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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防护概述:实用传染病防治技术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防护原则与职责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针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等级、危险源辨识制订可行的控制计划并付诸行动,对处于职业接触危险的所有员工提供教育及培训,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和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提高职业安全意识,正确实施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性的健康损害。

职业暴露防护概述:实用传染病防治技术

(一)防护原则与职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针对血源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等级、危险源辨识制订可行的控制计划并付诸行动,对处于职业接触危险的所有员工提供教育及培训,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和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提高职业安全意识,正确实施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性的健康损害。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为医务人员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选用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履行保护医务人员健康的责任。医务人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和防护措施。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特别强调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针对医疗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患者,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劳动者的就业,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不会因工作性质造成血源性病原体播散,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明确提出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二)危害识别

1.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防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因此,应当根据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预防职业暴露、加强防护的书面计划,落实工程控制措施、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暴露后的评估和预防及随访、职业危害告知、各种记录、报告等内容。

2.要关注易发生血源性病原体危害的重点场所,如医院手术室产科、血液透析病房、重症监护室、普通病房的各类侵入性操作科室、口腔科、骨科、急诊科、供应室、门诊等。

3.要关注发生职业接触危害的重点人群,如护士、外科医生、手术室医务人员、助产士、120急救医务人员、病理科医务人员、实习医学生、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

4.要关注职业接触风险的操作环节和途径,如注射、手术中操作、抽血气管插管、分离针头、重戴针帽、接种血培养基时更换针头(不但不能减少培养标本的污染反而会增加针刺伤的危险)、护士拔针和操作时被患者血液体液喷溅污染、整理废弃污物等导致伤害发生的风险操作。

5.要关注工作场所的布局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6.要关注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是否能保证医务人员在从事相关风险操作时的随时取用等。(www.xing528.com)

7.要关注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运行情况,管理者需具有风险发生时的第一知情权,即本单位和部门发生了什么,采取了什么措施,措施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策略等。

(三)风险控制

最佳的危机管理就是预防危机的发生。预防控制工作场所血源性病原体危害,制度和文化建设是解决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医疗机构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让工作场所更安全。尽量少用锐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必要的注射,使用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开展工作场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控制策划,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医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洗手和洗眼设施,对医疗废弃物尤其是锐器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处置,生物标本进行正确处理与运送。

(四)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

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护,建立和完善员工免疫接种计划,对职业性暴露引起感染的员工,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提供评估、治疗和持续血清学监测追踪(免费服务,应由医院提供资金);向员工提供进一步的教育,包括职业接触暴露后导致的感染血源性疾病的风险,治疗的方法和可能的禁忌证等,尤其是血源性疾病的抗病毒治疗,如HIV病毒,一定要有员工本人的知情同意才能施行;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尽量减轻员工受伤后的心理压力;总结原因,提出有效的预防控制方法。

(五)危害告知

将告知运用于工作场所血源性病原体预防控制,按照GBZ158要求,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可以及时警示医务人员,规避因违反操作规程带来的危害。

(六)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建立培训员工的长效机制,对新上岗员工、在岗员工以及不同风险、不同岗位的各类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尤其是血源性病原体的传播途径,血液、体液和其他潜在传染物质职业接触的识别方法,血液、体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接触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和联系的人员,报告的方式及可获得的医学随访,接种疫苗的相关信息,劳动者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七)记录的保存、管理和转移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为每个发生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建立和保存准确的职业接触、暴露方式记录,并按要求永久保存。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受伤害的劳动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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