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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都法学(第5辑):统一说的代表观点及观点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说内部实际上也并不统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有以下几种:公平说,也称衡平说,认为不当得利之基础来自于公平正义的自然观念。[9]权利说,日本学者中岛玉吉在修正债权说的基础上提出,“法律上之原因,即权利之意,不当得利乃不本于权利,而由他人财产得利之谓”。法律规定与法律行为说:该说以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

军都法学(第5辑):统一说的代表观点及观点分析

统一说内部实际上也并不统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有以下几种:

(1)公平说,也称衡平说,认为不当得利之基础来自于公平正义的自然观念。此外,亦有人求之于正义之观念,如法国学者劳艾斯特谓:“对于两个财产间所生之不均衡,命裁判官予以调整者,乃自然法之原则也。一人为另一人不受任何报偿,而牺牲其利益时,乃正义之所不容。”[6]

(2)正法说,认为不当得利的基础在于所谓的“真正的法”,即达成共同生活之法的共同观念。其区别于成文法,类似于自然法与成文法之区别。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发挥其调节作用,以解决形式安全带来的实质性不公正。所谓无法律上原因,指不合正法之要求。[7]

(3)债权说,社会中财产利益的归属状态是建立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之上,此种利益之移转必须在有特殊关系时方为正当。如果欠缺此种特殊关系或相对关系而获利益,即为无法律上之原因。[8]该说认为受益人受益的正当根据在于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财产转移的债权关系或相对关系,若欠缺这一条件,即构成不当得利。与该说类似的观点还有日本学者来栖三郎所提倡的个人意思自治原则说,他认为财产的移转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基于个人意思自治的债权关系是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设立出于民法对权利的静的安全的保护目的,是个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消极表现。[9](www.xing528.com)

(4)权利说,日本学者中岛玉吉在修正债权说的基础上提出,“法律上之原因,即权利之意,不当得利乃不本于权利,而由他人财产得利之谓”。[10]简言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须检验受益人是否享有得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该权利无须被法律明确规定,可从法规目的进行判断。

日本学者加藤雅信认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内容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中法律关系的投影体。他通过系统整理日本明治时期以来与不当得利有关的判例,对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箱庭说,即区分民法典不同领域法规,对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进行具体解读。该说实质是权利说的细化,加强了权利说的可把握性。

(5)法律规定与法律行为说:该说以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法国司法实践中,因缺乏对何谓无法律上原因的统一定义,多认为若“得利”源于法律规定或有效的法律行为,即“得利”有法律上原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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