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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韩国的股份公司大股东往往直接做出有关公司业务的指示,或参与公司经营,即使是对公司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却没有追究责任的规定。韩国在治理控股股东违规的法律手段是较为严厉的。典型案例是韩国SK株式会社大股东违规案。通过此次交换,崔一下子获得了959亿韩元的非法收入。2003年2月22日,韩国汉城(现首尔)地方检察厅发出逮捕令,以涉嫌渎职罪将崔泰源逮捕。

韩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1.公司法

没有直接规定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主要采用“事实董事”理论,将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决策的控股股东等视为事实上的董事,而向其施加董事应负的义务。

长期以来,韩国的股份公司大股东往往直接做出有关公司业务的指示,或参与公司经营,即使是对公司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却没有追究责任的规定。为此,韩国《商法》在1998年专门作了修改,规定“控股股东等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向董事指示业务,或者以董事的名义直接执行公司的业务,那么就该指示或执行与董事一样承担对公司或第三方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韩国还有《限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根据该法第11-2条规定,韩国排名前10位的财阀集团成员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并立即进行信息公开;而根据该法第10-2条规定,韩国最大的30家财阀集团将被禁止设置新的集团内部担保,而此时已经成立的担保也应在2000年3月前予以清理。(www.xing528.com)

2.证券法

韩国对于控股股东的规制主要还是信息披露方面。1999年以前,韩国的《股份公司外部监察法》要求一定规模的股份公司必须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如果是支配公司,还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认识到由于原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支配公司的占有率为标准判断对象,不能反映整个财阀为中心的所有与支配关系,于是韩国于1999年修订《股份公司外部监察法》,要求企业编制关联财务报表制度。关联财务报表可以有效反映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债务、资金借贷、购销情况。

韩国在治理控股股东违规的法律手段是较为严厉的。典型案例是韩国SK株式会社大股东违规案。韩国SK集团创始人崔钟贤的儿子崔泰源是C&C公司的最大股东,而C&C公司又拥有SK株式会社10%的股份,按照韩国《商法》的规定,从2002年4月起,属于同一集团的子公司之间在相互持有股份时,一般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25%,超过部分不再享有表决权,因此,C&C公司只能拥有SK株式会社2%~3%的股份。为了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崔泰源决定以换股方式,将C&C公司拥有的部分SK株式会社股票归入自己名下。2002年3月,崔泰源将自己持有的325万股华克山庄饭店股票以远高于实际价格,与C&C公司持有的646万股SK株式会社股票进行交换。通过此次交换,崔一下子获得了959亿韩元的非法收入。2003年2月22日,韩国汉城(现首尔)地方检察厅发出逮捕令,以涉嫌渎职罪将崔泰源逮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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