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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变革及前沿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SESC委员长和委员都是国会批准后由首相任命,不受FSA的领导。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18]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前,日本就已经制定相对完善的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应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打下良好的基础。日本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法律规定业者应确保劝诱行为的适当性并应制定、公布劝诱方案,违反者处以最高50万日元的罚款。

日本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变革及前沿问题研究

1.日本证券监管模式

日本实行的是金融统一监管模式,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FSA)既是证券监管机构也是金融监管机构。但在单一监管机构内部同时遵循了按功能和行业进行监管原则,较为独特。具体做法是:由企划局负责综合性工作,检查局负责现场的稽查监管,监督局负责检查监管。在监督局下设立了证券部、银行部和保险部分别对各行业进行监督。日本证券的监管模式如图8-9所示。

图8-9 日本证券监管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FSA内部同时还设立了证券和交易监视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Surveillance Commission,SESC)单独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SESC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处于FSA管辖之下,但实际上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SESC委员长和委员都是国会批准后由首相任命,不受FSA的领导。职责是对证券市场的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虽然SESC独立于FSA,但这种独立性是组织机构意义上的。它没有直接的执法权力而只能借助于FSA或其他机构行使监督的权力。因此,日本证券监管模式本质上还是一元的,只是SESC加强了对证券行业监管的力量。

就SESC的执法权限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对相关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自利行为、市场操纵等进行调查,有权对嫌疑对象采取讯问、检查搜查、封存资料等手段,并根据掌握的证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法律诉讼。二是可以对市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从业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对机构的经营制度健全性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三是可以就违规公司和个人向内阁和FSA提出行政处罚的动议,也可以向自律组织提出行业处罚动议,还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危机前日本的金融体制改革(www.xing528.com)

(1)建立金融厅,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进行一体监管体制。日本从1997年开始策划并实施将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分立出来,成立金融厅统筹监管保险、银行、证券以及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工作。经过两个阶段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立法改革,金融厅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的一体监管体制,泛滥于美国无监管的场外交易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在日本都必须接受监管。[18]

(2)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前,日本就已经制定相对完善的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应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打下良好的基础。2001年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统一了金融消费合同的缔约规则,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则统一了金融市场消费者的保护规则,同时对《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法》等消费者信用立法进行联动修订等。[19]学界评论认为,这种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式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成就了日本比较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

(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将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按照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为了平衡投资者的适当保护与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金融商品销售法》将投资者(或称消费者)区分为具专业金融知识的特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在销售及劝诱方面,法律要求区别对待不同的投资人,对其行为规范也因投资人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当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与普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业者的行为受到严格规制。在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金融商品交易法认为可以降低或者豁免金融业者的一些规范,例如针对特定投资人的销售及劝诱活动,则免除金融服务业签约前与签约时文件交付义务等的行为规范。

(4)强化披露,提高金融业者信息披露的标准。依《金融商品销售法》第3条的规定,从事金融商品销售行为的业者,对于顾客,就下列重要事项应为说明:一是该金融商品的利息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因其他有价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可能导致本金融商品产生本金亏损时,其内容及指标。二是因为金融商品销售者或其他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变化,导致可能发生本金亏损时,其内容及当事人。三是除前两项之外,在销售该金融商品时,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以及因为法规变化的原因所导致的可能发生本金亏损时,其内容及该事由。四是在行使该金融商品销售所定权利期间的限制或解除该金融商品契约的期间限制时,其限制内容。[20]

(5)加大惩处,提高违法行为的最高刑责。日本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法律规定业者应确保劝诱行为的适当性并应制定、公布劝诱方案,违反者处以最高50万日元的罚款。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又进一步提高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对于有价证券申报书、有价证券报告书、公开收购申报书等的虚伪记载、不公正行为、谣言散布、暴力胁迫及操纵市场的行为等的最高刑期和罚金,分别从5年和500万日元或两项并罚,提高为10年和1000万日元或两项并罚。又如内幕交易最高刑期,也从原本的3年提高为5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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