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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职权范围外应向领导报告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会计监督:职权范围外应向领导报告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www.xing528.com)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8.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9.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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