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互联网对隐私的影响及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研究

互联网对隐私的影响及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对于隐私来说,是一个充满了危险和挑战的新环境。互联网改变不了社会对隐私的珍视,也改变不了法律对这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捍卫。而互联网上的“隐藏”机制正是非常缺乏的。除了隐私保护所遭遇的价值困境与机制困境之外,互联网对隐私的影响还体现在催生了新的隐私类型上。实际上,互联网环境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着紧密联系。信息隐私是互联网时代涉及的主要隐私类型。

互联网对隐私的影响及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研究

互联网对于隐私来说,是一个充满了危险和挑战的新环境。“人肉搜索”致人投河自尽、电话诈骗使受害者心脏骤停、密码被破译造成储户存款消失、斯诺登的“良心爆料”使世界震惊……太多的悲剧和乱象,不胜枚举,频繁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在人们关于隐私的传统经验中,保护隐私算得上是一项比较容易实现的需求。在前互联网时代,人们如若想要保护隐私,只需要在出门时穿戴整齐,在密谈时关好门窗,在私人聚会时竖起“非请勿入”的牌子……即便是在隐私权刚刚诞生之时,人们保护自己的方式也只是多了一个将莽撞的媒体诉诸法庭的办法。但是,到了互联网普及的年代,一切都开始变得不那么容易了。

在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已经“不胫而走”了。我们可能才刚刚认识到,每天打开电脑、敲击键盘的行动已经转化为数据在网上存储下来。我们也不太可能知道,不久前在银行填写的隐私信息已经被盗卖至千里之外。我们更不知道,拨打营销电话的人员已经对我们的职业、年龄、消费偏好甚至家里孩子的年龄都了如指掌。数年前早有“隐私已死”的慨叹,应该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

互联网上还有隐私吗?答案是肯定的。隐私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初便已存在的朴素价值。互联网改变不了社会对隐私的珍视,也改变不了法律对这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捍卫。互联网所改变的,只是隐私所处的环境。新环境必然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新困难,我们需要做的主要是冷静地观察、细致地分析、深入地探索和不失时机地做出应对。

在坚定了隐私保护的价值取向之后,需要谈一谈在互联网环境中难度明显增大的隐私保护问题。互联网带来的诸多困难,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困境,即价值困境和机制困境。

多种价值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的“纠缠”状态,是互联网环境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趋利避害”是人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本能,但在面对多种错综复杂的价值时,这种本能反应往往会转化成焦虑或迷茫,多元价值之间的计算和比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用户在网上购买一件商品只需花费他(她)在线下实体商店购买同样商品的价格的一半,但他(她)获得这种实惠的前提条件是向网上商家提供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以保证商品的准确送达。这时候,就出现了隐私保护和获取服务便利的价值矛盾。这个场景只是一个简单的模型,这里的价格便宜可能是最重要的参考要素,大多数人可能会倾向于为获得实惠而让渡自己的部分隐私。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比模型要复杂得多,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评判不一定相同。比如,打车软件需要获得用户的位置信息,并进行实时跟踪,以便提供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服务,其获取的信息包括所在位置、目的地以及出行习惯,等等,这就涉及更加敏感的个人信息,没有汽车的人或许更加愿意提交这些信息以获得便利的服务,而有车的人或居住在地铁附近的人却未必愿意做出这种价值取舍。价值之间的冲突在精准营销、情报监听等情境下也同样存在。各种价值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决断的难度,也使互联网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价值困境。(www.xing528.com)

互联网特有的运行机制使隐私变得有“私”无“隐”,这是互联网环境复杂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人们在强调私人领域非常重要的时候,未必注意到了“能够隐藏”是隐私内涵的另一半内容。而互联网上的“隐藏”机制正是非常缺乏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的产生是随时随地的,每一个上网行为都可能转化为网络上的数据,随着传感技术和物联网的发展,这种转化的范围还会继续扩展。这意味着关于人的一切都在逐渐地以符号的形式反映到网上。在信息存储阶段,没有人去及时地删除这些自动生成的信息,因为对海量信息的删除工作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意味着难以承担的成本,对个人来说更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个人信息的定义,这些信息里必然包含着大量的“已识别或可识别具体个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集中存储和长期滞留,就成为隐私泄露的隐患。信息的自动生成、长期存储、传递迅速以及后患难以消除等,都是互联网隐私保护面临的机制困境。

除了隐私保护所遭遇的价值困境与机制困境之外,互联网对隐私的影响还体现在催生了新的隐私类型上。

互联网环境中的隐私侵犯常常是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为表现形式,所以不少法律性文件将个人信息和隐私同时列为保护的对象。比如,在我国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电子信息。”又如,欧洲重要的数据保护指令《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里规定:“成员国应当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隐私权。”20年后,新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又将保护对象调整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保护权。”这些现象反映出,面对互联网隐私这个新问题,理论还未及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厘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互联网隐私保护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实际上,互联网环境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着紧密联系。不难发现,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侵犯隐私的现象,大多与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有关。“大学生学费被骗案”中的受害人徐玉玉,之所以会相信对方的谎言,把学费转账给对方,与对方能够准确说出她的姓名、就读学校以及父母姓名等个人信息有着直接关系。实施诈骗的人正是利用这些个人信息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又如,“谷歌公司诉西班牙数据局案”源于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先生认为谷歌提供的搜索服务暴露了自己多年前的一件“旧事”,从而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而这里的“旧事”就涉及他的姓名和债务情况等个人信息。还有在“人肉搜索”中不堪其辱而退学的女学生,网络上公开的姓名、肖像、家庭住址、学校名称以及家人情况都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表现。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这种相伴相生的状态,往往引起人们对两个概念的混淆。实际上,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呈交叉关系。从互联网发展的实践来看,联系比区别更重要。基于这种重要的联系,笔者提炼出了“信息隐私”的概念,作为隐私的下位概念。信息隐私是互联网时代涉及的主要隐私类型。具体地讲,信息隐私就是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那部分隐私,其范围就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交叉域。离开个人信息谈隐私,无法触及互联网环境中的隐私特性,容易陷入以限制数据流动为代价的机械保护误区;而脱离隐私谈个人信息,又无法为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稳定的正当性基础,容易出现否认基本隐私价值、片面强调环境变化的机会主义倾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