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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计算基准:军都法学第5辑提供详细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群体的死亡赔偿金计算基础标准均与其实际收入有关,不过各个群体确定其实际收入的方法以及进一步确定死亡赔偿金计算基础标准的方法却不相同。失业者和未就业的成年人虽然在死亡之时均没有工作,但是笔者认为并不能依此否认其后续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可能性,侵权人仍然应当给付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过对于其实际收入的确定应当更加灵活。所以侵权人无需对其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计算基准:军都法学第5辑提供详细解析

在进行人群归类之时,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应当将未满18周岁的人划分为未成年人和经劳动成年的成年人,并且可以将前者单列,将后者划归为就业者的范畴。同时在成年人之中,根据其工作的性质不同,又可将其分为暂时失业或未就业的成年人、就业者和退休者三种。此外,在进行分类的时候还应当顾及一类特殊的人群,即因自身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再就业可能性的无劳动能力者。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及其生前工作的性质为双重标准,将人群划分为以下五类:未成年人、暂时失业或未就业的成年人、就业者(包含劳动成年的未年满18周岁的人)、退休者、无劳动能力者。不同群体的死亡赔偿金计算基础标准均与其实际收入有关,不过各个群体确定其实际收入的方法以及进一步确定死亡赔偿金计算基础标准的方法却不相同。

1.实际收入之确定

(1)失业或者未就业的成年人。失业者和未就业的成年人虽然在死亡之时均没有工作,但是笔者认为并不能依此否认其后续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可能性,侵权人仍然应当给付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过对于其实际收入的确定应当更加灵活。具体而言,对于失业者可以以其生前从事的最后一份工作的收入作为参照,结合其可能的发展前景来进行计算; 对于未就业的成年人可以参照其生前有意愿从事的职业的平均工资,并结合其学历水平、家庭状况来进行计算。

(2)就业者。因为就业者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所以在对其实际收入的确定上可以以其生前的实际收入为基准,依照其家庭背景和未来发展前景来对这一基准进行具体判断。

(3)退休者。针对退休者,可以直接以其退休金作为实际收入,进而计算死亡赔偿金; 如果其退休之后又被返聘的或者参加其他工作有收入的,将这一收入纳入其实际收入之中。[18]

2.计算基础标准之确定(www.xing528.com)

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潜在的劳动力,其死亡给近亲属带来的预期利益的损失不容忽视。因为其年龄尚小,人生存在多种可能性,其生前或者没有实际收入,或者有实际收入但是无法反映其将来能够给其近亲属带来的可继承利益,所以在对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排除地域、户籍、民族、身份等不同,参照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19]其中,这里面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的各种合法收入扣除向政府缴纳各种现有的税收和费用等以后的余额。国务院部门每年都要统计和公布相关数据。[20]

对于无劳动能力者,基于侵权赔偿意在进行损害填补,而不能使得受害一方获得不当利益的原理,无劳动能力者因为其不具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其去世并不会给继承人带来任何的财产逸失,此时要求侵权人给付死亡赔偿金会使得继承人不当得利,有违侵权赔偿的初衷。所以侵权人无需对其支付死亡赔偿金。这种做法虽然听起来冷酷无情,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但是法律为法律,人情为人情,两者不容混淆。[21]

对于失业或者未就业的成年人、就业者和退休者这三类人群,除了要对死者生前实际收入进行明确外,还应当引入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将其与死者生前实际收入相比较,进而确定最终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标准:如果当事人能够结合上述思路对死者生前的实际收入进行举证,并且生前实际收入大于全国可支配收入,此时以死者生前的实际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基础标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死者生前的实际收入或者受害人生前的实际收入低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此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的基础标准。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死者近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从而更好地保障死者近亲属的生活,防止贫富差距的拉大。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标准,而不是在各个地方适用地方的标准,对各个赔偿权利人来说也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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