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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政治的概念与特征 - 论中国法的精神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流行话语中,中国人有时称某人为“窃国大盗”,西方人有时称某人为“僭主”,诸如此类的概念,描述的就是政治信托关系瓦解之后,那些徒具躯壳、名不副实的政治受托人。因此,中国的信托政治,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政治。但是,无论是传统中国政权还是现代西方政权,当政者都承担着某种基于契约或信托而形成的道德义务、政治责任。

信托政治的概念与特征 - 论中国法的精神

什么叫信托政治?最质朴的解释,就是以信任与托付为支点的政治。民众信任你,把政治事务、国家事务、公共事务托付给你,委托你全权去处理,这样的政治形态,就是信托政治。概括地说,信托政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关系的核心主体包括两大类:政治的委托者与政治的受托者。委托者基于信任,把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自愿委托给受托者。受托者根据委托者的托付,全面执掌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双方之间信托关系的建立,就标志着信托政治的形成。这样的信托政治关系意味着,受托者执掌政治事务、公共事务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依据,源于委托者的信任和委托。抽去了这个前提条件,信托政治关系将不复存在,受托者也将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政治困境。

第二,尽管受托者根据委托者的信任和托付,获得了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资格,但是,这样的信托政治关系并非一经建立,就始终存在、永远有效。原因是,信托政治关系的形成,既向受托者授予了处理政治事务的权力和资格,同时也为受托者设定了一项道德义务、政治责任:受托者必须诚信而勤勉地为委托者谋取福利。如果受托者没有做到这一点,没有履行受托者的道德义务和政治责任,那就意味着,受托者主动取消了已经建立起来的政治信托关系,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政治信托关系即使在形式上还存在,但在实质上已经趋于瓦解。在流行话语中,中国人有时称某人为“窃国大盗”,西方人有时称某人为“僭主”,诸如此类的概念,描述的就是政治信托关系瓦解之后,那些徒具躯壳、名不副实的政治受托人。(www.xing528.com)

第三,信托政治也是一种契约政治。上文已经提到,在钱穆先生看来,西方的契约政权与中国的信托政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政权,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形态。钱先生的这个论断有待商榷。因为,站在法理的角度,信托关系本身就是契约关系的一种存在形式,信托关系的建立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契约关系的形成。因此,中国的信托政治,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政治。西方契约政治与中国信托政治的差异主要在于:对于西方来说,民众主要是通过一纸契约(通常是成文宪法),形成某种公意,达成某种共识;对于传统中国来说,民众主要是通过“天”这个中介(见下文的分析),把政权托付给某个政治集团。但是,无论是传统中国政权还是现代西方政权,当政者都承担着某种基于契约或信托而形成的道德义务、政治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在传统西方和当代中国影响巨大的政治契约理论,也可以解释这里所说的信托政治。

当然,在契约政治理论与信托政治理论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区别。契约政治理论的重心,在于描述这样一个核心事实:立约人基本上是同质性的个体,千千万万的同质个体为了一个特定的政治目标,达成了一个协议。信托政治理论的重心,在于描述这样一个核心事实:千千万万的个体已经汇聚成为一个整体(人民),这个整体与另一个主体建立了一种政治信托关系,前者基于信任,把国家事务、政治事务托付给后者,让后者全权处理。可见,契约政治的立约主体是千千万万的个体,信托政治的立约主体是两方:委托人和受托人。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这种区别,我们才在庞大的契约政治理论文献之外,试着论述这种尚未受到关注的信托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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