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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合作机制,改革强制执行模式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处罚执行的最后屏障。而该院由于地位、权威、人力、物力等诸方面的限制,似乎无法担当承担全国所有证券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的重任。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处罚体制或司法解释的完善,改变目前的执行法院机制。升级执行法院,该由北京市中级或高级法院负责执行。鉴于基层法院难担大任,可考虑在现行模式下升级执行法院,由更高级别的北京市中级或高级法院负责执行问题。

完善法院合作机制,改革强制执行模式

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处罚执行的最后屏障。但法院执行是在行政体系外独立运作的司法执行体系,证监会作为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可能直接干预司法执行的运作,只能以协商、合作、配合等协作机制提升与法院执行合作的层次与力度,如若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合作机制及其细节问题固化下来,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1.建立非诉行政执行绿色通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30日的审查时限对于特定行政案件的执行而言,显得过于冗长。

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建立了绿色通道,例如湖南邵东法院规定,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法院立案的同时,即进入执行绿色通道,该院在3日内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证监会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与执行法院协商,建立类似的快速审查通道,以缩短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周期,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2.争取改变现行的执行法院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在不涉及不动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规定直接决定了证监会所在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是所有证券处罚执行案件的唯一执行法院。而该院由于地位、权威、人力、物力等诸方面的限制,似乎无法担当承担全国所有证券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的重任。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处罚体制或司法解释的完善,改变目前的执行法院机制。可供参考的思路有三。

(1)配合处罚权的下放,仍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这一体制无须修改司法解释,只是证监会内部行政处罚权能的重新分配。这一分配的直接结果是使各地方派出机构获得了特定证券案件的处罚权,从而具备了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主体条件。处罚权的分散下放,直接带动执行申请权的分散行使,从而能够使更多的地方法院参与证券案件的司法执行,缓解集中执行和异地执行所造成的压力和困难。

(2)改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这一执行模式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升级执行法院,该由北京市中级或高级法院负责执行。鉴于基层法院难担大任,可考虑在现行模式下升级执行法院,由更高级别的北京市中级或高级法院负责执行问题。但这一模式需要修订目前的司法解释,且不能根本性解决集中执行和异地执行造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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