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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分析和实践问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说,关于多点链接式的入典方式,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首先是在物权方面,有三点制度设计可资参考。第一是将惩罚性赔偿确定为侵权责任至少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的一般规则,并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以严格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要把握好侵权性质、侵权次数和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合理确定。最后是在婚姻继承法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财产属性是不可否认的。

新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分析和实践问题

具体来说,关于多点链接式的入典方式,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

首先是在物权方面,有三点制度设计可资参考。第一是将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虽然知识产权是一项依靠创作这一事实行为来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所有权与传统的所有权(即有形财产权的所有权)在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独占性效能、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方面都多有不同。[20]第二是在物权法中对知识产权准用物权请求权制度。[21]这是一种在《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权没有接纳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在知识产权中准用物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所应享有的“待遇”。知识产权请求权可以弥补之前由知识产权主要依靠侵权责任法救济所带来的不足,更好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担保物权,设立知识产权的质权、抵押权等,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考权利质权的立法模式。将知识产权纳入担保物权可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从而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其次是在债权方面,主要是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适用问题。虽然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但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行使和流转主要依靠契约进行。其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要依靠知识产权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众之间签订契约,知识产权的行使和流转主要依靠许可合同、转让合同来实现。因此,在合同法中作出针对知识产权合同的一般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在制度设计上可以有两种立法思路。一种是将知识产权的一般合同参照其他类似合同予以适用,特别合同(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和技术合同等)单独设立一个章节加以规定。另一种思路是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合同章节,将与知识产权合同有关的规则和合同类型都接纳进去。相比较而言,笔者比较赞同前一种立法思路,因为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提高立法效率,节省立法成本。后一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规范整合起来,但是略显繁杂。(www.xing528.com)

再次是在侵权责任法方面,主要是严格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问题。知识产权侵权作为当下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侵权类型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拥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地位。关于这一点,笔者有两点立法建议。第一是将惩罚性赔偿确定为侵权责任至少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的一般规则,并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以严格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要把握好侵权性质(主要是主观恶性和损害结果)、侵权次数和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合理确定。第二是将知识产权侵权纳入侵权责任的类型。其依然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较优的立法思路,即将知识产权的一般侵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责任之中,调整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以适用知识产权。而关于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在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中设立知识产权特殊侵权的章节来对此类侵权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

最后是在婚姻继承法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财产属性是不可否认的。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主要是将知识产权作为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法中的遗产。这一点在继承法中已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的第6项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公民的合法遗产之一。虽然该法条在立法上具有前瞻性,但是基于立法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其并未能全面地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加以对待。笔者建议将第6项修改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加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一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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