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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作用: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对何种人的行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湄公河惨案的审理,体现了中国保护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决心。

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对何种人的行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对人行为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有以下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法对它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不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不论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本国法的追究。

(4)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我国采用综合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

(1)我国法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适用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②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2)我国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

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我国法律。

②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罪的,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在民事和商事方面,中国法在中国领域外的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私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办理。

[案例]湄公河惨案[6]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10·5”案件。此后,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012年11月6日下午两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糯康等不服,上诉。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日,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此案被劫船只在中国注册、悬挂中国国旗,受害人是中国公民,所以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糯康是缅甸人,案件发生在泰国,缅甸和泰国对此案也有管辖权。经过多方协商,缅甸和泰国同意把案件移交中国审理。通过跨国司法合作,实现审判域外犯罪嫌疑人,这在中国司法史上非常少见。湄公河惨案的审理,体现了中国保护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决心。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领域一般包括:(1)领陆(陆地表面、底土);(2)领水(内水、领海、底土);(3)领空(领陆、领水上空);(4)境外该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拟制领土);(5)驻外使领馆(领土的延伸)。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法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能够适用,有约束力,就是有溯及力,或叫溯及既往;如果不能适用,没有约束力,就是无溯及力,或叫不溯及既往。

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曾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比较新旧两法,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案例]李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7]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嫌犯罪的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实施于1995年,1979年《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根据1997年《刑法》,李某作为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行为,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属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李某的行为适用1979年《刑法》,故李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相关司法考试真题

1.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06/1/53)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解析:在农村地区,风俗习惯与法律冲突,应适用法律。A项错误。

法律与习俗、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冲突,B、D项正确。

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国家的制定法与风俗习惯等“民间法”可能存在一定冲突,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C项正确。

2.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56)

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限制

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

解析:林某有乘坐鹏翔公司航班的自由,鹏翔公司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体现了秩序价值。林某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时被拒载,反映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A项正确。

若法无明文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受到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限制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B项错误。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我国正式法的渊源。C项正确。

行业惯例如果被国家机关认可,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D项正确。

3.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2012/1/88)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析: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有关保险公司事项规定,《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保险法》属于特别法。A项正确。

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保险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保险法》,B项正确。

依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4.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57)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

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惩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者效力位阶不同。A项错误。

《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惩罚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行政法属于公法。B项正确。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此案中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C项正确。

依据《宪法》及《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院无此权力。D项错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1/52)(https://www.xing528.com)

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D.体现的属人主义原则

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能够适用,有约束力,就是有溯及力,或叫溯及既往;如果不能适用,没有约束力,就是无溯及力,或叫不溯及既往。此条文与法的溯及力无关。A项错误。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什么人的行为有效。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则不适用。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法对它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不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保护主义原则——不论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本国法的追究。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据此,B项正确,C项正确,D项错误。

6.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1/13)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我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张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什么人的行为有效。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围有效。A项正确。

我国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是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故赵某不在我国,也有可能适用我国法律。B项错误。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本题与法的溯及力无关。C项错误。

赵某已被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项错误。

7.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11)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解析:“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是指法律着眼于未来,但并非法的内容总是超前;“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是说法官的判决只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并非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A项错误,D项正确。

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曾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比较新旧两法,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B、C项错误。

8.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4)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解析:我国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只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普遍约束力。A项错误。

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中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B项错误。

甲法官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C项正确。

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D项错误。

9.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1/53)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解析:《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A项错误。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B项正确。

《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C项正确。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商标法》的解释,而不是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解释。D项错误。

10.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11)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法的渊源和非正式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非正式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政策和判例。最高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大致属于判例一类,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A项正确。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效力只针对该案中特定的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B、C项错误。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最高法院对特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D项错误。

11.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项可以成立?(2007/1/5)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解析:某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立法解释。A项错误。

某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法律,该《办法》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存在,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该《办法》效力低于《妇女权益保障法》。B项正确。

某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变通规定。C项错误。

体系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该《办法》并未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D项错误。

[1]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未设区,属地级市,这四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依照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2]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未设区,属地级市,这四市的人民政府依照201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可制定政府规章。

[3]参见“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2435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日。

[4]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

[5]参见王丽英主编:《案例法理学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6]改编自“湄公河惨案”,载http://baike.baidu.com/item/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690 5002?fromtitle=湄公河惨案&fromid=6900794&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9日。

[7]本案为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卷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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