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前沿问题及危机前的革新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前沿问题及危机前的革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金融危机前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的革新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变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前就已经完成。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前沿问题及危机前的革新

1.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

目前,澳大利亚对证券业实行的是以全国性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集中监管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双重体制。总体上看,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主要负责在联邦法律公司法》层面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则主要在交易所的规则层面上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执法和监管公司和金融服务,以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ASIC自1991年1月起负责监管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和公司事务;1998年,ASIC增加养老金保险、存款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职能;2002年又增加信贷方面的消费者保护职能。ASIC目前有7个分部,分别是执法分部、金融服务监管分部、市场规则和政策分部、消费者保护分部、国际关系和地区协调分部、公众和商业服务分部、内部事务分部。其组织架构如图8-10所示。

图8-10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组织架构

ASIC在执法过程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它有权起诉和被起诉。此外,ASIC拥有强大的调查权,具体包括:第一,进行非正式问讯和使用非强制性的信息收集技巧来收集自愿性信息;第二,检查能对调查提供有关信息的个人;第三,要求个人制作“书证”和记录;第四,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搜查证

2.金融危机前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的革新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变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前就已经完成。历史证明,该改革有效地应对了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末的金融动荡引发了澳大利亚各界对其金融政策和改革的反思。1996年6月,澳大利亚成立金融体系调查组(The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FSI),对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稳定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公开公平性进行了系统的调查。1997年该调查组提交了一份被称作“维利斯调查”(Wallis Report)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此后成为澳大利亚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22]1997年9月,在亚洲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时候,澳大利亚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体制作了大幅度调整,并以此为开端,该国于1998—2003年间进行了一整套的立法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升金融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形成了一个新的金融体系治理框架。(www.xing528.com)

在新的监管模式下,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格局由三大部分组成:

(1)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RBA)。这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制定利率、监督汇率,管理外汇储备,管理清算和结算系统,以及澳大利亚参加国际金融体系的活动等方面。

(2)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其权力源自于1998年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以及银行法保险法人寿保险法、基金监管法等。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成立了APRA。该局承接了原先的3个监管系统,即澳联储、保险和退休金委员会、州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能,将原来的分散监管统一为集中监管。该局负责监督银行,对外国银行代表处(Foreign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和授权存款机构(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ADIs)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进行监管,还对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进行统一监管。该局的监管职能统一化可以综合应对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问题,避免因某一行业的风险传导而导致整个金融业陷入混乱。

(3)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它成立于1991年,主要负责对公司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如对外国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进行监管,对涉及养老金(Superannuation)、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各种证券(Shares and Company Securities)、衍生产品(Derivatives)、保险(Insurance)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市场指导,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以上业务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此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个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它由财政部牵头成立,其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以及财政部的高级领导层等。同时这些机构之间还签订了双边谅解备忘录,进行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