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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转换性使用的背景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院的权重分配模式主要有“市场中心”和“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于1990年被勒瓦尔法官首次提出。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综合考虑构成合理使用相关使用行为时,“转换性使用”因素的重要性超过了“商业目的”因素,即使用行为越具有转换性特征,其他因素的影响就越小。“Campbell案”在美国形成了一定影响,美国各个巡回法院逐渐将“转换性使用”作为考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因素。

产生转换性使用的背景

为增强合理使用制度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四要素”不同的权重。美国法院的权重分配模式主要有“市场中心”和“转换性使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法院通过“索尼案”确定以《美国著作权法》“四要素”中的第四要素,即“该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首要因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指出“对受版权保护材料的一切商业性使用都假定为不合理”。自此,以市场损害为主导的合理使用检验标准在美国有关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www.xing528.com)

“转换性使用”于1990年被勒瓦尔法官首次提出。他认为,如果过分重视第四要素(即“市场影响”),则将严重损害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从而损害二次创新。纵观所有的合理使用案例,都包含了某种程度上的市场损害,即作者将在别人对其作品二次利用时损失对其作品享有的版税。因此,勒瓦尔法官首次提出了合理使用的鉴定标准,即“转换性使用”理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案”中引用了勒瓦尔法官的观点,纠正了“索尼案”中“市场中心”的失误,在对滑稽模仿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判决采取“转换性使用”理论对其进行论证。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综合考虑构成合理使用相关使用行为时,“转换性使用”因素的重要性超过了“商业目的”因素,即使用行为越具有转换性特征,其他因素的影响就越小。“Campbell案”在美国形成了一定影响,美国各个巡回法院逐渐将“转换性使用”作为考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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