13]参见吕明瑜:《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的新问题》,载《政法论丛》2011 年第5 期。

[14]参见侯利阳、李剑:《免费模式下的互联网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载《现代法学》2014 年第6 期。

[15]参见黄坤:《互联网产品和SSNIP 测试的适用性——3Q 案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载《财经问题研究》2014 年第11 期。

[16]参见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Free.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813193。

[17]参见Emch E.Thompson,T.S.Market Definition and Market Power in Payment Card Networks.The 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2006,5(1):45-60。

[18]参见Evans,D.S.Two-Sided Market Definition.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Market Definition in Antitrust:Theory and Case Studies.Chicago: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2012。

[19]参见叶明:《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及解决思路》,载《社会科学研究》2014 年 第1 期。这种方法依据产品核心性能25%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来判断相关市场。参见OECD.Glossa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http:/ /www.oecd.org/regreform/sectors/2376087.pdf。

[20]参见李煜:《软件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研究》,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3 期。

[21]参见龙振彪:《假定垄断者测试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思路之修正——以奇虎360 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为例》,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2 卷第1 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4~176 页。

[22]参见苏华:《多边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与反垄断执法发展》,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 年第8 期。(www.xing528.com)

[23]参见Lapo Filistrucchi,Damien Geradin,Eric van Damme,Pauline Affeldt.Market Defin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Theory and Practice.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240850。

[24]参见王小芳、纪汉霖:《双边市场的识别与界定:争论及最新进展》,载臧旭恒主编:《产业经济评论》第12 卷第3 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9 页。

[25]参见林平、刘丰波:《双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最新进展与判例评析》,载《财经问题研究》2014 年第6 期。

[26]张静、陈硕颖、曾金玲:《银行卡产业并购规制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载《财贸经济》2008 年第10 期。

[27]参见刘志彪编著:《现代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年版,第225 页。

[28]参见徐炎:《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研究——从互联网领域竞争特性切入》,载《知识产权》2014 年第2 期。

[29]参见潘伟:《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垄断纠纷案评析》,载《科技与法律》2010 年第6 期。

[30]参见张小强:《Web 3.0 时代互联网产品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兼论经济学与法学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关系》,载《产业组织评论》2013 年第3 期。

[31]参见David S.Evans.Noel,MDThe Analysis of Mergers that Involve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2008,4(3):663-695。

[32]参见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03,20(2):325-381。

[33]有学者指出,如果其他更加直接方法或直接证据能够更直接地分析市场竞争效应或合理地评估企业的市场势力时,应该弱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在反垄断分析中的作用,有时可以绕开相关市场界定。参见Damme,E.van,Filistrucchi,L.,Geradin,D.,Keunen,S.,Klein,T.,Michielsen,T.,Wileur,J.Mergers in Two-Sided Markets.A Report to the NMa[R].Netherlands Competition Authority,2010。有学者相对谨慎,认为淡化“相关市场”概念为一种务实的态度,但同时强调这种淡化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即其他事实应证据充足、逻辑清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唯一合理解释,其他合理原因均已被排除;误判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已远远小于任由竞争损害持续下去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性;“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困难或不可能完成。参见黄勇、蒋潇君:《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载《法学》2014 年第6 期。有学者指出,在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中,执法机构可以适度地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精准性要求,进行适度的模糊化处理:原告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而这种市场力量被用来阻碍了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即可;法院的关注重点应该在优势地位企业的行为是否阻碍了竞争,而不是机械地强化原告划定相关市场,证明市场份额加重负担。参见仲春:《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载《法律科学》2012 年第4 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360 诉腾讯案的判决中指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

[34]参见陈伟华:《网络经济时代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述评》,载《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 期。

[35][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3 版)》,许光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87 页。

[36]参见Jonathan B.Baker.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 [J].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1):129-173。

[37]参见杨文明:《市场份额标准的理论反思与方法适用——以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视角》,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3 期。

[38]参见石英、尚芹:《论反垄断法实施中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载《法律适用》2014 年第2 期。

[39]王晓晔著:《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99~200 页。

[40]参见Mergers:Commission clears Microsoft's proposed acquisition of the Yahoo search business,http:/ /europa.eu/ rapid / press-release_IP-10-167_en.htm.2016 年3 月5 日访问。

[41]参见吕明瑜:《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的新问题》,载《政法论丛》2011 年第5 期。

[42]参见许光耀:《互联网产业中双边市场情形下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兼评奇虎诉腾讯案》,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1 期。

[43]参见吕明瑜:《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的新问题》,载《政法论丛》2011 年第5 期。

[44]参见王宏涛、陆伟刚:《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互联网定价模式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载《华东经济管理》2012 年第6 期。

[45]参见程贵孙:《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误区与释疑——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视角》,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 年第3 期。

[46]参见刘俊仁:《电电视媒体广告平台差异化:竟争及决策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年,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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