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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读:法律概念与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概念及法律概念之间的连接使得法律得以表达。在法律文明史上,法律概念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是法律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败诉。有法院判决王海胜诉,也有法院并不支持王海的诉讼请求。在此案中,对消费者这个法律概念的理解直接决定了法院判决的结果。

法理学导读:法律概念与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法律概念之间的连接使得法律得以表达。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中都包含了法律概念,没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没办法表达,法律亦无法表达。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原则中就包含了“法律”“人”“平等”这三个法律概念。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纳,使之区别开来。通过法律概念,人们认识、了解、理解法律事物、法律现象及法律内容。为了便于人们准确、清晰理解法律概念,对于一些重要的或有别于日常生活理解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中还会专门进行界定或解释。

3.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在法律文明史上,法律概念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是法律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如现代刑法一般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几类,根据各形态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不同进行轻重不同的处罚,这样的法律概念区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比较科学、合理。(www.xing528.com)

[案例]王海“打假”[1]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到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为该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条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认为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家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拒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老百姓甚至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王海到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继续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因为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法院成了胜诉者。他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一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败诉。

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王海正是依据此规定要求有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赔偿。有法院判决王海胜诉,也有法院并不支持王海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王海的诉讼请求的法院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一倍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王海知假买假,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不属于消费者,该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此案中,对消费者这个法律概念的理解直接决定了法院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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