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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从一线监管者角度探讨前沿问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对象具有单一性,由于它直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而后者的相关业务资格和日常监管又都属于前者,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难度。

银行监管机构:从一线监管者角度探讨前沿问题

1.执法机构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权下放,到达了设区市一级的机构。省一级银行的派出机构(银监局)和设区的市一级机构(业内称为“分局”)都有独立的执法权。

2.监管对象

银行监督管理机关监管对象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时也包括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如非法吸收存款和未经许可购买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监管对象就决定了银行监管部门执行的难点主要存在于非银行业的监管对象,但实践中很少直接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如非法吸收存款基本上就由公安部门介入,而对于像未经许可购买商业银行股份的行为,一般也只处罚商业银行。

银行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对象具有单一性,由于它直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而后者的相关业务资格和日常监管又都属于前者,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难度。

3.行政处罚及其执行(www.xing528.com)

银行监管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金融许可证;(6)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行政处罚中,罚款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和审批都处于银行监管机构的直接管辖之下,执行难度不大。而在特定情况下对商业银行的高管等个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时,由于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其任职资格,所以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

4.执行措施

银行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执行措施包括:(1)现场检查;(2)询问;(3)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5)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6)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要求其对银行业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7)经过银监会以及省一级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8)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对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10)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冻结;(11)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发现,银行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措施都属于常规性的执行措施,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也通常享有这些措施,与证券监管机构相比,权能还略逊一筹,例如它自身并不拥有自行冻结权,而是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冻结违法资金,在这一点上还比不上证券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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