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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2版):主体与对象的解释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解释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解释的对象也不一致,具体如下。例如,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经解释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合同法学(第2版):主体与对象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

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合同的理解和分析。因合同发生纠纷,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法官、仲裁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都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理解。

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审理合同纠纷的法官或仲裁员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法官或者仲裁员对于合同的解释还表现为补充合同漏洞。合同漏洞是指在合同中应当具备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条款,致使合同内容不够完善的情形,如买卖合同中没有价格条款的约定。为了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一定标准和规则予以填补。

(二)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解释的对象,就是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也是合同条款所用的词句。但是,合同解释的目的是透过条款的词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解释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解释的对象也不一致,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第一,在因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或者相互矛盾而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合同解释的对象即是意思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词句的含义。

第二,在合同纠纷是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了时,合同解释的对象即是漏订的合同条款。《民法典》第510条对漏订的合同条款如何解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或相悖的,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是合同解释的对象。

第四,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其规定的情形,不适法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例如,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经解释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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