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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少数民族婚俗:了解礼仪民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婚配自由、“以歌为媒”的特点,我国古代的一些文献有记载。“跳月”之俗,在湖南苗族民间亦广泛存在。此外,一些明清时期以来修撰的湖南地方志亦对苗族、瑶族、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的婚俗做了简要记载。综上所论,可见会唱歌,是湖南世居少数民族民众人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但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一书中的介绍,苗民的婚娶似乎完全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式婚姻。

湖南少数民族婚俗:了解礼仪民俗

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婚配自由、“以歌为媒”的特点,我国古代的一些文献有记载。如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书中就记载了那时岭南一带,瑶族民众通过歌舞自由恋爱的情形:

瑶人,每岁十月旦,举山同祭都贝大王,于其庙前会男女之无夫家者,男女各群,联袂而舞,谓之“踏摇”。男女意相得,则男咿嘤奋跃,入女群中负所爱而归,于是夫妇定矣。自由配合,不由父母。[10]

“自由配合,不由父母”说的就是恋爱自由,婚姻自主,而其结识的方式则是在“踏摇”歌舞活动中相识、相交、相爱。又宋代陆游记“辰、沅、靖州蛮”,即今湘西、怀化一带苗族土家族民间的婚俗曰:“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缚以归。亦忿争叫号求救,其实皆伪也。”这是假装抢婚。此外,陆游还介绍了那时男女以歌舞结合的情形:

醉则男女聚而踏歌。农隙时,至一二百人为曹,手相握而歌,数人吹笙在前导之。贮缸酒于树阴,饥不复食,唯就缸取酒恣饮,已而复歌。夜疲则野宿,至三日未厌,则五日或七日方散归……其歌有曰:“小娘子,叶底花,无事出来吃盏茶。”盖《竹枝》之类也。[11]

清朝,这类记载就更多了。清康熙时期(1654—1722年),浙江人陆次云在《峒溪纤志》一书中就多次记载了苗族以歌舞恋爱的习俗。笔者进行了粗略统计,这本薄薄的小册子,记载苗族民众以歌舞恋爱情形的就有五条:

跳月:苗童之未娶者,曰“罗汉”;苗女之未嫁者,曰“观音”。皆髻插鸡翎,于二月群聚歌舞,自相择配,心许目成,即偕好合。余别有记以详其事。

浪花歌:溪峒男女相歌于正月朔、三月三、八月十五,而三月谓之“浪花歌”,尤无禁忌。

鬼竿:龙家苗立木于野,谓之“鬼竿”。春时男女旋跃其下,以择配偶。

踹堂:苗人每遇令节,男子吹笙撞鼓,妇随男后,婆娑进退,举手顿足,疾徐可观,名曰“踹堂之舞”。

水曲:播州苗所歌。十数辈联袂而舞,以足顿地节歌,名曰“水曲”。[12]

其中“跳月”之俗是古代苗家青年男女一种重要社交形式。每年农历三月春暖花开之时,和农历八月秋收之后,青年男女便相聚在月光下唱歌跳舞。对“跳月求偶”,陆次云在《跳月记》一文中描述得更为详细:

苗人之婚礼曰“跳月”。“跳月”者,及春月而跳舞求偶也……其父母各率子女,择佳地而为“跳月”之令……其歌哀艳,每尽一韵,三迭曼音以缭绕之。而笙节参差,与之缥缈而相处。吹且歌,手则翔矣,足则扬矣,睐转肢回,首旋神荡矣……渡涧越溪,选幽而合,解锦带而互系焉,相携以还“跳月”之所,各随父母以还,而后议聘。[13](www.xing528.com)

我们在查阅苗族的婚俗时,发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十几位学者引用这样一条材料:“胡朴安《中华风物志·湖南志》:‘湘西苗族,每逢佳节良宵,有跳月之风,童男处女,纷至森林山巅,唱歌跳舞,此唱彼和,虽不相识,可相约订婚。’”但笔者在仔细查阅胡朴安《中华风物志》(最初名《中华全国风俗志》)后,发现原著中并无这样一条材料,尤其有意思的是发现该书之“湖南总志苗俗”之“婚嫁”关于苗族“跳月”恋爱的记载,其内容与上述引文是相反的。其文曰:“相传‘跳月’之说,呼年少为马郎,集室女,听其自择配者,非此地风俗也。其嫁娶,亦由父母主婚,媒妁相通,以酒肉牛只财物为聘。”当然,我们非常有必要指出,胡先生说“跳月”之俗“非此地风俗”,即不是湘西北苗族的风俗,湘西北苗族的嫁娶“亦由父母主婚,媒妁相通”。因此,前文提及的那些学者的引用,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胡朴安在《中华风物志》中,还有三处提到了“跳月”,一是“苗人之跳月结婚”条(按:此是摘录清人陆次云《跳月记》而成)。二是“龙氏土司之婚礼及家仪”条,介绍了滇黔之苗族、土家族婚俗:“跳月为婚者,元夕立标于野,大会男女。男吹芦笙于前,女振金铎于后,盘旋跳舞,各有行列,讴歌互答,有洽于心即奔之。越日送归母家,然后遣媒妁,请聘价焉。”(按:此为摘引清初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而成)。三是“峒溪诸苗奇俗纤志一”介绍道:“孟春合男女跳月,扑平壤为月场,皆更服饰妆。男编竹为芦笙,吹之而前,女振铃,继于后,以为节,并肩舞蹈,回翔宛转,终日不倦。暮则挈所私归,比晓乃散。”(按:此乃摘引清代檀萃《说蛮》而成)[14]从这些文献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结合确实是自由的,而其手段就是“歌舞”。

“跳月”之俗,在湖南苗族民间亦广泛存在。如清代湖南新化人魏祝亭(1795—1854年)在《荆南苗俗记》中记录荆南辰州(今湖南沅陵、泸溪、辰溪溆浦等地)与黔(今贵州遵义、铜仁以北)毗邻地区苗族“三月三”“跳月”的习俗(引文详后)。此外,一些明清时期以来修撰的湖南地方志亦对苗族、瑶族、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的婚俗做了简要记载。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湖南《永顺府志》卷二载:“土司地处万山之中,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为奸淫之媒,虽亲夫当前,无所畏避。”[15]当然,要指出的是地方志的编撰者对永顺县土家族的这种“以歌为媒”、自由交往的男女结合方式,是以汉族中心的观念来看待的,故其极力反对,用语也相当偏颇。又如宣统元年(1909年)《永绥厅志》卷六“苗俗”条,也非常详细地介绍了永绥厅(今湖南花垣县)苗族的“跳鼓脏”的婚姻礼俗。文中所谓的“皆淫亵语”,即是说其所唱都是传达爱情之意的情歌。

综上所论,可见会唱歌,是湖南世居少数民族民众人人必备的技能之一。而通过唱歌获得爱情,娶(嫁)到意中人,这也是许多少数民族民众学习唱歌的重要原因。

但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一书中的介绍,苗民的婚娶似乎完全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式婚姻。他说:

苗民不独结婚极早,而订婚尤早。如有儿女,自一二岁长至七八岁时,便请媒人代订婚。通常订婚,男向女家登门央求,须看某某平时于女家之家长声气相通有往来者,便请某某做媒人。此非空谈,要以酒食为证。男家必备肉酒,待媒人大餐。媒人吃后,始往女家讨其口风,从旁私问,并非直言受男家请而来也。苗谓“及沙秋”即试亲。倘察言观色,似有欣然状态表现,并吃女家酒饭后,始返男家将此情形以告之。略休数日,又往央求,始称正式做媒人。甜言蜜语,一说再说,三求四恳,往返多次自有头绪矣。此后,男方得请一位同族长辈做“合媒”,苗称“及保苟受”。此长辈既是媒人,又是男方代表者。两位媒人一同动驾说亲,女方才正式应许。因为苗人有习惯,亲要多求始为贵,表示女子尊贵,不轻易许人也。[16]

报告称“自一二岁长至七八岁时,便请媒人代订婚”,当然是包办式的了。对石先生的这一报告,我们认为其应不是整个湘西苗族地区男女的恋爱情况,而只反映了他调查时了解到的那一部分苗区的情形。其理由有四:

首先,本节前面引的不少材料都说明,苗族的恋爱是相当自由的。

其次,他自己采访的一些《苗竹枝词》亦说明苗族地区婚恋是自由的。如“苗女如云耍岁新,路旁山旁戏风情。公然调笑公然笑,不计生人与熟人”“歌声遥起乱山中,男女樵苏唱和同。只是鸾凤求匹配,自由婚姻最开通”“青年月下共徘徊,男女情浓丢不开。夜半歌声犹未歇,当言明晚早些来”[17]等就都是情歌。而这些歌谣反映的就是苗族“自由婚姻之情形”。

再次,与石先生同时期的其他的人类学家也称苗族的婚姻是自由的,是“以歌为媒”。如日本学者鸟居龙藏在民国时期的《苗族调查报告》称:“苗族之婚姻为自由结婚。男子立于所恋女子之屋外吹笙,发美妙而有趣之音节。如能使女子感动时,则互为夫妇。又于踏月吹笙之夜间亦行之。”[18]

最后,从今人对不少苗族青年恋爱的调查来看,多数地区也是较为自由的,而且多数是“以歌为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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